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過程、形式、執法)

程序法是保障實體法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實現而制定的訴訟程序的法律, 是關於過程性權利和義務的法的規范。程序正義可視為“看得見的正義”, 其實是英美人的一種法律傳統。這源於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 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用最通俗的語言解釋, 這句格言的意思是說, 案件不僅要判得正確、公平, 並完全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和精神, 而且還應當使人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在其特征上和實施過程上需要程序性、正當性、科學性。

實體正義(目的、實質、立法)

實體正義是刑事訴訟法的專有名詞, 是指通過刑事訴訟過程而實現的結果上的實體公正和結果正義。實體正義應當從兩方面去理解:一是指立法時對人們實體權利義務的公正分配, 這是實體一般正義;二是指司法過程中對具體案件作出正當的裁判, 達到瞭實體個別正義。由於法律正義是在將普遍法律規則適用於個別案件的過程中實現的, 實體個別公正就成為瞭司法中的實體公正的基本含義。司法中的實體正義至少包含以下三層含義:一是法定的正義、二是平等的正義、三是合理的正義。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具體關系

1:過程——目的:實質正義表現為結果的正義;程序正義是過程的正義,它的正義是由程序的建立和保證的。由此在法律領域法律程序的公平正義,將很大上決定法治目標的實現。同時在實踐中,法治程序的一次又一次的規范,將會使結果更加受到人們的信服,形成一個良好的循環。

2:形式——實質:程序正義設定瞭實體正義的操作框架,並且對其有過渡和補救作用。在法治時代,實體正義的實現不應當局限於暴力、逼供、道德等方式,而更多是趨向於說理、辯論等形式和手段來實現正義的實質。而這也要求瞭程序作為形式需要科學性和合理性。

3:執法——立法:法律程序包括瞭立法、執法、守法、司法。守法是對法律關系主體的約束;執法和立法則是對國傢權力機關的要求。由此可見根據主體角度來看,程序的正義與實體的正義就是執法與立法的關系。從起源來看,法律的制定是為瞭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即實體正義)而法律的執法程序是為瞭法律成立而起到一種擔保作用。

總結: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可能是相輔相成的,是辯證統一的關系, 是互為目的和手段的關系、是執法與立法的關系、是形式與實質的關系。兩者如同一個車子的兩個輪子, 缺一不可、不可偏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