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二、政策依據

1. 《國傢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國傢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2016年第34號令)

2. 《國傢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試行)》(發改辦高技〔2016〕937號)

三、認定名額

實行存量評價與增量認定掛鉤機制。根據往年國傢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情況,確定當年各地企業技術中心推薦數量:評價為第一檔的省、區、市推薦數量不超過5傢;評價為第二檔的省、區、市推薦數量不超過3傢;評價為第三檔的省、區、市推薦數量不超過2傢。(參考當年申報通知)符合下列三類條件之一的省、區、市,可增加2個推薦名額(不重復激勵,上限為2個):

1. 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綜合性國傢科學中心、區域科技創新中心所在省、區、市;

2. 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工作成效明顯得到督查激勵的地方;

3. 區域雙創示范基地工作成效明顯得到督查激勵的地方。

四、認定基本條件

1. 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2. 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3. 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於 1500 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於 150 人;

4. 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 2000 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5. 具有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兩年以上。

五、認定申報材料

1. 《國傢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

※編寫提綱※

(一)企業的地位和作用

① 企業基本情況。包括所有制性質、主要下屬企業,職工 人數、企業總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銷售收入、利 潤、主導產品及市場占有率等。

② 企業的行業地位和競爭力。結合行業集中度和企業在行 業中的綜合排序,分析企業在本行業的領先地位和競爭優勢,與 國際同行業企業相比所具有的規模和技術優勢。

③ 企業對本行業技術創新的引領作用。包括企業對行業技術進步、結構調整、節能減排、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帶動作用。

(二)企業技術創新的現狀和成績

① 企業技術中心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歷程、組織架構;創新體系建設和運行機制,包括組織管理體系建設、規章制度建立、研發項目組織管理機制、研發經費管理機制、人才激勵機制、內外部合作機制等。

② 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資源整合情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帶頭人及創新團隊建設情況、研發經費投入情況、研究開發和 試驗基礎條件建設情況、信息化建設情況等。

③ 企業技術中心研究開發工作開展情況。包括重大產品創新、工藝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產學研合作、企業間合作、國際化研發活動等。

④ 企業技術中心取得的主要創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術及自主知識產權情況,重點介紹相關技術成果對企業核心產品研發、核心競爭力提升的支撐作用,以及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

(三)企業技術創新戰略和規劃

① 企業制定未來 5~10 年技術創新發展戰略情況,及該戰略對企業總體發展目標的支撐情況。

② 企業近期在技術創新方面擬實施的重點舉措,包括創新 條件建設、創新人才集聚、重點研發項目部署等。

2. 評價表

3. 證明材料

(一)企業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諾。

(二)相關統計和財務報表。相關統計報表主要包括:規模以上工業法人單位研發項目情況(107-1 表,國統字〔2015〕95 號)、 規模以上工業法人單位研發活動及相關情況(107-2 表,國統字 〔2015〕95 號)。未列入國傢統計局規模以上工業法人單位研發 活動情況統計范圍的企業,應參照上述表格格式填報後提交。相關財務報表主要包括: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大型企業集團應將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關下屬企業(包括分公司、 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 107-1 表、107-2 表、資產負債表、損益 表、現金流量表等進行合並填報。

(三)評價指標的必要證明材料。主要包括:技術中心高級專 傢、博士和外部專傢、專利信息、主持和參加制定的標準、國傢級和省級研發平臺、實驗室和檢測機構、科技獎勵等方面的內容。

五、認定材料指標解釋和填報說明

1. 主營業務收入:指報告年度內企業確認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主營業務的收入。根據會計“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的期末貸方餘額填報。若會計報告和會計報表中未設置該科目,以“營業收入”代替填報。

2. 研究與試驗發展(簡稱“研發”)經費支出:指報告年度內企業研發活動的經費支出合計,包括企業內部的日常研發經費支出,當年形成用於研發的固定資產支出和委托外單位開展研發 的經費支出。

3. 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指報告年度內企業內部直接參加研發項目人員,以及研發活動的管理和直接服務的人員。不包 括全年累計從事研發活動時間占制度工作時間 10%以下的人員。

4. 企業職工總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內平均擁有的從業人員數,按照統計指標“從業人員平均人數”計算。

5. 技術中心高級專傢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 國傢、省、部和計劃單列市等政府部門認定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傢或者享受國傢、省、部和計劃單列市專項津貼的專傢數。

6. 技術中心博士人數:指全職在技術中心工作、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數。在站博士後可以作為博士進行統計。

7. 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傢人數:指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究、技術開發工作的具有較高科技開發能力的海內外專傢累計人月。最小統計單位為:0.5 人月。

8. 企業全部研發項目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當年立項並開 展研發(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項仍繼續進行研發(制)的研究開發項目或課題,包括當年完成和年內研發工作已告失敗的項目,不包括委托外單位進行研發的項目。從研發項目類型看,包括新產品開發項目數、新技術開發項目數、新工藝開發項目數、 新服務開發項目數與基礎研究項目數之和。

9. 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項目數:指企業全部研發項目中主要以科學原理的探索與發現、技術原理的研究為目標的項目數。

10. 國傢級研發平臺數:指企業作為項目法人承擔建設、國傢有關部門歸口管理且已經獲得批復的科技類、研究開發類平臺數。

11. 省級研發平臺數:指企業作為項目法人承擔建設、省級政府有關部門歸口管理且已獲得批復的科技類、研究開發類平臺數。

12. 通過國傢(國際組織)認證的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數: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國傢部門和國際組織認證認可的、仍在有效期內的實驗室、檢驗檢測機構數。

13.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指報告年度末企業用於研 發的固定資產中的儀器和設備原價。其中,設備包括用於研發活動的各類機器和設備、試驗測量儀器、運輸工具、工裝工具等。

14. 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指報告年度末企業作為專利權人擁有的、經國內外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授予且在有效期內的發明專利件數。

15. 當年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指報告年度內企業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並被受理的專利件數。

16. 當年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指報告年度內企業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並被受理的專利件數。

17. 最近三年主持和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傢和行業標準數: 指企業在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前一年、報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參加制定,目前仍有效執行的國際、國傢、行業標準的數量。

18. 新產品銷售收入:對於制造業企業,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年度內企業銷售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的全新產品,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原有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瞭產品性能或擴大瞭使用功能的產品實現的 銷售收入。新產品既包括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並在有效期內的新 產品,也包括企業自行研制開發,未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從投產之日起一年之內的新產品。對於建築業企業,新產品銷售收入 指報告年度內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結構、新材料等實現 的營業收入。對於服務業企業,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年度內企業通過提供在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傳遞系統、服務技術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顯改進的服務實現的營業收入。

19. 新產品銷售利潤:指報告年度內企業通過銷售新產品實現的銷售(營業)利潤。

20. 利潤總額:指報告年度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各種收入扣除各種耗費後的盈餘,反映企業在報告期內實現的盈虧總額。

21. 獲國傢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目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報告年度前一年度獲得的由國務院設立並頒發的 “國傢自然科學獎”、“國傢技術發明獎”和“國傢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