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誰負有舉證責任?

达达尼亚 2024-04-25 07:36 10次浏览 0 条评论 taohigo.com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在行政訴訟中,一方的當事人為國傢行政主體,另一方民事團體組織、公民,法律地位存在明顯的差距,不適用該原則。那麼,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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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歸誰?

訴訟的舉證責任,是法律規定由特定的當事人對特定的事項所承擔的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成立的責任,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不能證明其訴訟主張成立的,將承擔敗訴或舉證不利後果的法律制度。

行政訴訟中,被告(即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負有舉證責任。但要註意,被告並不是對所有的待證事實都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對某些事項也將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

在違法強拆行政賠償訴訟中,作為原告的被征收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是合法權益被侵害的事實。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這是行政訴訟法對被告舉證責任范圍的規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

該《規定》第五條:

“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二、行政訴訟中,原告和被告雙方都應該積極舉證

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即被告)承擔的是說服責任,若其不能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成立的證據,將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相對當事人(即原告)享有舉證的權利,承擔的是一種推進責任,作出的舉證行為主要為證明對方的主張不成立。

承擔推進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即原告)若不能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成立的證據,並不必然導致敗訴,也並不因此而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比如在強拆維權的行政訴訟中,如果被征收人作為原告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相關行政部門做出瞭強拆這一行為,而相關部門也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做出違法強拆行為,則被征收人不一定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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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領提示

行政訴訟中,對特定事項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進行舉證是其應盡的訴訟義務,而對方當事人也可對此事項進行舉證,但其是在行使自己的舉證權利。

為瞭能夠成功維權,無論被告原告都應該積極舉證,此外需要註意,不同的案件類型對舉證責任要求會有不同,舉證范圍也有規定,如果需要訴訟維權,盡量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