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和“原則同意”的用法

上杉谦信 2024-04-12 18:48 13次浏览 0 条评论 taohigo.com

從字面上理解,原則同意:就是基本上同意。同意:就是完全同意。

就公文寫作來講,“同意”或“原則同意”,常用於對請示的批復。

一、關於“原則同意”的批復

如,國務院批復原則同意《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總體規劃》。

為什麼是“原則同意”規劃,而不是“同意”呢?

因為這個規劃是個“總體規劃”,還需要做一系列配套規劃和方案,才能落實。

請看《批復》中的下面幾段話: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根據《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抓緊制定本地區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細化配套政策,並督促縣級人民政府編制實施方案,確保建設任務落實到地塊。要整合資金,集中投入,連片治理,強化項目建設管理和建後管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國傢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作,不斷完善相關標準和制度,做好相關規劃間的銜接,對《規劃》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和督促評價,確保《規劃》目標任務實現。

正因為上述工作還有待今後去做,所以,目前隻能“原則同意”。

又如,國務院批復原則同意《黑龍江省“兩大平原”現代農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

為什麼“原則同意”,而不是“同意”呢?

請看國務院《批復》中的這一段話: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方案》實施的組織領導,抓緊制定配套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改革試驗內容,認真落實各項具體措施。對於具有突破性的重大改革試驗事項,要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實施,做到封閉運行、風險可控。對於改革試驗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統籌研究,妥善提出對策。

這些,就是“原則同意”而不是“同意”的原因。

上述僅是舉例,但也說明瞭,凡是對於下級關於總體方案、總體或長遠規劃,一般是“原則同意”。因為這些方案、規劃本身,就帶有“原則性”,不是具體的、立刻就要照此具體實施的。因此,批復時,隻能“原則同意”,而不宜“同意”。

二、關於“同意”的批復

例如: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國務院口岸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山西省太原市列為國傢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國務院關於同意河北省調整石傢莊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

國務院關於同意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的批復

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陜西西咸新區的批復

上述批復,都是“同意”的批復。

為什麼使用瞭“同意”,而不是“原則同意”呢?

這些批復的“事項”中,有關於建立制度的,有關於列為歷史文化名城的,有關於行政區劃調整或設立新區的,有關於實施方案的,等等。這些事項,盡管各不相同,但有一個共同之處:都是具體的事項,需要立即執行或實施的。

批復的事項,就是下級請示的事項。對這類請示的批復,隻能是“同意”或“不同意”。

對於具體的事項,需要立即執行或實施的事項,不宜“原則同意”。“原則同意”,就是基本同意,大部分同意。如果批復“原則同意”,下級就無法執行。

“原則同意”:這樣說在表達態度意見上留有很大的回旋餘地,意義深遠。就是我有異議,但現在不說。至於何時說,怎麼說,一切看情況的發展再說。 如果事情做得好,“原則同意”就理解成同意;如果事情做得不好,“原則同意”就是部分同意或不同意。這個詞好聽的說就是說話的藝術,不好聽就是“官腔”。至於“同意”,就是完全同意,出瞭什麼事情,責任必須由說同意的人來承擔,沒有回旋的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