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技巧

无忧启动 2024-04-06 05:36 26次浏览 0 条评论 taohigo.com

美國警方普遍使用的裡德九步審訊法,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裡德九步審訊法不僅僅是用於審訊和反審訊,在日常生活的人際交往中,商業談判中,很多時候都會用到類似的心理戰技巧。 所以看下此文對我們PSK提高個人整體的能力還是很有幫助的。

  首先你要知道,在美國約有42%到55%的嫌犯都是在審訊時認罪的。但是讓一個人認罪並不是件容易事,並非像人們想象的一樣:怒視嫌犯,當面與其對質,再告訴他殺人兇器上遍佈著他的指紋,於是嫌犯交代瞭所有犯罪事實。

  沒有兩次審訊過程是完全相同的,不過審訊大多都利用瞭人性中的某些弱點。這些弱點的暴露一般依賴於人在經歷截然相反的極端時所產生的壓力,如主宰和服從、控制和依賴以及後果的最大化和最小化。如果審訊者能根據嫌犯的個性和經歷,將環境和技巧有效地結合起來加以利用,那麼即使是最頑固的罪犯到頭來也會坦白招供。

  警方審訊並非總是都是這麼復雜。直到20世紀初期,在美國,刑訊逼供還是一種廣為接受(即便是不合法的)的做法。隻要嫌犯簽下一份棄權書,聲明供詞是自願招出的,那麼警方通過“酷刑逼供”(不給食物和水、用強光照射、折磨身體和長期隔離,用橡膠管和其他一些不會留下傷痕的器械鞭打)獲得的口供通常在法庭上都是可以被采納的。不過,在20世紀30年代至60年代間,對警務戰術的整頓逐漸改變瞭審訊方法。

  雖然美國最高法院早在1897年就反對非自願招供,但是直到1937年情況才開始真正發生變化。在佈朗(Brown)訴訟密西西比州一案中,最高法院拋出一份“自願”供詞,而這份供詞是在警察反復將嫌犯吊在樹上鞭打後獲得的。法院的裁決很清楚:通過暴力獲得的供詞不能作為法庭審判的依據。到瞭20世紀50年代,不僅警察通過毆打嫌犯得到的供詞被視為非自願供詞,而且通過以下這些方法獲得的供詞,也將被視為非自願供詞:對嫌犯的拘留時間超過必要長度、不允許他睡覺、進食、飲水或者上廁所、許諾當嫌犯招供後給其某些好處,或者威脅嫌犯如果不招供則將對其實施某些傷害。

  這是個好消息,至少它說明在你被刑訊逼供時,你知道這不合法。

  疑犯被捕時通告其“米蘭達權利”(你有權保持沉默…)已經是一些國傢或地區執法人員規定的必要步驟。所以你在那些國傢和地區被捕時一般沒必要特意強調自己可以保持沉默或給律師打電話,倘若你在另一些國傢和地區被抓,既然你沒有律師,也就沒必要大喊什麼要求民主—不要惹怒執法人員

  關於測謊儀,下面有兩個好消息和兩個壞消息:

  好消息1是,即使在科技比較發達的國傢(比如美國),由於適用價格昂貴,測謊儀的應用並不廣泛。

  壞消息1是,似乎你的所在並不是一個“科技比較發達的國傢”,而眾多簡易測謊儀被廣泛應用。

  好消息2是,測謊儀的測試結果幾乎從未被法庭認可過。

  壞消息2是,通過對測謊數據的觀察,一名叫約翰.裡德的分析師,開始註意到被測對象都呈現出某些外在的、一致的生理信號,而這些信號與測謊結果相一致。裡德繼而發明瞭一種不以機器為基礎的審訊體系。它依靠一套特定類型的問題和答案來暴露嫌犯的弱點,審訊者可以利用這些弱點從嫌犯口中獲得供詞。

  比如裡德的九步心理控制法就是目前美國使用最廣泛的審訊技巧之一。在下一部分,我們將詳細瞭解此體系。

  關於快速審訊,也有一個好消息和一個壞消息:

  好消息是,憲法規定:如果警方在拘留和審訊嫌犯三天後仍未能找到罪名指控他,那麼警方就侵犯瞭嫌犯享有合法程序的權利。如果警方將某人吊在樹上,對其鞭打使其招供,那麼警方就侵犯瞭嫌犯不被要求自證其罪的權利(以及其他權利)。

  壞消息是,這是美國憲法。

  在開始審訊之前,你要清楚,在美國,多達80%的嫌犯放棄瞭他們保持沉默和請求律師幫助的權利,允許警方實行全面的審訊。這是錯誤而愚蠢的方法。

  現代審訊是對人性的研究。我們中的大多數更喜歡與看似和自己類似的人交談。一旦交談開始,就很難止住。一旦我們開始說實話,就很難再說假話。當警察告訴我們,在一戶兩天前失竊的人傢中,發現室內的門把手上有我們的指紋,我們會變得緊張,哪怕在入室行竊過程中我們一直戴著手套。

  除少數情況外,為得到嫌犯的供詞,警察可以對其撒謊。因為我們認為,即使面對著證明其參與作案的假物證,一個無辜的人也絕不會承認她並未犯過的罪行。遺憾的是,事實並非總是如此(下一部分將談到更多的假供詞)。不過,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瞭警察為什麼在審訊中使用欺騙性戰術。

  心理控制甚至在審訊者開口之前就已經開始瞭。審訊室的實際佈置旨在讓嫌犯感到最大程度的不適,並使他從剛邁入室內的那一刻就開始感到無助。經典的審訊手冊《刑事審訊與供述》中建議,審訊室應該是一間狹小、隔音的房間,其中隻有三把椅子(兩把給警察,一把給嫌犯)、一張桌子和四面空空的墻。這樣的佈局能營造出一種無所遁形、陌生而又孤立無援的感覺,從而在審訊過程中強化嫌犯“讓我出去”的意識。

  這本手冊還建議讓嫌犯坐在一張不舒服的椅子上,使他無法觸到任何控制器,如電燈開關或者溫度調節器,以便加劇他所感到的不適,誘發他的依賴感。單向透視鏡是審訊室中的理想附加擺設,因為它不僅能增加嫌犯的焦慮,還能讓其他警察觀察到審訊過程,並幫助審訊者確定哪些技巧有效,哪些技巧無效。

  在裡德審訊的九個步驟開始進行前,會安排一個首次會談,來確定嫌犯是否有罪。在首次會談中,審訊者嘗試著用隨意的談話創造出一種沒有威脅氛圍,從而在自己與嫌犯之間建立起友好信任的關系。人們更喜歡和信任那些與自己類似的人,因此警察可能會要求分享嫌犯的某些興趣或信仰。如果嫌犯開始向審訊者談及一些無關痛癢的東西,那麼當討論轉到犯罪問題上時,他就很難停下不說(或開始說謊)。

  在首次會談中,警察通過觀察嫌犯的反應(包括語言反應和非語言反應)建立在開始真正施加壓力前的基準反應。警察隨後會將此基準作為參照點。

  確定基準的方法包括:向嫌犯提出各種能夠讓其使用大腦不同部分的問題。警察會問一些無關緊要的問題,有的需要回憶(僅僅是回想),有的需要思考(帶有創造性)。當嫌犯回憶某些事情時,他的眼睛經常會右移。這就是他的大腦正在刺激記憶中樞的外部表現。當他在思考某事時,他的眼睛會上移或左移,這是他的認知中樞正在活動的反映。警察要牢牢記住嫌犯的這些眼部活動。

  下一步是質問嫌犯。警察首先會問幾個有關犯罪事實的基本問題,並將嫌犯的反應與基準進行比較,判斷他究竟在說真話還是在撒謊。如果審訊者詢問嫌犯案發當晚在什麼地方,並且嫌犯如實回答,那麼嫌犯就會回憶當晚的情況,他的眼睛就會右移;如果他在編造不在場的供詞,那麼他會進行思考,他的眼睛就會因此而左移。如果審訊者確定嫌犯的反應表明他在撒謊,並且其他所有證據都證明是他有罪,那麼便將開始進行針對有罪嫌疑人的審訊。

  我們前面提到過一本廣為使用的《刑事審訊與供述》手冊,“裡德”技巧就是這本手冊的主要依據。這本手冊列出瞭指導審訊的九個步驟或一些重點。其中的許多步驟是交迭進行的,並沒有什麼“通用”審訊過程;不過裡德技巧為如何展開一場成功的審訊提供瞭藍本。

  第一步-對質:

  警察陳述嫌犯的犯罪事實,並告知已獲得對嫌犯不利的證據。證據可能是真實的,也可能是編造的。警察一般會用很自信的口氣陳述案件過程,表明已經確定嫌犯參與瞭犯罪。於是嫌犯的心理壓力開始增加。同時,審訊者可以繞著房間走動,並侵入嫌犯的私人空間,借此進一步增加後者的不適感。

  如果嫌犯開始煩躁不安、舔嘴唇和/或整理自己的外表(比如用手攏頭發),警察會將這些小細節視為嫌犯撒謊的暗示,並且可以確定警察的審訊方向是正確的。

  第二步-主題編制:

  審訊者會編造一個關於嫌犯為什麼會犯罪的故事。主題編制是通過觀察嫌犯的眼神,來揣測為什麼他會作案、為什麼嫌犯願意認為案件是其所為以及什麼樣的理由能讓嫌犯認罪。嫌犯是否比別人更頻繁地運用某種特殊的推理模式?例如,他是否好像願意把犯罪原因歸咎於受害者?警察設計一個主題(一個故事),使嫌犯可以利用這個主題為自己參與犯罪開脫或者找出理由,然後警察再觀察嫌犯,以確定後者是否喜歡該主題。是否他比以前更註意聽瞭?他在點頭嗎?如果是這樣,警察將順著這一主題繼續編造;如果不是,他將換一個主題並重新開始。主題編制隱於審訊過程背後,並貫穿始末。在編制主題時,審訊者的語氣輕柔、溫和,說話聲音讓嫌犯絲毫感覺不到威脅,誘使嫌犯誤以為十分安全。

第三步-阻止否認:

  讓嫌犯否認自己的罪行會增加其信心,所以警察會設法打斷嫌犯對罪行的所有否認,有時會告訴嫌犯一會兒將給他說的機會,但是現在他需要聽警察說。從審訊開始,警察就會留意嫌犯否認罪行的意圖,並在他開口前予以阻止。阻止嫌犯否認罪行,除瞭能使其的信心保持低落,還能使嫌犯保持安靜,因此沒有尋求律師幫助的機會。如果在主題編制過程中嫌犯沒有進行否認,警察會將此視為確定嫌犯有罪的信號。如果在主題編制時,否認的最初嘗試漸漸消減或停止,審訊者便知道他找到瞭一個好的主題,嫌犯離招供越來越近瞭。

  第四步-擊破反駁:

  在審訊者完整地編制一個涉及嫌犯的主題後,嫌犯可能會提出邏輯上的反駁,而非簡單的否認,比如“我絕不會強奸別人——我妹妹曾被強奸,我親眼看到這給她帶來多麼大的痛苦。我不會對別人這麼做的。”警察對這種反駁的處理與對否認不同,因為這些反駁能給警察提供一些信息,用以反過頭來對付嫌犯。審訊者可能會說“看,你說的不錯,你告訴我你這樣做決不是預謀已好的,而隻是你一時失控。你關心像你妹妹那樣的女性——那隻是個一時的錯誤,不會再發生瞭。”如果警察處理得當,嫌犯提出反駁的結果將更像是在認罪。

  第五步-掌控嫌犯的註意力:

  到這時,嫌犯會感到灰心喪氣、舉棋不定。他可能想要尋找一個人來幫助他擺脫這種局面。審訊者要盡量利用嫌犯的不安全感,裝作和他站在一邊。並在後續的主題編制中盡力表現得更為真誠。為瞭使嫌犯更加難以從這種局面中脫身,審訊者可以在身體上更靠近嫌犯。審訊者還可以運用一些表示友好和關懷的肢體語言,比如觸摸嫌犯的肩膀或者輕拍他的背部。

  第六步-嫌犯喪失決心:

  如果嫌犯的肢體語言表示出他放棄抵抗——他雙手抱頭,雙肘置於膝蓋上,肩膀聳動——審訊者會抓住機會開始引導嫌犯招供。他將開始從主題編制轉向動機選擇(參見下一步),迫使嫌犯選擇一個犯罪理由。到瞭這一階段,審訊者會竭盡全力與嫌犯進行目光交流,以強化嫌犯的心理壓力以及想要擺脫這種局面的渴望。如果此時嫌犯開始哭泣,警察便可將此視為確定嫌犯有罪的信號。

  第七步-選擇:

  審訊者為犯罪行為的某方面提供兩個截然不同的動機,有時會從次要方面開始,這樣不會使嫌犯產生過度的脅迫感。一種選擇是社會可以接受的(“由於一時沖動而犯罪”),另一種則是道德敗壞的(“你為瞭錢而殺害瞭她”)。警察增大兩種選擇之間的反差,直到嫌犯表現出選擇其中一種動機的跡象,比如點瞭一下頭或者增加瞭暗示放棄抵抗的信號。然後,警察就可以加快審訊進展的速度瞭。

  第八步-讓嫌犯開口說話:

  一旦嫌犯選擇瞭動機,供述也就由此開始瞭。審訊者鼓勵嫌犯講述犯罪過程,並安排至少兩人為口供作證。其中一人可以是審訊室裡的另一位警察,而引入第三位警察的目的則在於強迫嫌犯向一個新來的警察供述——向一位新來的人供述不僅能增加嫌犯的心理壓力,還能讓他更加渴望趕緊在供詞上簽字並離開那裡。在審訊室內引入新人還可以強迫嫌犯重述他那可以被社會接受的犯罪動機,從而強化其招供木已成舟的想法。

  第九步-供詞:

  審訊的最後一個步驟是讓供詞能夠在審判時被認可。審訊者會讓嫌犯寫出供詞或者將他的口供錄到錄像帶上。這時的嫌犯為瞭擺脫審訊,通常什麼事情都願意做。嫌犯確認他的供述是自願的,不是被強迫的,並當著見證人的面在供詞上簽字。

  這裡需要註意的是,在審訊的任何時候,如果嫌犯設法向律師求助或行使其保持沉默的權利,審訊就必須立即中止。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在初始階段打斷嫌犯說話的企圖是多麼重要——隻要嫌犯行使他的權利,審訊就結束瞭。

  上述步驟展示瞭警察在向嫌犯套口供時用到的一些心理技巧。不過,真正的審訊可不是總按照書本進行。下一篇中,讓我們來看一場真正的警方審訊,這次審訊最終獲得瞭可以被采納的供詞。一次真正的審訊2003年9月1日,密歇根州底特律市諾維警察局的維克托.勞裡亞用他在裡德技巧培訓中學到的知識對尼科勒.米歇爾.弗雷德裡克進行審訊。

  弗雷德裡克兩歲的繼女安.瑪莉被送往急診室時已經奄奄一息,身上有多處明顯遭到虐待的痕跡。弗雷德裡克是她的第一監護人,在安.瑪莉被送往醫院之前一直是弗雷德裡克在看護著她。由於在第一次正式調查後弗雷德裡克便被控有罪,於是兩天後警方展開瞭對她的審訊。

  勞裡亞先做瞭一次簡單會談,隻是通過一種無威脅的談話方式來確立弗雷德裡克的基準反應:

  勞裡亞:作為一個母親,你如何評價自己?

  弗雷德裡克:嗯,我認為我、我很稱職。我的意思是,你知道我有點過於苛刻和嚴厲,但有時候孩子犯錯我卻沒有及時管教。勞裡亞:你覺得安.瑪莉是一個什麼樣的孩子?

  弗雷德裡克:她是個非常難伺候的孩子。她會,嗯,一直哭個不停。總想被人抱著……我是說安她,我是說她看起來總是像被別人打過一樣。你知道,她總是到處亂爬或幹點別的什麼。我總能在她背上看到淤傷或擦傷之類的痕跡。她的腿總被撞傷。

  由於弗雷德裡克看起來在為安.瑪莉的受傷找借口並為自己辯護——“她是個很難伺候的孩子”——而且由於當傷害發生時她正在照看安.瑪莉,

  所以勞裡亞推斷弗雷德裡克有罪,並對其展開瞭審訊。他進入瞭微妙對質環節,讓弗雷德裡克知道她會怎樣被識破:

  勞裡亞:警方有一整套調查辦法,可以判定傷害是怎樣造成的以及傷害發生的時間。

  弗雷德裡克:……我認為我們實在無法弄清到底發生過什麼,因為隻有安自己才知道事情的真像,而如果確實發生過什麼,要讓安說出來也實在是太困難瞭。我這麼說並非想要表現出無禮或有什麼其他用意,我隻是想知道調查需要花多長時間。

  勞裡亞:是這樣,像我之前所說的,對於這些傷痕我們能做的是,根據其是新傷還是已經開始愈合的舊傷來判斷傷痕產生的時間。你知道,因為醫生、法醫學傢和病理學傢都會來研究這些東西的……

  弗雷德裡克:好吧。

  勞裡亞:如果鑒定結果表明,淤傷是在最近24小時內造成的,你對此作何解釋?而且,如果有人懷疑這些傷痕是你造成的,你覺得他們為什麼會懷疑你?

  弗雷德裡克:嗯,除瞭我還有別人在那裡。我不知道為什麼要懷疑我。……

  勞裡亞:你懷疑還有誰會這麼幹?

  弗雷德裡克:不,我不知道。這正是我要說的,有好長一段時間我都不敢相信她受傷瞭,正如我所說的,我們要是聽見動靜就好瞭,你知道……

  勞裡亞:在昨晚房子裡的所有人或來過的人中,告訴我你能保證絕對不會傷害安.瑪莉的人。

  弗雷德裡克:……我知道約翰是不會這麼做的。佈雷恩也不會。

  勞裡亞:誰能為你擔保?

  弗雷德裡克:嗯,也許約翰可以吧。但我不可能去傷害她,我不需要有人為我擔保,嗯,我相信醫生說的話以及造成淤傷的原因,醫生說的話我都相信。

  警察開始編制一個關於失控情況的主題——弗雷德裡克並未預謀進行虐待,她隻是一直沒有清楚意識到她的行為已經就是虐待。不過弗雷德裡克不喜歡這個主題。她問警察為何不肯相信她說的話。於是勞裡亞將主題改變為“一瞬間”的失控,在那一剎那,弗雷德裡克傷害瞭安.瑪莉。他認為,安.瑪莉的淤傷明顯不是跌倒造成的。淤傷的造成另有其人,也許正是因為兇手在一剎那間失去理智。這回弗雷德裡克開始傾聽,明顯在堅持“一瞬”這一限定條件。

  勞裡亞又進一步地發展瞭主題,加入瞭安.瑪莉難纏的性格以及照顧她的難度——責備受害者,弗雷德裡克之前就已經顯示出瞭這種傾向。她開始點頭,而勞裡亞則已準備好瞭選擇。他告訴弗雷德裡克,“如果不給已經發生的事情一個解釋,人們便會往最壞的地方想”。暗含的兩個極端已經呼之欲出:一個冷血、惡毒、向蹣跚學步的孩子伸出魔爪的母親,和一個在照顧難伺候的孩子時瞬間失去自制能力的母親。這種方法見效瞭。

  根據勞裡亞的陳述:在兩天的審訊中,弗雷德裡克從未問起過安.瑪莉的狀況。當審訊快要結束的時候,我向她提到瞭這一點。她盡力想讓我相信,已經數次詢問過安.瑪莉的傷勢。然後她問我孩子的最新情況。我告訴她安.瑪莉已經腦死亡,恐怕救不活瞭。弗雷德裡克說道:“哦,上帝啊。我要變成殺人兇手瞭。”於是我又花瞭45分鐘,運用各種主題試圖從她口中得到更多信息。在幾次試圖否認知道任何詳情或曾有過導致安.瑪莉受傷的行為後,她承認瞭自己曾搖晃過安。在承認搖晃過安之後,弗雷德裡克崩潰瞭,她哭瞭起來。她說:“我殺死瞭那個小姑娘。我殺死瞭那個小姑娘。”

  安.瑪莉最終不治身亡,弗雷德裡克因一級謀殺重罪受審。她被認定有罪,被判處終生監禁,並且不得假釋。

  確保在審判時能夠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並使其為所犯罪行付出應有代價的最好方法就是讓她招供。問題在於,盡管供詞在法庭上的作用舉足輕重,但用它證明嫌疑人有罪並不可靠。這是圍繞警方審訊戰術的一項主要爭議。

  如果你有律師的話,對抗警方審訊的五種技巧(不招供)

  摘自“freeBEAGLES”對動物權利保護者(和其他人)的建議,其中關於如何在警方審訊中不讓自己或同伴獲罪,作者是這樣說的:

1.保持沉默。

2.保持沉默。

3.想象墻上寫著“我行使保持沉默的權利”,在整個審訊過程中一直盯著這些字。

4.時不時地打破沉默要求請律師。

5.培養對審訊者的憎惡之情,以使自己不致落入他的圈套開始說話。上面介紹瞭警察審訊時的一些常用技巧以及應對方法。但是,如果你有同夥,你得額外註意幾點:

  《正當防衛法全集》中警告,如果你與同伴一起被捕,你需要保持頭腦冷靜。事先要商量好,在每人都找到律師前,誰都不能吐露一個字。同時要提醒自己謹防被警察利用人被隔離時產生的多疑心理大做文章。這本全集之中還為多人同時被捕的情況提供瞭警告:如果你們要討論應對策略,千萬不要在警車的後座上討論。如果警察把你們塞到一輛車中然後就走開瞭,那是他們正在對你們錄音。

  然而我認為多人同時被捕是最容易招供的情形,除非事先商量的滴水不漏或是在關押時找到機會串供,否則警察利用同夥之間的猜疑與不信任可以輕而易舉地讓你爭著供出一切。

  審訊一直是個備受爭議的話題。任何時候,隻要一名執法人員帶著一位平民走入房間並關上房門,人們便會問房間中到底會發生什麼。在任何時候,隻要警察帶著一份供詞離開房間,更多的問題便會接踵而至。招供是被強迫的嗎?警察是否侵犯瞭嫌犯的權利?

  但真正更大的問題可能是下面這個:警方的審訊過程能否一直公正?究竟該如何設計審訊程序,才能使嫌犯自願坦白招供?關於警方審訊技巧的公正性和道德性的辯論一直在繼續,並且其中有幾個問題一直是爭論的焦點。

  首先,審訊是一個假定有罪的過程。其目標是使嫌犯招供。審訊一旦開始,警察在努力使嫌犯招供的過程中就會不自覺地忽略一切可證明其無罪的證據。這是一種普遍的心理現象——人們通常會“過濾掉”那些不符合自己既定觀點的證據。審訊旨在讓嫌犯極度緊張,因此嫌犯會由於承受壓力而表現出一些信號(如整理外表、焦躁不安等),警察會認為這些是嫌犯有罪的有力證明,但這些信號有可能隻是一個無辜者在被冠上莫須有罪名時的一種緊張表現。還存在一種潛在強迫的問題。盡管警察沒有明確表示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但是他們可能會在措辭和語調中暗示出類似的承諾和威脅。比如,當警察勞裡亞告訴尼科勒.弗雷德裡克“如果不給已經發生的事情一個解釋,人們便會往最壞的地方想”時,弗雷德裡克可能把這句話理解為:如果認罪,但是隻要解釋清楚為什麼這樣做,後果就會比保持沉默要輕。

  一般來說,圍繞警方審訊的對許多人權問題的都與一個事實有關,那就是心理審訊技巧和洗腦技巧之間有著驚人的相似。審訊者不經嫌犯同意便試圖影響嫌犯,人們認為如此使用心理戰術是不道德的。在洗腦過程中用來使洗腦對象感到不適、混亂和不安全的技巧,都與審訊中使用的技巧類似:

.侵入嫌犯的私人空間

.不允許嫌犯說話

.使用恰恰相反的兩種選擇

.把招供作為擺脫審訊的手段

.嫌犯經受的壓力越大,他能夠進行審慎、獨立思考的可能性就越小,也就更加容易受他人建議的影響。如果嫌犯是未成年人或是精神病人,這一點會表現得更為明顯,因為他可能缺乏對精神控制策略的識別和抵禦能力。

  如果審訊過程的設計目的在於造成被審者產生非常巨大的壓力,以至於使其為瞭逃離這種局面而招供;那麼這一過程得到的很可能會是假供詞。研究者估計,美國每年會出現65到300起假供詞事件。

  下面是調查人員披露的幾例假供詞事件:

1.1973年彼得.賴利(Peter Reilly)一案

  當彼得.賴利的媽媽被發現在傢中遇害時,他隻有18歲。經過康涅狄格警方八小時的審訊後,他終於供認是自己殘忍殺害瞭母親。根據他的供詞,陪審團判定他犯有一級謀殺罪。後來,直到有新證據表明罪犯另有其人,法官才將其釋放。這時他已在獄中服刑三年。

2.1982年小厄爾.華盛頓一案

  小厄爾.華盛頓是一個IQ隻有69、被心理學傢描述為“輕度智障”的人。在接受審訊後,他承認自己奸殺瞭一名19歲少女。僅憑供述,他就被判有罪並在監獄中度過瞭18年,其中有一半的時間都是在死囚區。在原定

  行刑日之前的第九天,弗吉尼亞州的州長將其赦免,因為DNA證據顯示,真正的罪犯是另外一名男子。

3.1989年“中心公園五人團夥”一案

  在長達20多小時的審訊後,五個十幾歲的少年——14歲的雷蒙德.桑塔納(Raymond Santana),16歲的哈雷.懷斯(Kharey Wise),16歲的安特羅恩.麥克卡裡(Antron McCray),14歲的凱文.理查森(Kevin Richardson)和15歲的優素福.薩拉姆(Yusef Salaam)——承認強奸並毆打瞭一名在紐約市中心公園慢跑的女人。在真兇於2001年認罪前,他們已在獄中被監禁瞭6到12年(五人中有四人作為未成年人接受審判)。DNA證據表明,這個人才是真正的中心公園強奸犯。

審訊工作方法技巧

  一、審訊前的準備工作

  審訊和打仗一樣要打有準備之仗,無準備地匆忙上陣,必然是勝少敗多。在審訊開始之前,我們應該做好以下四方面的準備。

  第一,我們要對審訊工作的艱巨性和復雜性有正確的判斷,同時樹立必勝的信念。審訊犯罪嫌疑人實際上就是一場戰鬥,是一場攻心鬥智的較量,也是一場復雜的心理戰。因此,每次審訊我們都必須嚴陣以待,不能掉以輕心。同時我們也要認識到我們檢察人員是站在正義的一邊,掌握著審訊的主動權,能夠充分調動和利用各種偵查資源,再加上一定的方法和技巧是一定能夠把案子拿下來的。因此一定要樹立必勝的信念,絕對不能在審訊中動搖退縮,萎靡不振,錯失良機。

  第二,我們在審訊前要熟悉案情,吃透案件,同時全面瞭解犯罪嫌疑人。

  如何熟悉案情,吃透案件,我們應該做好兩方面的工作。首先明確熟悉案情的目的。我們全面地研究熟悉案情的目的就是要使自己明白該幹什麼,不該幹什麼,該怎麼去幹。我們通過全面的熟悉案情,就能清楚知道案件本身的現狀,已經獲得瞭那些材料,還需要那些材料,存在著那些問題?需要用什麼樣的方法去解決。其次,我們要掌握一些能夠明確審訊的任務和方向,全面地研究熟悉案情的基本方法和思路。比如通過案件本身的性質確定案件的特點。刑事案件的偵查特點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先有危害社會的案件事實的出現,再去尋找實施犯罪的行為人,也就是說先有事而後找人。例如:在某一兇殺現場發現一少女被殺,尋找誰是殺害少女的兇手,便成為該案件的偵查重點。當某一目擊者確認在特定的時間范圍內,隻有A某到過兇殺現場,於是A某便成為瞭犯罪嫌疑人。那麼審訊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就是為瞭確定在某一殺人現場發現一少女被殺,與犯罪嫌疑人A某是否有直接的因果聯系?審訊活動也就會圍繞少女被殺與A 某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而展開。當目標被確定以後,就需要制定審訊方法。通常情況下審訊這類犯罪嫌疑人,大多采用聯系的方法和否定的方法,聯系的方法需要查明現場與犯罪嫌疑人的聯系;現場的遺留物與犯罪嫌疑人的聯系;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的聯系;目擊者與犯罪嫌疑人的聯系。否定的方法需要查明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有殺人的行為;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有殺人的時間;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到過殺人的現場;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有殺人的動機等等。第二類是先發現犯罪嫌疑人,然後再去尋找其犯罪事實。這類案件在反貪領域比較常見。比如:某一國傢工作人員揮金如土,與自己的正常收入嚴重不符,並且銀行還有巨額來源不明的存款,經群眾舉報該國傢工作人員曾多次索取他人的賄賂。那麼該國傢工作人員是否犯有貪污賄賂罪,他的巨額財產是從什麼地方來的?當該國傢工作人員成為我們的訊問對象時,錢的來源、去向、數量、性質就是我們偵查訊問的目標。熟悉案情的的方法和思路還有:通過已經掌握的材料,來確定偵查訊問的方向;通過現有的材料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確定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方法;通過犯罪嫌疑人與案件的內在聯系,提前把握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掌握主動權等等。

  其次,如何全面瞭解犯罪嫌疑人。在沒有與犯罪嫌疑人正面接觸之前,必須要對犯罪嫌疑人有所瞭解,瞭解的越多越全面越好。如何瞭解,我們也需要從兩方著手。一方面我們要明白我們瞭解的目的。我們瞭解的目的就是為瞭把握審訊的主動權,對犯罪嫌疑人能做到對癥下藥,最後達到制伏犯罪的目的。

  另一方面,我們要掌握一些全面瞭解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方法,這些方法主要有:通過閱讀案件材料;通過看守人員和同房號的“獄友”或獄中“特情”;通過犯罪嫌疑人的至愛親朋以及與案件有其他關系的人;通過犯罪嫌疑人的傢人等等。

  第三,在審訊之前我們還必須制定科學的審訊計劃。審訊活動不是盲目地想到哪裡就問到哪裡,而是有計劃、有步驟進行的。如果在接觸犯罪嫌疑人之前,不去認真地研究制定審訊計劃,審訊就會帶有盲目性,就會陷入被動。審訊之前制定審訊計劃,是審訊活動的重要內容,是取得審訊成功的基本保證。在全面熟悉案件情況的基礎上,制定審訊計劃可以分為兩個方面:(1)根據案件本身的需要制定審訊計劃;(2)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特點制定審訊計劃。

  第四,我們在審訊前要樹立良好的自我形象和權威。其實在審訊人員與犯罪嫌疑人第一次四目相對時,較量已經開始瞭。而如果審訊人員事前就比較註意樹立自己良好的自我形象和權威,從而在犯罪嫌疑人心中一開始就形成權利、威望、信譽和敬意的第一印象,對審訊工作的順利進行將大有裨益。

  良好的自我形象和權威的樹立並不完全取決於外表,更多的是需要審訊人員本身內在素質的培養。一名審訊人員想從根本上樹立良好的自我形象和權威,他應該努力培養自己良好的心理素質、高尚的品質和嚴謹的工作作風,不斷提高自己隨機應變的觀察能力以及不斷學習各種各樣的社會科學知識。

  二、審訊進行中的戰略和策略選擇

  第一,我們要牢牢的掌握審訊的主動權。審訊從來都是辦案人員審問對方,最忌諱的莫過於把自己知道的那點兒東西泄露給對方。審訊高手一向都是想法設法讓對方感覺到,你的事情我全知道。任何時候都不要暴露自己的虛實。

  在審訊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常常反問審訊人員都知道哪些底細,然後再決定交代或者抵賴。一名優秀的審訊人員,永遠都不會亮出自己的底牌。特別註意的是審訊過程中一般不允許犯罪嫌疑人辯解,隻有到最後才讓他們充分辯解。審訊進行中的辯解不但會打亂審訊,還容易把審訊人員置於被動的情勢,甚至被牽著鼻子走。

  第二,要努力尋找犯罪嫌疑人拒絕交代的“心理支點”,想盡辦法打掉其僥幸心理。任何犯罪嫌疑人拒絕交代都有其“心理支點”。隻要能找到這個支點,取得突破,指日可待。而僥幸心理是支撐犯罪嫌疑人抗拒的心理基礎,訊問人員應設法摸清犯罪嫌疑人僥幸心理存在的根源,采取針對性的方法和步驟,技巧地使用證據,利用供述矛盾進行心理限制,最終打消其僥幸心理,讓其老實交代問題。

  第三,必須讓犯罪嫌疑人感受到足夠的壓力。自我譴責和自我毀滅不是人的正常行為特征,人類一般都不會主動、自發地供認自己的罪行。期望作案人沒承受什麼壓力,便因良心的折磨而供認罪行的想法,是不切實際的。審訊不是請客吃飯。對於已經犯罪的人,你必須給他足夠的壓力,把他的罪惡思想都擠壓出來,該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絕不猶豫,該揭穿其謊言時絕不留情……

  第四,在審訊過程中,應針對不同的人格特點采取不同的方法。比如男性犯罪嫌疑人重理,而女性犯罪嫌疑人重情。你跟女性犯罪嫌疑人講理,遠不如讓她動情。

  三、審訊技巧和審訊語言的選擇

  第一,學會和掌握一些專業的訊問方法如:(1)誤區詢問法;(2)限制詢問法;(3)訓斥法;(4)造勢法……

  在一起交通肇事司機死活不承認到過案發現場的案件中,警察這樣運用“誤區訊問法”:警察找來肇事司機,忽然大聲說你沒有到過肇事現場,現場為什麼有你的遺留物?為什麼有你的指紋?為什麼有你的腳印?為什麼有你的頭發?警察一口氣說完,嚇得肇事司機誤以為警察已經掌握瞭充分的證據,立即交代瞭肇事的事實。限制詢問法就是通過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限制來控制他心理思維的活動量,不讓他得到機會通過自己的聯想來解脫困境。心理學認為,男性在七秒鐘之後,記憶聯想會幫助他解脫回答問題的困境,所以一旦強制性追問嫌疑人,必須限制他在七秒鐘裡回答問題,這樣才能割斷他的聯想,避免聯想幫助他解脫困境,我們才能得到真實情況。

  而有時訓斥犯罪嫌疑人也能得到非常好的審訊效果。比如在一起行賄人翻供的案子裡,審訊人員抓住瞭行賄人被串供、被利用的可能性,采取訓斥的方法:“你怎麼不動腦子,你昨天的供述態度堅定,有條有理,時間、地點清清楚楚,今天忽然來翻供,這不是明顯經過串供瞭嗎?這種事本來與你沒多大關系,但現在你硬往自己身上拉,你真是豬腦子!弄不好還要落個包庇罪,你覺得這樣值嗎?”經過一番訓斥,犯罪嫌疑人感覺審訊人員的訓斥是為瞭幫助自己,是對自己有利的,繼而他道出瞭串供的經過。

  我們在提審犯罪嫌疑人時,審訊桌子上如果隻有兩張紙,犯罪嫌疑人就會感覺到司法機關還沒有掌握多少犯罪情況,隻是核對、懷疑自己,這樣他就會產生相對穩定的定勢心理來與審訊人員周旋。但是如果適當的將其他的材料多放一些在審訊桌子上,把幾大卷材料堆放在審訊桌子上,此時的犯罪嫌疑人所反應的結果會截然相反,他會自然地產生聯想,把桌子上的卷宗與自己的犯罪聯想到一起:司法機關已開始大量的調查,並收集到瞭大量的材料,這些材料記載瞭我的很多犯罪事實。通過這種造勢,就會使犯罪嫌疑人忐忑不安,越看越覺得犯罪事實已經暴露瞭。

  第二,學會和掌握一些隱含前提的訊問方式。隱含前提的訊問方式是一種舍去前提的表達方式,這種隱含前提的妙處在於被隱含的前提是被肯定的前提,被假設的前提。如在向犯罪嫌疑人訊問其是否拿瞭一萬元公款時,正常生活中的問法是:“那一萬塊錢你拿瞭沒有?”而在訊問活動中用隱含的問法是:“你拿瞭一萬塊公款幹什麼用瞭?”這種問法,肯定瞭一萬元公款是他拿的,他就不能順嘴否定自己沒有拿一萬元公款。

  總之,我們是用隱含的前提讓犯罪嫌疑人擴展自己的心理證據,以達到以假引真的目的。

  第三,學會和掌握一些“舉其重逼其取其輕”的訊問語言和訊問技巧,讓犯罪嫌疑人在你給他設定的利益權衡中,交代你所需要的供述。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把全部犯罪行為和犯罪所得都壓在一個犯罪嫌疑人身上,迫使其老實交代其實際參與犯罪行為和實際獲得的犯罪所得。又比如在一起貪污賄賂案的審問過程中,審訊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說:“周局長啊周局長,你千不該萬不該,就是讓你兒子,去當那個車管所的……”。犯罪嫌疑人“周局長”聽後,不自覺的就產生特定的聯想,怕自己的案子連累瞭自己的兒子,權衡利弊後就老老實實的把自己的受賄記錄一筆筆交代清楚瞭。

  第四,輕易不要使用“貪污”“受賄”“瀆職”等字眼,同時學會一些關懷用語來消除對抗情緒。犯罪嫌疑人特別是貪污、瀆職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後,心理落差都很大,在接受審訊時往往沒有正視自己的問題,而隻顧糾纏人們應該如何對待他,審訊人員態度惡劣或者使用一些刺激性語言,很容易和犯罪嫌疑人發生頂撞,出現僵局,最終也不利於讓我們得到我們想得到的供述。而如果我們幫其分清利弊,使用一些關懷性的語言來消除他們的對抗情緒,也許能起到更好的效果。如“如果,你願意聽我一句話,說出實情,我們都願意拉你一把,不會推你一把的。這樣做,你很清楚,對你隻有好處,沒有壞處。”“機會在於自己把握,失去瞭你可不要後悔。

  淺析審訊技巧

  【摘要】審訊技巧是相關工作當中的重點和要點,很好的掌握審訊工作的基本特點,並且深入的對工作經驗進行總結和分析,對於相關工作來講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文章將針對這一方面的內容展開論述,詳細的分析瞭審訊工作的基本技巧,力求為審訊工作作出積極的貢獻,為相關事業的發展和前進起到推動的作用。

  【關鍵詞】審訊技巧;審訊工作;審訊對象;研究

  審訊工作具有一定的規律性,同時,在相關工作進行之前,需要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準備工作包括有許多方面的內容,例如對審訊對象的特點和性格特征等進行瞭解、逐步的熟悉並且掌握審訊對象的閱歷以及基本的狀況,這幾點對於審訊工作來講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同時,在進行審訊工作之時,還需要註意相關技巧的運用,例如針對不同年齡的對象應該采取不同的手段和方式,針對不同性別的審訊對象則需要采取不一樣的方法,很好的掌握審訊的基本技巧,熟練的運用審訊的方式,同時充分的做好相關的準備工作,將為審訊帶來極大的有利條件,下文將進行深入的分析。

  一、審訊之前的準備工作

(一)瞭解審訊對象的性格特征

  性格的特征,指的是審訊對象對於人、事物以及行為方式之上所體現出來的心理特征,審訊對象不同的性格特點,在很大程度之上決定瞭其在接受相關的審訊工作之時的基本表現,有的審訊對象較為外向,並且沖動易怒,而有的審訊對象則比較內向,並且性格較為溫和,審訊之時也較為冷靜和沉著。在審訊工作的開展之時,需要很好的針對不同類型的性格采取不同的方式,並且需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瞭解並且熟悉的掌握審訊對象的基本性格特點。針對性格較為外向的對象,在審訊工作當中應該較少的使用過激語言,而采取以柔克剛的策略,避免硬碰硬。而針對較為內向的審訊對象,則需要采取軟硬皆施的方式,多多采用攻心的策略,使之動情,這樣就可以使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大大提升。

(二)瞭解審訊對象的社會閱歷

  針對每一個審訊對象所作的準備工作應該有所不同,對於審訊對象的生活環境、所處的地位、人生的經歷以及年齡,同時其反偵查能力等,都存在一定的差異,所以,在進行審訊工作之前,需要對對象的基本狀況有著全面並且細致的瞭解和掌握,針對不同種類型的狀況,采取不同的技巧,這樣才能夠達到最佳的目的和效果。例如針對閱歷較深的人,在審訊的過程當中應該多多采取迂回的方式,盡量不要讓其明白講話的意圖和基本的目的,而采取循序漸進、層層深入的方式,來達到審訊的要求和基本的目的。

(三)掌握審訊對象的知識狀況

在進行審訊工作之前, 還需要對審訊對象的知識基本狀況有詳細的瞭解和掌 握,這一點對於審訊工作來講也是極為重要的。相關的知識,有文化方面的,也 有專業方面的, 每一個審訊對象由於其知識文化程度不同,所表現出來的情況也 有所不同, 針對文化知識程度較高的審訊對象,應該在審訊之前安排好相應的策略,同時應該讓法律倫理等知識水平較高的人員擔任相關的主審,同時還需要註 意對象語言的表達,削弱其囂張的氣焰,使其心服口服。

(四)掌握審訊對象的感情動因

感情指的是人對於外界的刺激所表現出來的心理狀況反映。在審訊當中,也 需要做好這一方面的準備工作, 針對一些較為冷漠的對象,應該采取反復讀話的 方式,很好的掌握和瞭解其內心的感情,找出其感情上的弱點,進而進行感化和 教育,進而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和目的。例如,有的審訊對象對於父母的感情較 深,那麼應該從這個方面來入手,對癥下藥,最終使審訊的對象交待問題。

二、審訊技巧的運用 針對不同類型的審訊對象, 需要采取不同的審訊技巧以及審訊方式,以達到 最佳的效果和目的。

(一)針對不同年齡的審訊對象,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 針對青少年,由於其對於知識、感情、情緒以及意志等方面的瞭解較為簡單 和單一,比較無知和淺薄,這樣的對象就需要采取循循的善誘,以長輩和大人的 倫理,來對其進行感化,讓其感受到審訊人員的關愛以及友善,進而認識到自身 的錯誤,並且消除冷淡以及不良心理,從實交待;針對中年人以及老年人,由於 其對於社會的認識較為豐富, 有著較為固定的世界觀以及人生觀,所以相關的思 想也較為頑固,針對這種年齡階段的審訊對象,要著重的對其進行理論,強調基 本的法律知識和道德常識, 讓其盡量的消除一些不良的想法,並且還需要審訊隊 員具有一定的隨機應變能力, 穩紮穩打, 從實際的角度出發, 進行高質量的審訊。

(二)針對不同性別的審訊對象,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 針對女性,由於其心思較為慎密,並且還抱有一定的同情心,所以,應該運 用真實並且真切的感情來打動她們,還需要註意審訊的措辭以及語言,不可以打 擊其自尊心,尊重其人格,不可以使用隨意性的語言來對其施加壓力。針對男性 的審訊對象,則采取一般的方式,同時,也需要註意語言和措辭,不可太過於激 烈和苛刻。

(三)針對有著一定的社會地位的審訊對象,需要讓其一下子從高高在上的 地位淪落至階下囚, 難免會有心理上的不適應,並且會使其產生強烈的失落感和 內心的悲痛,所以,針對這種類型的對象,需要很好的針對其實際狀況,針對其個人的語言水平以及應變的能力,進行高質量的審訊,在言語的交鋒當中要註意 小心謹慎,減少其心理上的落差感,用較為委婉的語言來使其交待問題,同時, 還需要充分的掌握證據,並且,在審訊當中適時的進行使用。

三、綜上所述, 根據對審訊的基本技巧和審訊之前的主要準備工作進行詳細的分 析和闡述, 從實際的角度出發, 深入並且細致的分析瞭在相關審訊工作當中所需 要註意的幾個方面的重點問題,力求更好的推動相關事業和技術的進步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