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點及面——宏觀敘事中的立論構建

共产主义渠 2024-04-05 09:24 16次浏览 0 条评论 taohigo.com

1、

辯論比賽中經常遇到這樣一類辯題:它本身構成對於世界、歷史、本質的一種宏觀性討論;它缺少實在的討論語境;它訴諸於人們普遍性的理性、情感、認知。

近年來我所遇到過的這樣的辯題包括:應該/不應該提倡年輕人為自己而活、當代青年更應著眼於實現大目標/過好小日子、時間能/不能改變一切、人類的未來有/沒有方向、順從世界會/不會過得更好、歷史有常/無常、世界是必然的/偶然的,等等。

在面對這類辯題的時候,辯手往往會面臨一種構建立論時的無所適從——或者更通俗一點說,看到辯題後一臉懵逼。這是因為,論證本質上是一種推理性的活動(當然也可以說是說服,但應該是建立在推理之上的說服),而推理是一個由前提推出結論的過程。當面對一個過於宏觀的結論時,我們往往無從構建這個推理的前提和推理的結構。

當然,少出一些這樣的辯題是一種解決之道——比如政策辯論推動者們就此意見頗為統一。但是比賽主辦方們仍然常常基於各種理由,還是要讓辯手們接受這些辯題的挑戰;而就我個人來說,解決這些頗為“扯淡”的辯題給辯手帶來的挑戰,倒也是辯論活動的趣味之一。當然,這與審美無關。

那麼,面對這類辯題的時候,應該怎樣構建立論呢?傳統的解釋是:搶奪語境。但基於“搶語境”的說法缺少明確、系統的方法,因此很難借鑒。而且僅僅停留在這一說法上,容易造成辯手過分依賴對定義、標準的操作開展比賽。

這裡嘗試給出一種解決方案,供大傢參考。

2、

在討論具體的立論方案之前,我想先給讀者介紹一種觀念:要件式論證。

要件指必要的構成條件,多見於法律用語。如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必要條件;而犯罪構成中的三要件、四要件,指一個行為被認定為犯罪要滿足三方面或四方面的必要條件。將一個完整的推理過程分割為對若幹要件構成的判斷,是一種將復雜、模糊的事實判斷或價值判斷簡約化、邏輯化的過程。

事實上,把日常語境下的模糊判斷,用邏輯化的方式進行轉換和分析,是辯論中最基礎、重要的思維方法之一。我們通過這種思維方法,來解決很多日常溝通中所最常見的問題,如思維層面的混淆概念、錯誤分類、誤建因果,表達層面的辭不達意、語焉不詳、模棱兩可等。

目前大傢已不太陌生的政策辯論,在理論形式上就呈現出高度的要件式傾向。比賽開展方式乃至於辯論雙方的辯論任務,被劃分為諸多具體的論證要件,而雙方就這些論證要件的完成程度,則非常明確地決定比賽的勝負。無論從比賽的準備還是評判上來說,其都具有極高的借鑒意義。

概括地來說,要件式論證,就是在所有可論證的事實性或者價值性要件中,至少尋找到一種組合方式,使得對這一組合中所有要件完成論證的同時滿足瞭對立場的證明。

對要件式論證的模糊認識其實早已有之,但在政策辯論領域之外的系統性運用(指在華語辯論比賽中),似乎還沒有見過。

3、

當使用要件式論證的思路來分析辯題(其實不僅是本文所討論的這類辯題,但限於篇幅不再展開),問題就變得相對清晰一些瞭:如何確定論證辯題立場所需的要件模型。

與探討微觀事件的辯題不同,構成宏觀敘事的辯題往往不在於個案中的被證實為“真”,而在於提供對盡量多被認知為真的具體結論的普適性的解釋。因此,解釋力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瞭立論的優劣。

而無論基於經驗歸納還是演繹推理,都常常很容易遭遇解釋力上的質疑。對於前者,其很難將結論推而廣之;對於後者,其很難在結論與事實之間建立足夠直觀的聯系。

所以,在此我們不妨借鑒一下數學中的一種重要證明方法:

數學歸納法。

對於數學歸納法是什麼這裡就不介紹瞭,中學數學沒學好的同學自己去復習。

數學歸納法兼具歸納推理和演繹推理兩方面的優點:一方面,它的結論直接來源於對於個案的驗證;另一方面,它的結論又可以有效地推廣到論域的全部。

進一步而言,基於數學歸納法所構建的立論,最核心的要件隻有兩個:一個可論證的具體論點;該論點和立場下整個論域的可推導關系。換句話說,此時立論最核心的步驟隻有兩步:一、確定一個可論證(一般而言指可實證)的具體論點;二、證明對於該論點的證明適用於立場下的整個論域。

舉例而言,當用這種方法來構建“應該提倡年輕人為自己而活”這個立場的立論時,便可能得到如下的立論:

(1)提倡為自己而活有助於年輕人在個體化的時代調整和重新定義自己與社會的關系,從而解決其在價值觀念上與傳統社會的沖突;

(2)上述這種利益在價值觀念之外的領域(如經濟權利、話語權利)同樣適用。

4、

上述這種立論方式,不僅在持有積極證明主張(有、是、應該)的一方可以使用,事實上在持有消極證明主張(沒有、不是、不應該)的一方同樣可以使用。不同立場的區別僅僅在於,當持有消極立場時,除瞭運用數學歸納法,你還需要祭出:

反證法。

換言之,此時所構建的立論,其核心步驟同樣隻有兩步:一、確定一個可證否(一般仍然指可實證)的具體論點;二、證明對於該論點的證否適用於立場下的整個論域。

這種立論的構建解決瞭兩個問題:其一,避免瞭“消極事實難以證明”的尷尬;其二,避免瞭“隻要提出一個反例”的難以被接受。

當然,對於自身學識和技術足夠自信的反方,也完全可以通過拆解正方的全部論證來贏得比賽。隻是這樣的方法顯得過於被動,而且一般來說不太適用於大多數的辯論隊。

舉例而言,當用這種方法來構建“時間不能改變一切”這個立場的立論時,便可能得到如下的立論:

(1)時間不能改變真空中的光速;

(2)上述道理也適用於“非一切”論域下的其他事物,比如美、邏輯。

(好吧我知道這場比賽最後華政還是輸瞭,不過仍然希望大傢肯定一下我們沒有把這個辯題打得很無聊!)

5、

當然,一個完整的立論,僅僅做到上面這樣,還是不夠的。為瞭使這樣一個“奇怪”的立論(其實就我個人來說一點不覺的這種立論奇怪,它們至少比論證放下容易拿起難的時候說放下不需要做功拿起需要做功正常多瞭),具有更好的解釋力和可接受度,你還需要說服評委接受一件事情——這個立論的解釋力是強於對面的。

什麼是解釋力更強的立論,恐怕沒有一個權威的標準。但反過來,一個需要更少約束條件、能在更多具體情境下適用的立論,至少不是一個解釋力太弱的立論。

這就好比我的高中化學老師曾經說過的一句話:我不知道濃度達到多少才可以叫濃硫酸,但在我看來濃度低於70%的一定不是濃硫酸。

更少的約束條件,就是說更少人為設定的前提。比如你無須確定時代、國傢、年齡、階層、事件,就可以具有一種通用的解釋力,那麼肯定說明這個立論是更普適的。

而最大限度證明,就是說在更多的情境下可以得到更確定性的結論。比如當對方提出他所希望討論的情境時,你一樣能夠得到和自己所選擇的情境同樣確定的結論。

舉例而言,當把這些因素也考慮進去之後,就“順從世界會過得更好”這個立場,便可能得到如下的立論:

(1)不討論自然規律(因為有占立場便宜之嫌),僅討論社會規則;

(2)個人層面,順從社會規則會受到更少對自由的限制,而“更自由”是過得更好;國傢層面,順從世界規則能得到更好的發展,而“更富強”是過得更好;

(3)上述個人的“自由”、國傢的“富強”是隨機選擇的,接受對方其他任何能明確是“過得更好”的情境討論;

(4)反抗規則會使反抗者過得更不好,但如果他以自己過得不好換得新規則下人們過得更好(此時大多數人仍是順從規則的),那麼他是偉大的。

6、

必要的友情提示:

(1)具體論點選擇多於一個可能會比較好,否則容易在普適性上引起疑問;

(2)使用這種立論方式的話,需要對正反方的論證義務有明確劃分,而且這種劃分應當是公允的、評委可接受的;

(3)這樣的立論會使比賽更有趣一些(因為主動建立瞭交鋒空間),但未必更容易贏比賽,所以慎用。

最後,關於要件式論證的更多討論,請期待作者填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