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球員參賽證的法律性質

关彦淳 2024-04-10 03:12 14次浏览 0 条评论 taohigo.com

球員參加中國足協及會員協會組織的足球比賽必須持有球員註冊、轉會、參賽資格登記證,業界通稱“參賽證”(以下簡稱“登記證”),但關於登記證的法律性質問題,學界中存在不同的看法。筆者試圖依據中國足球協會制定的《中國足球協會註冊工作管理暫行規定》《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及轉會管理規定》《中國足球協會運動員登記證管理暫行規定》三個文件並結合中國足球行業的實踐情況,剖析出登記證的法律性質,以更好的服務中國足球實踐活動。

一、中國足球協會對於登記證管理的相關規定

1.中國足球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足球運動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唯一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單位會員,接受國傢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是唯一代表中國的國際足球聯合會會員和亞洲足球聯合會會員。

2.為瞭更好地管理球員參加各類官方比賽,我國競技體育包括足球項目在內均實行運動員“註冊代表制”。根據《中國足球協會註冊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中國足協管轄范圍內的各級會員協會、足球俱樂部、足球學校、教練員、球員、裁判人員、球員代理人等各級各類組織和人員均須辦理註冊或備案”。根據《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球員註冊應當按照《中國足球協會註冊管理規定》辦理。隻有在中國足協或中國足協會員協會註冊為代表某俱樂部或培訓單位的職業或業餘球員後,該球員方有資格參加有組織的足球賽事。球員一經註冊,即表明其同意遵守國際足聯、亞足聯、中國足協及其會員協會制定的各項管理規范。”;第十二條規定:“任何未在中國足協或中國組協會員協會註冊的球員代表某一俱樂部或培訓單位參加任何官方比賽均被視為違規。違規球員和(或)俱樂部應受到處罰,此處罰不受任何因為該出場行為而需要做出的體育結果的影響。中國足協或相關賽事主辦方擁有作出處罰的權力。”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球員要想參加有組織的足球賽事,必須進行註冊,取得登記證,否則會被視為違規。

3.登記證是足協對球員身份管理的重要文件。根據《中國足球協會運動員登記證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運動員參加中國足協舉辦的各級各類足球比賽必須持有‘登記證’。各會員協會應規范對登記證的制作、使用和管理,在制作‘登記證’工作中做到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嚴格把關。”由此可見,登記證表明球員註冊、轉會和參賽資格的確認過程,是足協對運動員身份管理的重要憑證。

4.申請、制作、補辦登記證由球員註冊單位辦理。根據《中國足球協會運動員登記證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登記證在使用過程中,請各有關單位(協會、俱樂部、足球學校、業餘學校、中小學校等)妥為保管,一旦發生丟失,或需要修改個人信息,運動員及其所屬單位必須填寫《運動員辦理丟證補證、修改證件個人信息申請表》,‘申請表’上內容要如實填寫。並由註冊單位和所屬會員協會蓋章確認,若丟失單位非首次註冊單位,丟證單位須提交有關轉會證明,會員協會將有關材料連同本人戶口本原件,二代身份證原件和兩寸白底彩色近照一張上報中國足協補辦新的登記證…….”

二、登記證在實踐操作中的具體情況

在實踐操作過程中,球員本人並不持有其登記證,其登記證一般由運動員所在單位統一保存,這樣更方便足球協會對球員的管理。並且球員註冊、轉會或者補辦也都是由其所在單位辦理,由單位代為保管可以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在中國足球協會印制的登記證最後一頁的使用說明中也明確寫明:“本證為運動員註冊歸屬、轉會和參賽資格的基本憑證,由運動員所在單位統一保存”。

根據以上幾個中國足協對於登記證管理制度以及實踐當中的操作,有以下幾點可以為我們梳理登記證使用的幾個環節:

1.中國足協對於登記證的管理脫胎於我國運動員的註冊代表制,由球員所在單位統一辦理。

2.中國足協對於登記證的管理制度主要圍繞職業球員或職業梯隊球員體系展開,本身並未過多考慮足球愛好者層面。

3.在整個球員與俱樂部之間形成所屬關系期間,登記證隻是在俱樂部—會員協會—中國足協之間流轉。

4.球員參加比賽時,是由比賽監督憑參賽報名表與俱樂部提供的登記證進行核對,而非由比賽監督與球員持登記證進行核對。

5.球員轉會時,確實采取俱樂部將登記證交給球員,由球員持登記證到新的俱樂部辦理轉會,但此項操作在中國足協的規定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三、登記證的法律性質

從登記證名稱上來看接近於我們的身份證,由本人持有,是公民的身份證明,但這隻是表面性質或者是僅僅為瞭便於稱呼。實際上,從我國運動員註冊管理制度上來看,登記證應當是由球員所屬單位(註冊單位)管理的球員檔案性質的證明材料。

首先,從登記證所記載事項來看,其性質更接近於球員履歷,它記錄瞭球員每年所在單位及參賽記錄,相當於球員人事檔案。登記證不是近幾年才有的證明,而是在有限的人力資源和不完善的管理體系下最為有效的對運動員註冊管理體系的管理方式。在這種管理體系下,如果在一個文件上能夠相對準確並完整地體現一個球員的球員履歷,從較長時間來看隻有登記證才能夠起到這個作用。從這個角度上來看,登記證的作用應當與我們的身份證、戶口簿的性質相區別開,登記證記錄的是球員的履歷而不僅僅是一種狀態。

其次,從整個登記證制作、流轉角度來看,從現有規定都是在所屬單位、會員協會、中國足協之間進行流轉,沒有規定登記證將會由球員本人持有。登記證的申請、掛失、補辦都是由所屬單位處理,即使是球員轉會,也沒有條文表述要將登記證交由球員本人,這種流轉更接近於我國的人事檔案管理制度。在實踐中,在球員轉會時將登記證交給球員本人,更多的是為瞭交接方便,球員拿到登記證後仍需將登記證交由新的俱樂部辦理轉會手續,並繼續由新俱樂部管理。這個操作流程實質上球員起到的僅是傳遞作用,正如我們有的單位會將本人人事檔案交由本人轉交給新的單位一樣,這不能改變人事檔案僅是暫時占有並非本所有的性質。

第三,我國的運動員管理體系規定瞭“註冊證”的管理使用由註冊單位行使。根據國傢體育總局頒發的《全國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註冊證是運動員註冊的憑證,用於確定運動員的代表單位和參賽資格。”和第十七條“註冊證由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或運動項目管理中心統一頒發,由註冊單位負責管理和使用。”註冊證是註冊的憑證,由註冊單位管理和使用,其並不是運動員本身的資格和證明,也不由運動員本人管理和使用。眾所周知,中國足協在與國傢體育總局2017年正式完成脫鉤之前,與國傢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為兩塊牌子一套人馬,足球行業的登記證制度與前述體育總局的註冊證制度相類似。因此,中國足協的登記證本身並非是球員本人的身份證明,而是所屬單位對所屬球員身份的證明,其管理使用應當歸所屬單位。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職業運動員退役或者其他原因成為業餘運動員後,該球員並非沒有所屬單位,其至少應當註冊在所屬的會員協會。當然,會員協會是否追回球員登記證隻是一個實際管理問題而非定性問題。

四、登記證法律行政引發的思考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似乎可以得出一個結論,球員登記證並非通俗認為的是球員的身份證,而是由球員所屬單位管理的球員履歷和參賽證明。從這個角度出發中國足協關於登記證的管理體系中應當確立以註冊單位為中心的登記證管理體系,準確表述登記證的法律性質,明確制作、流轉、補辦過程中主體責任,維護球員的合法權益。同時我們的球員也應當認識到登記證並非本人所有的身份證件,在產生轉會爭議時球員不應當將返還登記證作為其請求事項之一,球員可以按照補辦或其他程序在爭議解決後由所屬單位進行申請或其他途徑解決。當然,隨著時代的進步與中國足協管理水平的提高,一個蓋滿各個單位印章的登記證也必將退出歷史舞臺,屆時其球員履歷的作用將不復存在,其法律性質也必將有所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