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帝國》第一部中曾描寫商鞅、申不害和慎到三人在齊國稷下學宮相會,慎到稱三人各自代表法傢三派,那麼法傢三派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一般來說較為主流的觀點將法傢思想分為三大派別:勢治派、術治派、法治派。三派均以法治為基礎,但側重點不同——勢治派強調加強統治者(領導層)的權力而推行變法;術治派強調統治者必須以帝王之術來控制手下以達到鞏固自己權威的目的;而法治派強調絕對的法治,即凡事依法而行。三派各有優缺點:勢派沒有論及法治具體的實施方法;術治派則過於強調權謀之術的運用。關於術治派我在之前和大傢聊申不害變法時已有所介紹,法治派則留待後面聊商鞅變法時重點介紹,今天著重和大傢聊聊勢治派。

目前一般認為法傢勢治派的開山鼻祖是慎到。慎到(約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15年),尊稱慎子。中國戰國時期趙國邯鄲(今屬河北省)人。《史記》說他專攻“黃老之術”。齊宣王時他曾長期在稷下講學,是稷下學宮中最具有影響的學者之一。《史記》說他有《十二論》,《漢書·藝文志》的法傢類著錄瞭《慎子》四十二篇。是從道傢中出來的法傢創始人之一。後來很多都失傳瞭,《慎子》現存有《威德》、《因循》、《民雜》、《德立》、《君人》五篇,《群書治要》裡有《知忠》、《君臣》兩篇,清朝時錢熙祚合編為七篇,刻入《守山閣叢書》。此外還有佚文數十條,近代出土慎到佚篇《慎子曰恭儉》。

事實上慎到的思想體系兼涉道、法兩傢,我們先看看慎到思想中的道傢理念:慎到與老子、莊子都崇尚自然,其出發點相同,但他們的歸宿差之甚遠——老子看到自然的偉大,鼓吹“絕聖棄智,復古歸樸”,莊子在“完美自然”的前提下對人類社會充滿絕望之情。慎子認同天地的偉大,但同時相信人們能能夠處理好與自然的關系。

中國哲學史上的道傢體系從慎子開始走上瞭積極幹預社會的道路。慎子以“因循自然”的哲學體系在政治上提出較系統的法、術、勢理論,為法傢政治理論增添瞭許多新鮮血液。在前期法傢中慎到以“貴勢”著稱。“勢”有三層含義:其一相當於今天物理學上的“勢能”;其二指的是一種有利地位;其三是指政治生活中的權力,即能支配他人的地位。他把法傢所主張的“法”和道傢所主張的“道”或“理”等同起來。道傢認為人君在“道”面前隻能“惟道是從”、“無為而治”。慎到則認為人君在法面前也應“事斷於法”、“無為而治”。這既是他的法律觀所導致的結論,也是他的國傢觀所導致的結論。二者都源於他的公私觀。在他看來:天子、國君以及各級官吏不但必須“任法”、“守法”、“唯法所在”,而且都是為瞭服務於天下、國傢而設立的。因此他說:“立天子以為天下,非立天下以為天子也,立國君以為國,非立國以為君也,立官長以為官,非立官以為長也”。他已從公私觀上將天下、國傢和天子、國君區分開來。所以他主張臣下“以死守法”、“守職”,而反對忠君。君主本人也隻能為國、為“公”,而不能“行私”。為瞭防止國君行私,慎到反對國君“自任”,而要求國君“任法”。

慎到主張“民一於君,事斷於法”即百姓、百官聽從於君主的政令,而君主在做事時必須完全依法行事。而且,立法權也要集中於君主之手,各級的官吏隻能嚴格地遵守法律和執行法律,即“以死守法”。百姓則要接受法令的規定,按法做事,即“以力役法”。慎到認為這樣才能實行法治,並取得功效。在君主具體執法的過程中,慎到提倡法治,做到公平執法,反對人治。主張立法要為公,反對立法為私。用他的話說,就是“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他認為法治比人治優越,甚至說不好的法律也比沒有法律好。

慎到非常重視法律的作用,認為“治國無其法則亂”,堅決主張“法治”;而要實行“法治”,就必須尊君和尚法。所以他說:“民一於君、斷於法,是國之大道也”。要求“民一於君”的主要理由是“君之功莫大使民不爭”。為瞭尊君,他不僅反對與國君分庭抗禮的貴族,也反對儒、墨的尊賢、尚賢,認為“多賢不可以多君,無賢不可以無君”;主張“君立則賢者不尊”、“立君而尊賢,是賢與君爭,其亂甚於無君”。“民一於君”在法律上的表現,是隻有國君才有權立法和變法,各級官吏隻能“以死守法”,嚴格遵守和執行君主的法令。一般老百姓則必須“以力役法”,受法令的役使。但他的“民一於君”又是有條件的,即國君有權立法、變法,但不能隨意立法、變法,而應“以道變法”,具體說,就是“天道,因則大,化則細。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為也,化而使之為我,則莫可得而用矣”。他這種“人莫不自為”的人性論,實質上正是當時以封建土地私有制為基礎的新興地主階級私有觀念的反映。他認為國君如能“因人之情”來立法,立法以後凡事一斷於法,就能治理好國傢。

慎到提倡重“勢”和“無為而治”——重“勢”是為瞭重視法律,君主隻有掌握瞭權勢,才能保證法律的執行。慎到把君主和權勢分別比喻為飛龍和雲霧,飛龍有瞭雲霧才能飛得高,如果雲霧散去,飛龍就是地上的蚯蚓瞭。如果有瞭權勢,即使像夏桀那樣的昏庸殘暴,命令也能執行,即“令則行,禁則止”。如果沒有權勢,即使像堯那樣賢德,百姓也不聽從命令。所以,慎到反對儒傢主張的“德治”,認為那樣不可能使法律貫徹執行,會產生很多弊端。慎到的無為而治包含“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無事”,即國君不要去做具體工作,具體工作應在“事斷於法”的前提下,盡量讓臣下去作,以調動臣下的積極性,發揮他們的才能,使得“下之所能不同”,而都能為“上之用”,從而達到“事無不治”的目的。他還認為,“亡國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國之君非一人之力也”,如果國君隻靠自己一個人的力量,決不能把各方面的事辦好。因為“君之智未必最賢於眾”,即使“君之智最賢”,也必然精疲力竭,不勝其勞。而且國君如果事必躬親,一個人去“為善”,臣下就不敢爭先“為善”,甚至會“私其所知”,不肯出力,國事如有差錯,“臣反責君”。慎到認為這是“亂逆之道”,是“君臣易位”,國傢也就不可能不亂。在無為而治方面,慎到和申不害主張是相似的,隻是論述的角度不同。他認為,如果國君什麼事都自己親自去做,不但會筋疲力盡,還會使大臣旁觀,不積極做事,等一旦有瞭過失,大臣會把責任推到君主身上,君臣矛盾的激化甚至會導致謀反篡位的事出現。

在慎到的政治思想體系中“勢”被置於法、禮之上,被認為是從事政治活動的前提。慎子關於“勢”的理解,歷代為正統思想所斥,但隻要以歷史的眼光來看,“貴勢”的思想基礎是人的平等,即君主與匹夫一樣。從根本上否定傳統的“天生聖人,作君作師”理論,是道傢“齊物論”哲學的應用。為瞭進一步說明“勢”,慎到還引進瞭一個概念:“定分”。所謂“定分”即“分定”“名分”“占據”之義。君主是國傢機器的主軸,君權一定要大於臣權。慎到提出“得助於眾”來實現此目標,核心是人,方法是“兼畜下者”。君主得“勢”在於處理好兩個關系:(一)“民能”與“君用”;(二)上下關系。

慎到的權勢集中論的基礎在於:權勢大小取決於“下”、“眾”支持的多少。其權勢論最精彩處在於君主“為天下”說,意即君主立天下不是為一己之私利,而是有利於社會的治理。為瞭進一步要求國君為國傢服務,慎到提出瞭“誰養活誰”的問題,即國君由百姓供養,其權力是百姓授予的,而非天子自己取得。因此,國君、天子為國傢、為民眾是當然的義務。這從根本上打破瞭傳統的“君權神授”說。

基於“貴勢”理論,慎到鮮明地主張法治。他認為“國傢之政要,在一人心矣”。保持人心之平穩與和諧,對於維護國傢系統的穩定有關鍵意義。要達到這個目標,慎子認為唯一的辦法是實行法治。“一人心”是法治的本質。人治還是法治是先秦政治思想的焦點,慎到明確指出人治是一種最大的“私”,慎到的立法原則,是他的哲學思想的社會化。立法要遵循人性的好利,是一條原則。但法不能滿足一切私利,慎到的又一條準則是“立公去私”。“公”具有一般意義,高於君主利益。為瞭保證人們能“立公去私”,奉公守法,慎到提出“分”的概念,即分清職守,不得逾越。這樣所有的臣民都被法分解成特定的個體,“法”是唯一的連結紐帶,便於君主控制,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在先秦的法傢代表人物中:慎到、申不害和商鞅分別重視“勢”、“術”、“法”,但都是在提倡法治的基礎上提出的不同觀點。“勢”主要指權勢,慎到認為:君主如果要實行法治,就必須重視權勢,這樣才能令行禁止。

一方面慎到主張因循自然,清靜而治,所以他說:“天道,因則大,化則細,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為也,化而使之為我,則莫可得而用矣”。意思是說:任其自然,則萬物亨通,化而變之,物就不得其用瞭。自然界是這樣,社會也是這樣。他在《民雜》中說:“民雜處而各有所能,所能者不同,此民之情也。大君者,太上也,兼畜下者也。下之所能不同,而皆上之用也。是以大君因民之能為資,盡包而畜之,無所去取焉。是故不設一方以求於人,故所求者無不足也。大君不擇其下,故足。不擇其下,則易為下矣。易為下則莫不容。莫不容故多下,多下之謂太上。”“因民之能為資,盡包而畜之,無所去取”,這就是在治理百姓時也要因其所能,不要偏取,有所去取,這樣才能富足。另一方面他又強調法和勢。法就是法律、法規,勢就是權勢。這二者是相輔相成的。勢是前提,法是手段。慎到認為:“大君任法而弗躬,則事斷於法矣”(《慎子·君人》)。他明確地說過:“飛龍乘雲,騰蛇遊霧。雲罷霧霽,而龍蛇與螾螘同矣,則失其所乘也。……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吾從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這是《韓非子·難勢》中轉引慎到的話。龍蛇之所以騰空飛天,主要憑借雲霧的威勢,一旦雲霧消失,龍蛇就與地上的蚯蚓一樣,無所作為,原因在於失去瞭它們賴以飛騰的勢。同樣沒有瞭權勢,聰明賢能如堯這樣的君主連三個普通人也治理不瞭;而有瞭權勢,昏聵平庸如桀這樣的人卻能使天下大亂。

所以他主張“搶法處勢”:“法制禮籍,所以立公義也”;“法者,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所以不得越法而肆謀,辯者不得越法而肆議,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離也;骨肉可刑,親戚可滅,至法不可闕也”。把法看成瞭國傢的根本,是維系社會秩序,倫理道德的可靠保證。慎到認為,有瞭法,就要真正以法治國,不能隻是擺設。他說:“為人君者不多聽,據法倚數以觀得失。無法之言,不聽於耳;無法之勞,不圖於功;無勞之親,不任於官。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什麼都要用法來實行、判斷、裁定,不能有所遺漏。法有種種作用,所以“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然而“治國無其法則亂,宗法而不變則衰,有法而行私謂之不法。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變法者,君長也。”法必須不斷變化以順應時代,否則法就會衰敗,就會走向死亡,所以作為國君的責任之一就是變法。表面上看來:慎到主張因循自然、清靜而治與以法治國是矛盾的,實際上慎子的意思是在法治的基礎上依照事物的本性,順其自然,法也必須遵循自然本性。很明顯慎到的思想是老莊道學與法傢的合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