轉讓費,目前是社會上租鋪開店最常見的一種費用,少則兩三萬,多則幾十萬甚至數百萬都有可能。可以想象得到轉讓費最初的形式是,商戶A 由於其他原因不再往下做,把店鋪轉租給下一傢 B ,轉接過程中,由於店鋪裝修、設備和貨物的轉移等原因,向 B 收取費用,這筆費用即店鋪轉讓費,同時 A 與房東的租賃合同結束,由 B 開始向房東支付租金;

轉讓費發展的第二個階段,就是商戶 A 生意蕭條,且店鋪內一無裝修二無貨物,但占著店面垂死掙紮,遇到 B 急著開店謀生卻找不到合適的店面,這時 A 把店鋪轉讓給 B 並收取一筆轉讓費,之後由 B 向房東支付租金,這種做法相當於 A 臨死之前拖瞭人傢 B 一把,自己活過來瞭;

轉讓費發展的第三個階段,隨著商戶之間轉讓費現象的普遍,各個店鋪的房東覺得有利可圖,於是在租給第一傢商戶的時候,就要求收取不菲的轉讓費,租金另算。此時的“轉讓費”,已經遠遠脫離最初轉讓費的真正意義瞭,完全變成瞭黑心房東謀取暴利的一種手段,而風險完全由商戶來承擔。

目前的商鋪租賃過程中,三中轉讓費形式都存在。

1.租賃商鋪的建議

最開始做生意的朋友,由於經驗不足,租鋪開店時往往在轉讓費上吃瞭虧。現在將個人的一些經驗總結出來,主要從接租這個方面展開,供後來的有志創業的朋友參考:

1.1 從商戶 A (非房東)那裡接租

主要註意如下幾個問題:

A 轉租給你是否經過房東的同意?

《租賃法》中規定,商戶 A 在合同期內將房子轉租給 B , A 必須經過房東的同意,若不同意,則 A 與 B 所簽的合同無效。現實中也存在 A 將店鋪轉租給 B 而沒有經過房東的同意,而 B 並不知道轉租還需要房東的同意,以為隻要跟 A 協商就可以瞭。

這種情況下,若房東發現 A 轉租後要收回 B 的店鋪, B 可以將 A 告上法庭,索要之前交的轉租費用,並要求一定的經濟賠償。

A 的合同是否快到期?

經過房東瞭同意,但如果 A 的合同快到期,比如隻有 3 個月瞭,可能也會帶來很多麻煩。因為假如房東比較黑心,會選擇收回房子而不跟你續租,這是房東所擁有的正當的權利!期滿之後,他一腳把你踹走,像前面所講轉讓費發展的第三個階段一樣,另外再租出去,收取下一個商戶 B 的高額轉讓費之後,還可以躺在床上瞇著眼睛收 B 的房租。

那你實在想轉租,怎麼辦呢?可行性還是存在的:

第一種方案: B 在接 A 的轉租時,同時與房東 簽訂合同,將合同有效時間延長幾年,就是說,從 A 手中接鋪以後保證自己還能做幾年的生意。那 B 的轉讓費該如何處理呢?最好與房東的合同中還須說明, B 在接下來幾年的合同期內自己有對店鋪的轉讓權,當然這個轉讓過程也必須經過房東的同意。

第二種方案:B 要充分估計一下接下來的風險。在這 3 月內能把投資收回來並有盈利?能盈利多少?不過能接受第二種方案的人一般都不是常人吧!

還有一點就是,明明隻有3 個月的時間瞭, A 在轉租給 B 的時候,房東也同意瞭,但 A 卻不告訴 B 隻有 3 個月的期限瞭。期滿房東回收店鋪,此時 B 肯定欲哭無淚。遇到這種情況,可以 B 可以將 A 告上法庭,索要之前交的轉租費用,並要求一定的經濟賠償。

近期內店鋪周圍是否有重大事件發生?

這裡的事件是指政府拆遷啊、商場裝修啊、搬遷啊等突發事件。如果 A 知道政府發瞭在近期內拆遷的通知下還轉給不知情的 B ,那麼 B 可以狀告 A 並追回相應的財物。

1.2直接從房東手中借租

這種情況下,首先得知道這個房東要不要轉讓費,如果不要轉讓費更好,說明房東還是比較有良心的人,沒那麼勢利。但是 店鋪位置好、房東又不要轉讓費的概率太小瞭吧。

現在就以房東以索要轉讓費為前提才肯租房的情況為例,說明一下合同中哪些地方要註意:

店鋪轉讓權的聲明

沒人保證你的人生會那麼順利,萬一你傢裡出瞭什麼突發事故,或要改行瞭,或因利潤太薄無法經營下去瞭,需要把店鋪轉租給別人。

所以一定要在合同中申明期內擁有對店鋪的轉租權。還是要說明一點,轉租需要房東的同意。但是如果房東就討厭你,就看你不順眼,就不同意讓你轉租,該怎麼辦?註意“房東的不同意”也必須在合理范圍內的,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就拒絕轉租,房東就屬於惡意拒絕轉租,可以根據法律中的公平誠信原則,依法強制執行轉租。

簽約時間的考慮

合同時間應該稍微長一些,比如你想做 2 年左右,最好簽個 4~5 年,然後在做瞭 2 年後,找其他的商傢把店鋪轉讓出去,轉讓費收回來瞭,風險轉移到下一傢去瞭。但如果轉讓費在每一個交接過程中越滾越大的話,越往後接租的商戶,風險就越大。

優先續租權的申明

註意在《租賃法》上,沒有規定簽約的商戶在合同期滿後具有優先續租權!所以如果想擁有期滿後繼續租賃,必須在合同上註明 “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續租”等類似的項。這樣的好處在哪兒?在於如果你的生意比較好,想繼續做下去而不想搬走,期滿時有其他商戶來租這個商鋪,你可以以相同的條件優先租賃下來。或者你的你有轉讓權,但轉讓費還沒有收到,你可以優先續租下來之後,再轉租出去。不過問題來瞭。《租賃法》真是極品,個人感覺還有很多要改進的地方。

請註意“同等條件”的含義,就是說你原來租金是每個月 2000 元,後來所處地段變好,期滿後租金肯定不止每個月 2000 元,有的商戶願意出 4000 元每一個月,你想續租嗎?好,同等條件嘛,你也每個月 4000 吧。這倒沒什麼,正常的經濟規律。問題在於,租金根本不值 8000 但房東又想抬高租金呢?他可能去大街上叫幾個混混過來說要租店鋪,給 4000 一個月,你有什麼辦法呢?你想繼續做就得出 4000 一個月,不做,你收拾收拾走人吧。你可能問,這種現象會發生嗎?後面你會看到,由於轉讓費的存在,這種事情會很常見的。

可能上個例子比較極端。如果有可能,在優先續租權上,盡量寫明可以優先續租幾年。為什麼?因為如果你僅僅寫瞭具有優先續租權的話,能續租多久呢?法律上可沒保障。如果房東追求新租戶的轉讓費,合同期滿後會千方百計趕你走,那續租時間優勢房東可以鉆的空子之一。你前面的合同的沒有寫能續租多久是吧?房東又去大街上找幾個混混前來租房,價格倒是 2000 每個月,隻租 10 天。

不過你有優先續租權啊,好吧,和你再續租 10 天,咱們來簽新的租賃合同。這個時候,房東的租賃合同上絕對不會讓你有優先租賃權瞭, 10 天後走人吧,房東再租給別人,收取高額轉讓費。

2. 最後的矛盾

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因為目前市場上,商戶對自己的店鋪有沒有轉讓權,都是與房東在合同上約定的,比較狡猾的商鋪房東可能還會來這一招,看我想出來的案例:

商戶A 與房東簽瞭 10 年的租房合同,並向房東交納瞭“轉讓費”,合同中申明 A 在期內對店鋪具有轉讓權,可以對下一任 B 收取轉讓費。兩年後,但當 A 真要轉讓時,房東卻對 A 說:你可以轉讓給別人,但是下一任來接租時,我會告訴他們,我不會跟他們簽轉讓權的。這種情況下,就沒人敢來接租瞭,因為下一任 B 會發現接下來之後生意若做的不好,想轉租出去,由於沒有轉讓權根本就轉不出去的。沒有人敢接租,那 A 的店鋪轉讓權豈不成瞭空氣?

那麼A 在與房東簽訂合同的時候,在店鋪轉讓權這點上,是不是要註明 A 的下一任 B 也必須具有在合同期內的轉讓權呢?我們假設房東同意瞭這條說明,這樣做 A 的轉讓權貌似得到保障瞭, A 能在合同期內能順利轉出去瞭。真的嗎?仔細想想,如果此時商戶 B 來準備接 A 的租,房東又告訴 B 說“你可以把店鋪轉讓給別人,但你的下一任 C ,我不會讓他有轉讓權的”。聽瞭這樣的話,如果 B 也想以後收回自己的轉讓費的話,也是不敢接租的。因為盡管 B 可以轉讓,但如上一段所描述的一樣,沒人敢接 B 的租的,一旦接受,轉讓費就無法拿回來。B 不敢接租, A 的轉讓權還是形同虛設!所以,這真是一個矛盾!

上面所說的房東還不是最狡猾的,最狡猾的會這樣做:租給第一個商戶時,申明要交店鋪轉讓費,同時房租另算,合同簽約時間永遠不會給你簽得很長,比如就 1~2 年的樣子。至於轉讓權和優先續租權,其實房東給不給你都一樣。先說給轉讓權吧,1~2 年的時間,投資都還沒收回來呢,合同期就快到瞭,趕快和房東續租吧,房東肯定不答應。為什麼,把你趕走瞭,好收下一傢的轉讓費啊!不是有優先續租權嗎?好吧,再跟你續租 1 天或一個月吧。其實是一樣的。所以最狡猾的房東會隔一個合同期換一個商戶,隔一個合同期換一個商戶,這樣每換一次,就能收取一次轉讓費,房租另外再算!

這也解釋瞭上面“優先續租權”那一小節中的例子。沒辦法,人傢鋪面好啊,地處繁華地段,人流量大!需要說明一下,不管是從商戶那裡轉接過來的轉讓費,還是從房東那承接下來的轉讓費,隨著轉租的過程越滾越大,最後跑到哪裡去瞭呢?肯定是最後接手的商戶因為沒有轉讓權,或合同時間太短沒人敢前來接租,轉租不出去而眼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的轉讓費成瞭泡沫。

由此看來,在轉讓費發展的三個階段中,商傢與商傢之間店鋪的轉讓過程收取轉讓費還說得過去,雖然聽起來也有違背“和諧”二字,但房東租給第一傢就收取轉讓費的做法最不道德,最讓人所不齒!雖然沒有違法,但是極其的不合理,對市場經濟的 發展和活躍百害而無一利!我想很多自主創業謀生的人,都因為這個轉讓費而增添瞭不少煩惱吧!

3.小結

說瞭這麼多,相信看過之後一定也有所收獲。總之在這個過程多留個心眼,不要留漏洞,任何與別人(不管房東還是上任商戶)產生的費用,記得留有票據,萬一打起官司,就是及其重要的證據。

目前商鋪的轉讓費在法律上沒有明確受到保護,但在現實生活中又無處不在,也給很多人帶來瞭麻煩,有時高額的轉讓費也許多想創業的青年望而卻步。當然,關於轉讓費在商戶和房東之間,房東永遠是勝者,除非房東還不那麼勢利,出租店鋪給商戶時,隻收取應得的租金。不過在國內一線二線城市,這樣的商鋪房東還多不多?就無從知曉瞭。

要想從法律上解決轉讓費問題,好像還比較困難,因為這純粹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問題。也許人們道德再高一些,房東隻拿自己應得的房租而不另外牟取不合理的轉讓費,商戶之間盈虧自負,不把轉讓費越滾越大加在下一傢商戶身上,那麼這個社會要和諧得多!抑或法律上直接規定,房東在出租時不準附加轉讓費,即使讓轉讓費僅僅在商戶之間銜接,讓轉讓費回歸到原始軌道上去,也要好得多啊!但是, 這個能實現嗎?希望國傢能完善這方面的法律法規,讓市場經濟更加充滿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