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吐槽:“圍標就是不知道哪些人投標,然後聯合其它幾傢幾十傢公司,將報價控制在一定范圍,確保某一傢公司中標。中國的招投標法,漏洞太多,處罰太輕是一方面,關鍵是舉報還必須是參與投標的公司才有資格,否則不予受理,試想行業中的公司有多少會去舉報?”

  進行招標采購活動並不總是一帆風順的,有些時候我們會遇到一些違法違規的招投標行為,例如圍標,但我們平時對這些犯罪行為瞭解又不多,因此在這篇中國比地招標網將和大傢一起看看圍標的具體情況。

  圍標也稱串通投標,是指招投標活動中供應商和供應商、供應商和招標人或代理機構相互串通,構成利益聯合體,以不正當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的行為。

  “霧裡看花”、“鏡花水月”這是許多受訪者對圍標行為界定的感嘆。在實際工作中,難點關鍵在於圍標的查證和認定。下面中國比地招標網來談談六種法定圍標情形和六種隱性圍標情形,以及如何科學識別圍標、串標行為。

六種法定圍標情形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五條均明確規定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軍隊物資采購評審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87號令第三十七條進一步明確瞭可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的六種情形:(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個人編制;(2)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個人辦理投標事宜;(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聯系人員為同一人;(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個人賬戶轉出。

  以上情形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也是招投標中比較容易判斷和認定的圍標行為,屬於“低級”圍標行為,而實踐中的圍標行為往往更加具有隱蔽性,手段也更加“高明”,采購人員不可掉以輕心。

六種隱性圍標情形:

  采購實踐中,除法規已經明確的六種圍標情形外,當發現以下六種隱性情況時,也應警惕。

  (1)項目的技術參數需求傾向性較強。這可能是用戶已經將采購意向告知瞭其中一傢投標人,由這傢公司“唱主角”。在其他主要競爭對手不願參加的情況下,由用戶指定的這傢投標人想辦法尋找“配角”,湊足3傢以上。

  (2)“唱主角”公司積極配合,而“唱配角”公司表現冷淡。例如,提交資質文件不積極,提供的產品資料信息不齊全,市場行情模糊,在采購人提出實地考察或及樣品展示時,找理由推脫,制作的投標文件質量差等。

  (3)投標公司之間或多或少會發現關聯性。例如,同一招標項目的不同參標公司之間存在直接或者間接關系,甚至為關聯企業,查詢不同投標公司股東和人員組成,發現存在相同股東、監事或質量管理人等;投標授權人在短期內代表不同公司投標或辦理中標後手續。

  (4)“唱配角”公司不重視招標評審過程。例如在投標過程中,僅委托一位銷售代表參加,無專業技術人員陪同,刻意回避招標人的問題,不關心招標結果,未準備備選投標方案,甚至自曝“負偏離”等。

  (5)“唱主角”的公司價格最低,毫無懸念獲得中標資格,但其價格不一定是市場低價。陪標公司雖然產品性能一般,也沒有什麼用戶,但價格卻高得離譜,襯托出“主角”公司的“高性價比”。

  (6)招標結束後少有質疑,罕見出現投訴,因為各公司已經私下“有約在先”。如果陪標公司意外中標,將出現無理由棄標或放棄中標資格等情形。

  上述情形是圍標的主要表現形式,但僅僅通過上述某些情形,仍無法判斷圍標,需要依靠其他技術手段進行多方位考證,凡是投標商之間約定中標供應商的,均應認定為圍標。

  如何科學識別圍標、串標行為?

  綜上所述,想要科學識別圍標、串標行為,可以先從概念上著手,看一看供應商的行為是否具有“排他性”。政府采購法律專傢蔡錕提出,識別圍標、串標和辨別違法行為的標準是一致的:一方面是主觀上具有相互串通排擠其他競爭者的故意;另一方面是客觀上實施瞭相應的行為。當前的執法實踐中,主觀故意的界定不太容易,證據不易獲得,且當事人一般都會予以否認,所以基本采取的是以行為推定意志的標準,即根據常理判斷圍標、串標行為是否含有主觀意思的表示。

  對於難以界定和不方便舉證的問題,目前來講,各地財政部門在處理這方面的質疑投訴時,還是嚴格按照《實施條例》和87號令規定的情形來判定的。

  此外,有專傢認為,“抓”典型案例尤為重要。對於證據確鑿的圍標、串標行為要嚴厲查處,形成典型案例,供政采各方當事人參考,還能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

  嚴肅查處招投標領域的圍標行為,治理招投標競爭環境,歷來是各地招投標監管部門的重點工作。破解之道:標本兼治、多管齊下!

  好瞭,以上是對圍標的六種法定圍標情形、六種隱性圍標情形以及如何科學識別圍標、串標行為的知識整理,更多招投標信息請登錄中國比地招標網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