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權交易”由來
1968年,美國經濟學傢戴爾斯首先提出的“排污權交易”概念,即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確定的條件下,利用市場機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即排污權),並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一樣被買入和賣出,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從而達到減少排放量、保護環境的目的。
標的物
排污削減信用;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權
通過交易實現低成本治理污染
- 在污染源治理存在成本差異的情況下,治理成本較低的企業可以采取措施以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剩餘的排污權可以出售給那些污染治理成本較高的企業。
- 市場交易使排污權從治理成本低的污染者流向治理成本高的污染者,這就會迫使污染者為追求盈利而降低治理成本,進而設法減少污染。
京都議定書提出碳排放交易機制
- 為應對氣候變化,聯合國於1992年簽署《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世界上第一部為全面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應對氣候變化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
- 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COP3)通過的《京都議定書》中提出瞭三種靈活市場機制
排放權從哪裡來?
配額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並存。
1)一級市場一般由各省發改委進行配額初始發放的市場,分為無償分配和有償分配。
其中:有償分配附帶有競價機制,遵循配額有償、同權同價的原則,以封閉式競價的方式進行。
2)二級市場是控排企業或投資機構進行交易的市場。
01什麼是碳交易
碳交易,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買方通過向賣方支付一定金額從而獲得一定數量的二氧化碳排放權,從而形成瞭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
碳交易市場是由政府通過對能耗企業的控制排放而人為制造的市場。通常情況下,政府確定一個碳排放總額,並根據一定規則將碳排放配額分配至企業。如果未來企業排放高於配額,需要到市場上購買配額。與此同時,部分企業通過采用節能減排技術,最終碳排放低於其獲得的配額,則可以通過碳交易市場出售多餘配額。雙方一般通過碳排放交易所進行交易。
第一種情況,如果企業減排成本低於碳交易市場價時,企業會選擇減排,減排產生的份額可以賣出從而獲得盈利;
第二種情況,當企業減排成本高於碳市場價時,會選擇在碳市場上向擁有配額的政府、企業、或其他市場主體進行購買,以完成政府下達的減排量目標。若未足量購買配額以覆蓋其實際排放量則面臨高價罰款。
通過這一套設計,碳交易市場將碳排放內化為企業經營成本的一部分,而交易形成的碳排放價格則引導企業選擇成本最優的減碳手段,包括節能減排改造、碳配額購買、或碳捕捉等,市場化的方式使得在產業結構從高耗能向低耗能轉型的同時,全社會減排成本保持最優化。
02什麼是碳排放配額、自願減排量
按照碳交易的分類,目前我國碳交易市場有兩類基礎產品,一類為政府分配給企業的碳排放配額,另一類為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
2020 年 12 月發佈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中指出,CCER 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並在國傢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註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第一類,配額交易,是政府為完成控排目標采用的一種政策手段,即在一定的空間和時間內,將該控排目標轉化為碳排放配額並分配給下級政府和企業,若企業實際碳排放量小於政府分配的配額,則企業可以通過交易多餘碳配額,來實現碳配額在不同企業的合理分配,最終以相對較低的成本實現控排目標。
第二類,作為補充,在配額市場之外引入自願減排市場交易,即 CCER 交易。CCER交易指控排企業向實施“碳抵消”活動的企業購買可用於抵消自身碳排的核證量。
“碳抵消”是指用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源或增加溫室氣體吸收匯,用來實現補償或抵消其他排放源產生溫室氣體排放的活動,即控排企業的碳排放可用非控排企業使用清潔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碳匯來抵消。抵消信用由通過特定減排項目的實施得到減排量後進行簽發,項目包括可再生能源項目、森林碳匯項目等。
碳市場按照1:1的比例給予 CCER 替代碳排放配額,即1個 CCER 等同於1個配額,可以抵消1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傢核證自願減排量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消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
配額登記機構與其職責
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通過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記錄碳排放配額的持有、變更、清繳、註銷等信息,並提供結算服務。
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成立前,由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擔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賬戶開立和運行維護等具體工作。
配額登記機構的內容及登記效力
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記錄的信息是判斷碳排放配額歸屬的最終依據。
03交易方式
掛牌協議交易是指交易主體通過交易系統提交賣出或買入掛牌申報,意向方對掛牌申報進行協商並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
大宗協議交易是指交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已經並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
單向競價是指交易主體向交易機構提出賣出或買入申請,交易機構發佈競價公告,多個意向受讓方或者出讓方按照規定報價,在約定時間內通過交易系統成交的交易方式。
04碳排放配額清繳
清繳是碳市場重點排放單位按照主管部門要求提交不少於其履約周期內經確認碳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額或其他減排量。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八條: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部規定的時限內,向分配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清繳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額。清繳量應當大於等於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查結果確認的該單位上年度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
05自願減排量交易管理
2012年,國傢發改委頒佈《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氣候[2012]1668號),對經核證的減排項目簽發國傢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並組織開展CCER交易。
自願減排意義
保障自願減排交易活動有序開展,調動全社會自覺參與碳減排活動的積極性,為逐步建立總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積累經驗,奠定技術和規則基礎。
自願減排內容
適用對象: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六種溫室氣體的自願減排量的交易活動。
參與主體:內外機構、企業、團體和個人均可參與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量交易。
主管部門:國傢發展改革委。
交易方式:參與自願減排交易的項目,在國傢主管部門備案和登記,項目產生的減排量在國傢主管部門備案和登記,並在經國傢主管部門備案的交易機構內交易。
自願減排基本概念
抵銷機制是碳排放交易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使用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產生的國傢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或其他減排指標抵銷碳排放量,可有效降低重點排放單位的履約成本,並促進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農村戶用沼氣等溫室氣體減排效果明顯、生態環境效益突出的項目開展。
據《碳排放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全國碳交易市場重點排放單位的抵銷比例不超過其經核查碳排放量的5%。
*文中所有圖片均來自首順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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