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賭博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加菲盐 2024-09-13 02:22 13次浏览 0 条评论 taohigo.com

  生活是需要娛樂存在的,賭博就是從古至今都存在的一種娛樂行為,也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

網友咨詢:

  聚眾賭博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律師解答:

  在平常生活中,親友之間聚會時,在以娛樂的目的下參與麻將、撲克牌等休閑活動,即使在這期間拿出一些小錢當彩頭,隻要活動的目的在於娛樂而非盈利,且對生活並不會造成不良影響的,一般不構成違法犯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律師補充: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於學良律師簡介

於學良律師,業務領域包括但不限於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公司法律服務、勞動人事爭議等,主要從事民商事爭端解決,擅長於為公司提供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股權糾紛、勞動人事等常規訴訟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