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含稅價”,在合同裡該咋寫?

项目管理者联盟 2024-09-13 19:44 8次浏览 0 条评论 taohigo.com

根據稅金是否含在商品或者服務價格中,不同稅種可以分為價內稅和價外稅。其中價內稅是稅金包含在價格之中,作為價格的組成部分;而價外稅是指稅金不包含在價格之中,價、稅分別列式。

目前,在我國的流轉稅中,隻有增值稅是價外稅,其他稅都是價內稅,例如消費稅。

因為增值稅是價外稅,所以在實際業務中,報價一般要區分是含稅價,還是不含稅價,我們在增值稅發票信息可以看出不含稅價、稅率和稅額。

含稅價便是把未稅的價格乘以(1+稅率),計算出的價格便是將稅款額也包含在內的價格。含稅價是成本費、盈利和稅費三個部分組合而成的。

含稅價在日常生活也被稱為零售價,商傢在銷售產品時,所給出的價格一般是把稅金包含在內的。顧客在網上購物消費者的情況下,規定商傢開票的,便是含稅價,其絕大多數是增值稅。

未稅就是指產品價格是不包含稅費,不含稅價 = 含稅價 ÷(1 + 稅率)。產品價格中有一項關鍵因素,這就是價格組成稅費,通稱價內稅,價內稅是由商品生產者、經營人向國傢繳納的,事實上納稅人所繳納的稅費事先就以一定的比例記入產品價格中,伴隨著商品出售而由產生一定的稅費。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開具發票是交易方的一項法定義務,也是合同履行的一項附隨義務,交易合同中不得對此作出排除性約定。所以,合同金額約定為“不含稅價”並不能免除納稅義務人的納稅義務和開具發票的義務,同時還存在偷稅風險。

實務中,交易雙方在合同中可能會直接約定“不開票”,或者約定按“不含稅價”交易。這種情況一般出現在零售行業或者賣方處於強勢地位的交易行為中,以達到偷逃稅的目的。那麼這種合同約定是否有效呢?

我們來看一個民事糾紛判例: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2020)蘇11民終1774號 (節選)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戴炳法,男,1969年5月9日生,漢族,住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鎮江市騰達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鎮江市丹徒新區工業園盛丹路2號。

法定代表人:邵幼芝,該公司董事長。

……

戴炳法上訴請求:1.撤銷丹徒區人民法院(2019)蘇1112民初2886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騰達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支持戴炳法全部訴訟請求;2.由騰達公司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

3.案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是按不含稅價計算並支付,應按照不含稅價計算未付款金額,一審法院適用的法律依據是管理性規定而非效力性規定,一審法院據此認定上述約定無效顯屬法律適用錯誤;4.我方提供的證據及證人證言足以證明騰達公司提供的設備未能安裝改造成功,且劉某出具的證明並非在被威脅下所出具,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

騰達公司辯稱:

……

3.本案的工業品買賣合同價是含稅價,戴炳法主張不含稅價是想要逃避交稅,案涉合同條款屬於無效條款;

……

一審法院認為,騰達公司與戴炳法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均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爭議焦點為:1.案涉設備的安裝改造是否符合雙方合同約定;2.案涉設備價款應以含稅價計算還是按不含稅價計算。

……

關於案涉設備的價款問題。騰達公司與戴炳法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中約定瞭“不含稅價”,“不含稅價”意在銷售方不開具發票給買方,或買方不要求銷售方開具發票,即達到“逃稅”的目的。

據國務院《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此種約定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條款,並不能據此認定騰達公司放棄瞭其應買方要求開具發票後依法享有的轉嫁稅款的權利。戴炳法作為買方負擔稅款符合交易慣例,亦有利於維護交易公平。況且雙方合同中還另行約定瞭“含稅價”,所以騰達公司按照“含稅價”向戴炳法主張剩餘價款,符合法律及雙方合同約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於騰達公司主張“含稅價”中“含稅”部分的利息損失,因雙方約定為“付清含稅價款的所有款項後開票”,而騰達公司未開具相關發票,無實際損失發生,故不予支持。其餘價款,因戴炳法未按約給付價款,故騰達公司要求其承擔自起訴之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損失,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一、戴炳法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鎮江市騰達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價款610000元;二、戴炳法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鎮江市騰達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30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0月1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三、駁回戴炳法的全部反訴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

關於案涉設備的價款問題,在騰達公司與戴炳法簽訂的《工業品買賣合同》中,同時約定瞭“不含稅價”和“含稅價”。本院認為約定“不含稅價”意在逃避交稅義務,此種約定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條款。故騰達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含稅價”向戴炳法主張剩餘價款,符合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一審法院判令戴炳法向騰達公司按含稅價支付剩餘價款並無不當。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從該案例中可以看出,許多人對“不含稅價”有著錯誤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該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產生於應稅行為。無論交易雙方如何約定貨款,在發生應稅行為時,都將產生納稅義務,賣方都需要申報繳納增值稅。換言之,賣方收取的價款必然是含稅價,不可能因為約定“不含稅價”就沒有納稅義務,可以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不含稅價”的概念隻能存在於交易雙方的認知中,而無法脫離稅收征管制度而存在。即便賣方以“不含稅價”銷售貨物,也負有向買方開具發票的義務,買方即便支付的是“不含稅”價,也依然享有取得發票並予以抵扣的權利。

上面我們提到的隻約定不含稅價和不開票都存在稅務風險,那如何做才能實現稅款由付款方承擔的目的呢?

如果要實現合同金額為不含稅價的真實目的,建議在合同中明確相關稅款的最終承擔主體,比如約定由買方來承擔稅款,這樣開票方在開具發票後便可以就產生的稅款向相對方主張。

需要進一步說明的一點是,交易中除瞭稅,還會有其他費用的產生,而稅和費是並列的兩種支出,費用不包含稅金,對於稅和費都由付款來承擔的情況,就是我們常說的包稅費條款,在約定包稅費的條款時大傢還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在簽訂合同前,稅費承擔方需要對交易將會產生的稅費有個總體瞭解和測算,以免後期發現所承擔的稅費超出瞭承受范圍。

2、對稅費的約定要詳細,最好是要明確列舉相應的稅種/稅款金額、費用類別/金額。

3、約定實際負擔稅費一方如違反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比如返還稅費款、承擔滯納金/罰款、賠償利息損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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