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傢先來看看看幾個工作中比較常見的事項:

1.公司自有職工食堂,中午為職工免費提供一頓午餐

2.公司沒有職工食堂,但是讓外面的餐飲公司每天中午統一送餐,公司和餐廳月結,取得餐飲發票。

3.公司沒有提供午餐,但是給每個職工300塊的補助,和工資一塊發放。

4.公司在郊區有個工地,每天都有人員去辦事,對於不能回公司的人員,公司按次統計後給予一定補助。以上問題都是涉及職工中午就餐的問題,也是非常務實的問題,一般都能遇到。如果現在什麼都沒有,萬一以後有瞭呢?趕緊收藏轉發!站在企業角度,這些都是支出,支出就要記賬,也會涉稅,所以今天小編和大傢一起學習一下這些實務會計上怎麼核算?稅務上怎麼處理?會計核算我們要找會計上的核算依據,稅務處理我們要按照稅法相關條款進行處理。不能按照稅務規定來做賬,也不能按照會計要求來交稅,這就是核心思想。

會計核算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以及財企[2009]242號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有關規定。

1、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均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管理核算。2、同時規定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所以,按照此文件的核心思想,在會計核算方面,我們對上述實踐中情況進行分別處理。

第1、2種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均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進行核算;

第3種直接作為工資在工資科目進行核算。

第4種實質並不是午餐補助,而是誤餐補助。

在實際操作中,可以直接並入費用核算,因為像誤餐補助這種一般都是和出差聯系在一起的,所以我們通常可以直接計入差旅費核算。

日常會計核算中,差旅費是指出差期間因辦理公務而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購買車、船、火車、飛機的票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及其他方面的支出。即對因異地出差、特殊工作等原因而影響正常就餐時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計算發放給職工的的誤餐補助實屬於差旅費的核算內容,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的差旅費管理辦法並在其中規范誤餐標準,以此來發放合理的誤餐費。

稅務處理

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以及是否計征個人所得的問題。

企業所得稅

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食堂費用、職工食堂經費補貼都是企業所得稅規定的職工福利費范疇,可以按照工資總額14%的比例稅前扣除。

那麼第1、2種情況的扣除沒有問題,但是切記,需要取得合法合規的票據。有食堂的,食堂發生的成本費用是否取得合規票據,沒有食堂以外包方式的,是否取得合規票據,這些都是扣除的要件,如果沒有可能導致納稅調整風險。

對於第3是否能夠按照工資來進行稅前扣除?其實這個問題也非常明確,可以。

也就是說,這些以現金形式發放的補貼,會計核算計入瞭工資,也符合企業工資管理制度,並依法代扣代繳瞭個人所得稅,那麼按照規定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第4種合理的費用實質是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或者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發生的報銷的費用,它既不具有工資性質,也不屬於職工福利費,是屬於和企業日常經營有關的費用,企業具備規范的財務制度,按制度執行的可以直接據實扣除。

個人所得稅

不管是公司自辦食堂支出,還是集體用餐統一結算,由於是員工整體享受,難以分割的非現金福利,所以並不需要員工繳納個人所得稅。

然,其實目前這塊並沒有文件直接規定,但是實際征管中基本也沒對此征收個人所得稅。執行口徑其實主要都是參照瞭總局的答疑。

因此,如果就餐費用由公司按月與餐廳結算,並不向職工支付就餐補助,結算費用原則不並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以,第1、2這種一般是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第3種需要計征個人所得稅。當然,對第4這種屬於誤餐補助這種,企業建立誤餐補助標準和補助制度,規范補助手續,隻要能夠實事求是地有足夠的依據先稅務機關表明誤餐補助不是變相發放工資性補貼、津貼,就可以不征稅。為防止誤餐補助的費用支出在稅務稽查中產生稅收風險而進行納稅調整,企業應當制定誤餐補助發放的制度和標準,結合具體情況,明確在何種情況下向員工發放誤餐補助以及誤餐補助的金額標準,並以誤餐補助發放記錄表作為原始憑證入賬。對於超過標準發放的誤餐補助以及稅務機關認定不合理發放的誤餐補助,應當並入員工工資、薪金,計算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在稅務實踐中,很多地方財政部門在90年代制定瞭誤餐補助,補助標準很低,一直沒有調整,無論是政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還是企業單位,基本都很少執行這個政策。因此,這部分誤餐補貼個人所得稅政策目前鮮有執行。小編覺得企業在實際工作中,有制度,標準合理就能避免風險。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