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建林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教授

我於1979年10月進入北京政法學院法律系學習,是“文化大革命”後復校招收的第一屆本科生。於我而言,雖年歲稍長,但總算拽著老三屆的尾巴邁入瞭大學的殿堂。1983 年夏本科畢業,恰逢學校更名為“中國政法大學”,辦學規模也隨之擴大,成“一校三院”建制。原北京政法學院成為本科生院,原中央政法幹校成為進修生院,新建研究生院,並擴大瞭招生規模。學校的更名和規模擴張,反映瞭國傢對法治人才的急需和中央對加強法治人才培養的重視。我於斯年考入本校研究生院攻讀刑事訴訟法學專業碩士學位,跟隨張子培教授並在導師組的集體指導下研習刑事訴訟法學和證據法學。1986年研究生畢業,又恰逢陳光中教授領銜的訴訟法學團隊喜獲國傢授權培養博士學位研究生。蒙恩師陳光中先生厚愛,我留校任教,並成為新中國第一屆訴訟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自此,追隨恩師,報效母校,一直在中國政法大學從事專職法學研究和教學工作。時光如梭,光陰荏苒,彈指之間,四十有年,我也從風華青年即將邁入古稀之年。

我個人學術興趣和主要研究領域為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和司法制度。長期的教學和研究,使我深刻認識到依法治國的偉大意義和正當程序的重要作用。刑事司法,是國傢權力運作的典型場域。在刑事司法中弘揚程序正義理念,發揮程序對國傢權力的規制作用,進而加強刑事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至關重要。在推進國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過程中,必須充分認識和發揮程序法的意義和作用。值此文集編撰出版之際,簡要闡述一下我對進一步完善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幾點認識,借以表達對實現我國刑事訴訟現代化的期待。

一、崇尚刑事程序法治,弘揚程序正義價值

刑事程序是評價國傢法治程度的標桿,刑事程序法治化水平是衡量一個國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標準。刑事程序法治的意義在於將國傢刑事司法權行使納入確定的軌道,在使權力運作保持理性且適度的同時亦使公民能夠建立起對權力行使的合理預期和適當監督,從而達到限制恣意、規制權力、保障權利的目的。我國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觀念,刑事訴訟程序往往被視為實現刑事實體法目標的工具和手段,違法制裁與訴訟無效等程序制裁制度的缺失導致刑事程序法的一些規定被束之高閣。崇尚刑事程序法治,弘揚程序正義價值,是我國法治現代化的必然選擇。程序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尊重法律,有法必依,恪守程序。通過刑事程序的監督與約束,能有效地實現司法的公正和高效,避免法外因素對司法活動的幹擾,規制公權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與法律秩序。在我國實現刑事程序現代化的進程中,刑事訴訟的參與各方均應牢固樹立法律至上、程序至上的意識,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對於國傢專門機關而言,法無授權不可為,行使職權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所實施的行為應歸於無效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貫徹刑事程序法治原則,在刑事訴訟制度層面應當完善程序制裁措施,為程序性規范設定相應的責任後果,對程序違法行為和程序違法者予以制裁,以體現刑事程序法的權威性、強制性和義務性。

二、更新刑事訴訟觀念,強化人權保障意識

在現代刑事訴訟中,被追訴人是具有獨立人格、享有基本權利的訴訟主體。在刑事訴訟制度構建與完善過程中,應當為權利主體提供充分的人文關懷與法律關照,強化人權保障觀念,在刑事程序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方面,自覺地以現代法治意識和訴訟觀念為指導,健全權利保障和救濟機制。具體而言,一是正確認識實體與程序的關系。要扭轉“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觀念,強調程序的獨立價值,充分發揮程序對權力的規制作用和對權利的保障作用。二是確立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是國際人權公約要求和各國刑事司法通行的重要準則,對於保障被追訴人權利至關重要。我國應當明確規定無罪推定原則,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辯護權為核心的各項訴訟權利。三是強化保障人權理念。憲法明確 “國傢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我國人權發展的重要裡程碑,也對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提出瞭更高要求。保障人權是一個全面保護的理念,既要保護社會公眾人權、被害人人權、無辜者人權,更要保護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為重點的所有訴訟參與人人權。應當強化被追訴人權利保障機制,避免刑事司法對其人身、尊嚴、財產、隱私等基本權利造成不當侵害。

三、優化刑事職權配置,強化權力制約監督

我國刑事訴訟實行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這是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司法職權配置和運行機制。要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關於“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的要求,對此原則作進一步的改革完善。其一,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其二,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以實現執行權與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分工、配合、制約的體制機制。其三,實行偵查與羈押相分離,以保證羈押這一審前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正確適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其四,探索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針對強制性偵查行為的司法審查和令狀許可制度。將偵查行為按照是否限制公民基本權利區分為強制性偵查行為和任意性偵查行為,對強制性偵查行為建立司法審查,實行令狀許可,以保證強制性偵查行為的正確適用,對偵查權力加以規范和制約。其五,加強公訴權對偵查權的指導,強化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既要提高偵查質量和效率,又要保證偵查活動依法規范進行。

四、堅持以審判為中心,落實庭審實質化

以審判為中心,體現刑事程序法治化之精義,符合現代刑事訴訟制度的內在規律和發展趨勢,是一項全局性、統領性的改革。在我國刑事程序現代化進程中,應當持續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落實庭審實質化,最終建構和完善體現以審判為中心的現代刑事訴訟制度。堅持以審判為中心,應當突出審判在刑事訴訟中的中心地位和法官在審判中的獨立地位,堅持法官在定罪科刑方面的唯一性和權威性,保障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應當強調法庭審理在審查證據、認定事實、公正裁判方面的實質意義,貫徹直接言詞原則和集中審理原則,一切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都要在審判中提交和質證,所有與判決有關的事項都要經過法庭辯論,法官判決必須建立在法庭審理基礎之上;應當重視法庭審理的公開性、說理性、對抗性,通過建立公開、理性、對抗的平臺,實現控辯雙方當庭質證和有效對抗;應當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特別是被告人對不利自己證人當庭對質的權利,重視律師的辯護作用,認真聽取律師辯護意見,保障辯護律師合法權利。除此之外,還要積極探索發揮審判對審前訴訟行為的指引與規范作用。

五、完善認罪協商制度,優化程序分流機制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在合作性司法領域進行的有益嘗試。通過被追訴人認罪認罰,控辯協商達成合意,被追訴人在實體與程序上獲得從寬和從快處理。同時能夠有效解決訴訟糾紛,化解社會矛盾,節約司法資源。目前我國認罪協商制度具有明顯的職權色彩,在檢察機關單方主導下進行。未來我國認罪協商制度發展方向為建立控辯平等協商機制。一方面,檢察機關規范行使權力,對被追訴人認罪認罰享有的相關權利進行充分告知,通過建立證據開示制度履行控方開示證據職責,並尊重被追訴方的表達權、自治權,與其進行平等基礎上的充分協商。另一方面,強化被追訴人權利保障,解決控辯雙方“信息不對稱”“資源不對等”問題,保障被追訴人的知情權、程序選擇權、辯護權等權利,強化辯護律師的實質參與,著力提升值班律師的法律幫助實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設立為我國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開拓瞭更多的路徑。刑事程序分流的價值在於提高刑事訴訟效率,解決刑事司法資源難以滿足實踐需要的問題。刑事程序分流既包括審前程序訴與不訴的分流,也包括審理程序繁簡有別的分流。在刑事訴訟現代化進程中,應當在訴訟的不同階段進行合理的程序分流設計。在審前程序中,通過完善不起訴制度將缺乏起訴必要性的案件進行程序分流,使被不起訴人能夠盡早擺脫訟累,修復社會關系,重新回歸社會。在審理程序中,根據案件繁簡程度、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等因素選擇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通過多元化多層次的程序分流機制,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減輕辦案人員壓力。

六、響應輕罪治理要求,探索程序出罪機制

當前我國犯罪態勢和犯罪結構發生明顯變化,嚴重犯罪持續減少,輕罪數量大幅上升並已成為犯罪治理的主要對象。刑法理論界提出我國犯罪治理已進入輕罪治理時代,刑事程序法對此應當作出積極響應和及時調整,註意發揮程序的獨特功用。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機制和程序設置明顯不適應輕罪治理要求,表現為程序的消極性、對抗性、嚴苛性、單一性和滯後性,應當及時更新訴訟觀念,調整治理對策,完善程序設置。改革的方向是:適應輕罪治理要求,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改現行訴訟程序的消極性為能動性、對抗性為協商性、嚴苛性為寬緩性、單一性為多元性、滯後性為及時性,建立健全輕重有別、繁簡分流、快慢分道的多元化多層次案件解決機制。特別是要根據輕罪治理需要,探索輕罪案件的審前程序出罪機制。應當充分認識檢察機關在落實國傢刑事政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審查起訴環節確立起訴必要性審查。對於缺乏起訴必要性、“可訴可不訴”的案件,賦予檢察機關適當的起訴裁量權,采取起訴以外的方式終結訴訟。應當看到,由於訴訟觀念的偏差和制度設計的缺陷,我國現行不起訴制度在司法運用中存在諸多困惑。為化解不起訴適用的制度困境,有必要擴大不起訴適用范圍,為檢察機關行使不起訴裁量權提供充分的制度空間,這一點在我國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後顯得尤為必要和緊迫。認罪協商與不起訴在制度上具有與生俱來的緊密性,認罪協商制度很大程度上依賴不起訴適用才得以充分運行。為此,應對現行不起訴制度作結構性調整、體系性完善。具體說來,就是完善現行酌定不起訴制度,擴大其適用范圍;改革現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將適用主體擴展至部分成年人案件和單位犯罪案件;激活現行核準不起訴制度,明確適用條件,擴展適用范圍,完善適用程序;增設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並與其他三種不起訴制度有效銜接。通過完善不起訴制度,對主觀惡性小、再犯可能性低、不具追訴必要性的被追訴人進行程序出罪處理。

七、謙抑行使刑罰權,禁止重復追究行為

禁止重復追究,又稱禁止雙重歸罪,一罪不二罰,是現代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原則,體現國傢刑罰權的有限性和謙抑性。國傢對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實隻應擁有一個刑事追訴權,隻有一次追訴機會。無論結果如何,該追訴權都告耗盡,其後不得就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實再行追訴和懲罰。禁止重復追究,符合刑事訴訟內在規律,是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的要求,有利於保障公民合法權利,維護生效判決的終局性和權威性,維護法秩序的有序性和穩定性。在我國刑事訴訟現代化進程中,應當確立禁止重復追究原則。在訴訟理念層面,要調適“實事求是, 有錯必糾”與禁止重復追究的關系,在實現實體正義的同時強化程序正義保障。據此,應當對現行刑事再審制度予以檢討,原則上不允許對業經生效判決確定有罪或宣告無罪者就同一行為再予追訴與懲罰,對於特殊情況下啟動不利於被追訴人的再審事由應作出嚴格限制。

八、迎接新興技術挑戰,強化數字權利保障

隨著信息化時代的發展,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在刑事訴訟中的廣泛運用,刑事司法機關辦案邁向數字化與智能化,刑事訴訟活動的模式和方法均有創新。新興技術在給刑事訴訟帶來便利和高效的同時,也對刑事訴訟的理念原則、規范制度和司法實踐帶來挑戰,存在沖擊刑事正當程序、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等潛在風險。刑事訴訟制度如何擁抱數字時代,而非在數字化沖擊下迷失,是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在刑事訴訟現代化過程中,應積極應對數字時代面臨的理論挑戰與制度變革,順應數字時代技術發展趨勢,吸納科技最新成果,合理應用新興技術,提高辦案水平與辦案效率。在獲享信息技術、數字技術應用於刑事程序帶來司法紅利的同時,秉持理性謹慎態度,對刑事司法數字化、智能化存在的風險保持警惕。未來刑事司法改革和訴訟制度完善,應當科學界定數字技術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強刑事訴訟中對數字技術運用的監督和公民個人權利的保障,加強司法信息化建設的統籌規劃和整體協調,有效防范數字技術沖擊刑事訴訟制度的潛在風險,讓數字技術更好地服務於刑事訴訟活動。一方面,對數字技術介入刑事司法的適用條件、法定程序、證據效力、救濟機制等問題作出明確的規范,使之與刑事訴訟程序有效銜接,加強對新興技術介入刑事訴訟的法律規制。另一方面,強化數字人權保障,維護數字正當程序,探索刑事數字開示,強化辯方數據獲取能力,維護數字時代控辯平等原則,實現數字時代的正當程序和司法正義。

來源:人民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