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虐貓並不構成犯罪,因此難以追究刑事責任。虐貓行為隻有在兩種情況下才會被懲罰:一是造成嚴重不良後果,二是虐待、殺害他人的私有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隻有被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才會被定罪處刑。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則不得定罪處刑。

蘇州吳中市民李某多次以領養為名虐殺貓,並在網上發佈虐貓視頻、發表挑釁言論。雖然他的所作所為令人憤怒,但並未對他人的財產造成損失。

然而,更過分的是,一些愛貓人士在蘇州吳江某商業廣場圍堵瞭李某。這些人實施瞭多種手段,如扭胳膊、扇臉、砸頭、踹肚子、薅頭發、掐、紮、強光照眼、逼迫下跪、吃糞便等,對其連夜進行審訊。李某被鉗住手臂,要求其跪在地上供出同夥。隨後,李某被帶到一處疑似倉庫的空場後,一位女子讓李某自己扇耳光。李某嘴角已經流血,面部有瘀青。現場視頻發到互聯網上引發瞭關註。然而,“人肉”李某並騷擾威脅,其性質與“虐貓”不同,已經涉嫌違法。

李某虐貓行為未觸犯《野生動物保護法》,因貓非國傢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愛貓人士隻能從道德層面對李某行為表示譴責。

虐貓行為隻有在兩種情況下才會受到處罰:一是造成瞭嚴重不良後果,二是虐待殺害的動物是他人的私有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李某虐貓踩踏違反瞭道德底線,而牟某某等人則涉嫌違法。

在緊急情況下,公民可以進行“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以保護自己,但必須符合條件且在必要的范圍內。否則,傷害他人會承擔法律責任。

報道顯示,李某虐貓並在網絡上發佈瞭挑釁性言論,這一行為可能構成尋釁滋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尋釁滋事的行為人,可以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和五百元以下罰款。若情節較重,可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和一千元以下罰款。

需要明確的是,隻有公安機關有權懲罰李某,而不是愛貓人士。愛貓人士應該將李某虐貓行為反饋給政府部門,由公權力部門制止和處罰。如果李某受傷,牟某某等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在“人肉”過程中,會牽涉到當事人的照片、經歷等個人隱私。公開後,這些信息往往會給當事人帶來負面影響。例如,成都一名姓何的女教師撿到一隻柯基犬後不願歸還,導致該犬被摔死。此事引起瞭網友的憤怒,發起瞭大規模的“人肉”活動,公開瞭何某的個人信息、電話號碼、公司信息和住址。這造成瞭何某的信息被完全泄露,許多網友甚至向她傢中寄花圈。可見,“人肉”會給當事人造成巨大的傷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的《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將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給特定人、通過信息網絡或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都應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因此“人肉”行為也屬於違法行為。

如果在網絡上不加限制地將“人肉”作為一種網絡正義,那麼這看起來很有意思,但會導致網絡環境變得惡劣。在沒有約束力的網絡暴力面前,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潛在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