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四大奇案之楊月樓案研究

氧化氢 2024-07-24 21:44 25次浏览 0 条评论 taohigo.com

本文來源:論文堡

引言

第一節 選題意義

楊月樓案件是清末四大奇案之一,相比於清末出現的各式各樣的命案大案隻是一個風靡一時的名伶跟富傢小姐之間普通的良賤為婚的案件,然而拋去表面的繁雜,但是卻折射出復雜尖銳的時代特征。通過對楊月樓案所反映出本案的內因是中西方法律文化沖突,表象則是落後的中國封建等級制度在清末衰亡。 楊月樓案不僅在四大奇案之中有著特殊的地位和影響,同樣的對於研究封建等級制度對人性的束縛和壓迫也是一個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樣本。整個案件從案發到結局,從制度上沖突到最終的特赦,從一段愛情的佳話到棒打鴛鴦深牢大獄,既有觀點上的沖突、制度上的沖突、又有傳統與開放的矛盾,在風雨飄搖的清末上海的租界內,發生瞭這樣一起有特色的舉國皆聞的良賤為婚的案件,對於研究婚姻制度、良賤制度、清末司法程序、媒體對司法的監督、中西法律文化的沖突等方面來說都有特殊的意義。 從楊月樓案件中可以看出在封建社會的末端,封建的等級制度對人的壓迫是強力而現實的,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沖突是強烈而具體的,同時看到人性當中向往自由平等的天性的掙紮也從未停止抗爭。這些在歷史上極具特點的動態都能在楊月樓案件當中凸顯出來,不得不說,楊月樓案件是近現代中國法律史上一個影響深遠、特點鮮明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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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綜述

楊月樓案件作為近現代史上一個廣為人知又特點鮮明的案件自然是受到中外學者的廣泛關註,而針對於楊月樓案件的基礎研究已經取得不少的學術成果,例如學者李長莉先生《從晚清社會倫理觀念變動這個角度來研究楊月樓案件》從良賤等級身份觀念、鄉黨關系與宗族觀念、以及法律公正觀念的變化來分析楊月樓案件。學者馬薇薇先生《從申報報道的角度來看楊月樓案件的報道情況》則是從詳細梳理申報報道楊月樓案件的整體過程而得出現《申報》的新聞報道因為能夠保持客觀公正的態度、關註社會熱點問題、明確報紙的民間定位、善加引 的民間形象。這些報道經驗對於現代媒體也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學者趙春燕先生《對清末楊月樓一案的法理學分析》清末楊月樓一案,不僅對於諸多社會學理論的檢驗,而且對特定時空中制度背景意義的解釋均是一個很好的素材。該案的審理過程,對各相關制度的內在生成背景進行理解,具體的分析不同社會主體的思想觀念及行動選擇,制度與行動之間的互動關系在此得到瞭一個較清晰的展示。 總體來說,筆者通過學術界對於楊月樓案件的研究基礎的學習,從法律史專業的角度出發、從封建等級制度衰亡為表象和中西方法律文化沖突為內核的兩面來對楊月樓案進行客觀的分析總結。故此筆者試圖能站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能看到楊月樓案件背後更深層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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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案情

楊月樓案件雖然是清末四大奇案之一,但是由於本案的一些相對較為特殊的原因,有關於本案的官方的記載和信息,其實是相對匱乏的,在原始資料的搜集上,官方的相關信息較為貧瘠,而民間的相關傳說、傳奇又過份的戲劇化。所以筆者隻能從記載較為詳實和連貫的《申報》對於此案的記載的一些文學作品或評價作品中取其能互相印證的,具有較強證明能力的案情基本信息來進行描述。筆者綜合各種有關於楊月樓案件的報道,盡可能的對楊月樓案件的背景和始末進行較為全面客觀的描述;

第一節 人物介紹

楊月樓,(1844~1889)名久昌,字月樓,是一名京劇武生,安徽懷遠人。楊月樓師承京劇名傢張二奎,受益良多,主攻老生和武生方向。據稱,楊月樓是罕見的京劇奇才,體格魁梧、嗓音洪亮、儀表堂堂,更為難得是文武皆能。楊月樓咸豐末年的時候出師,自立門戶“忠華堂”教徒弟傳授技藝。① 韋阿寶,女,出生年月約為 1855 年,在 1872 年的時候正值 17 歲,戶籍地為廣東香山人,常年和其母親韋王氏居住在上海法租界的豪宅中,母女二人相依為命。韋父是一名買辦商人,韋父並非其親生父親,再加上韋父常年往返於廣州、香港、澳門等地經商,父女二人溝通欠缺,感情亦不很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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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案件過程

同治十一年也就是公元 1872 年,楊月樓從北京來到上海加盟以武戲著稱的戲園金桂軒。23 歲的楊月樓在金桂軒一登臺就獲得上海戲迷的一片叫好聲,順其自然的也就有無數的滬上觀眾為之傾倒,甚至當時有名的戲園丹桂軒和金桂軒還曾為瞭爭相聘請楊月樓而對簿公堂。1872 年楊月樓在金桂軒裡正表演一出叫《梵王宮》的戲劇,這部戲主要講的是在元末紅軍起義的時候,兩位少男少女在梵王宮的廟會上邂逅,一見鐘情,分別之後二人相互思念不已。女子回傢之後相思成疾,後來通過給花媒婆錢,讓男子男扮女裝來到女子的傢中,然後住在女子的妹妹的屋子裡,之後二人偷偷的海誓山盟私定終身,隨即雙方又分離瞭。最終女子勇敢的追求自己的愛情,通過自己的智慧和努力沖破瞭封建社會的層層阻礙,男女二人最終收獲幸福的愛情為結尾。 在楊月樓表演《梵王宮》的時候,居住在金桂園隔壁的廣東香山籍茶商韋氏母女一連觀看瞭三天。韋氏女子名叫韋阿寶,時年十七歲,觀看完楊月樓飾演的《梵王宮》之後,即對楊月樓油然而生傾慕之情,回傢後韋氏女子便寫瞭一封書信,通過自己的乳母將這封信,以及自己的年庚帖一同轉交給楊月樓抒發傾慕之情,同時表達瞭自己想與楊月樓訂立婚約的意願,相約二人見面。楊月樓怕是有人設計陷害自己,便不敢去赴約。韋阿寶見苦苦等不來回信,因而相思成疾。韋父原是上海一傢洋行的買辦,因為經商常年不在傢,韋氏母女和韋阿寶的乳母三人一同居住在上海法租界的房產內,韋阿寶的母親叫韋王氏。韋王氏見自己的女兒韋阿寶的病情越來越嚴重,便派人告訴楊月樓,“令延媒妁以求婚”,當時正好,楊月樓的母親楊氏從北京南下到上海,楊月樓在征得瞭自己母親同意之後,就跟韋阿寶相約見面。於是雙方“倩媒妁,具婚書”請人做媒人,並且準備好婚書。之後楊月樓以其戲班班主,韋阿寶以其韋傢族叔為媒,楊月樓下聘禮以定親。此事被韋阿寶的叔父韋天亮知曉後,堅決不同意楊月樓和韋阿寶的婚事,其理由是良賤不婚,並且聲稱唯有退婚才能夠不辱沒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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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楊月樓案件背後的法律與社會

第一節楊月樓案何以成為四大奇案之一

1、楊月樓案件與其他三個案件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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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月樓案背後的封建等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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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主審官吏判刑的考量

1、良賤禁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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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族親鄉黨在本案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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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審官吏判刑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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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媒體和公眾對楊月樓案的態度分析

1、上海在楊月樓案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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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報》報道的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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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情派和嚴懲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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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韋王氏的主婚權之爭的背後

1、楊月樓婚姻的形式上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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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氏的主婚權是不符合清末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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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等級制度才是本案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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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楊月樓案的法律文化思考

第一節 西法東漸背景下的楊月樓案

1872 年的上海租界,自從鴉片戰爭發生之後,戰敗的羞辱強烈的刺激著清政府和各界愛國救亡人士,清政府於 1860 年開始洋務運動,西方的科學技術、社會體系、法律制度等等第一次傳入中國,引發瞭“中學為體,西學為用”以救國圖存為目的學習之路。西學為用的基本態度也註定瞭更多的註重西方先進的武器為基礎的科學技術的學習,而忽略瞭西方思想體系和文化體系的學習。制度的變革相對容易,而思想的轉變則是必然依據周邊環境變遷而相應調整,物質決定意識,思想上的變化最終是要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化而變。鴉片戰爭之後,清政府以及當時的中國人開始從“天朝上國”的迷夢中醒來,列強的一次又一次的不平等條約使中國封建社會逐漸被迫淪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依附於小農經濟的封建社會土壤的傳統思想也開始隨著社會體制的變化而變化。 隨著“洋務運動”和資本主義經濟因素的不斷的成長,一些有識之士逐漸從傳統的士大夫的思想中開眼看世界,從而開始吸收學習西方法制思想。對西學深有感受和造詣的嚴復更是大力提倡西方“開明自營”的思想,嚴復認為個人的利益的滿足與國傢的利益滿足事實上是兩相有益的,而並非此消彼長的關系。作為現實中的個人,應當是開明自營,解決瞭利己主義和利他主義在現實中的矛盾。傳統的價值觀中,個體利益與集體利益之間的矛盾也被合理的共同滿足瞭。取而代之的是在充分尊重個體利益的前提下,去保障集體利益的價值觀念,由此引發瞭個體權利意識的傳播和覺醒。

1、西法東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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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法東漸下的楊月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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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案件背後的法律文化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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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通過前文的分析,可以認為制度和社會實踐沖突的本質是文化的沖突,而具體到楊月樓案之所以能引起清末社會從上至下廣泛而熱烈的討論其實是因為法律文化的沖突使然。法律文化是法治的支撐,在西法東漸的背景下,中西方法律文化之間的差異被不斷的明顯化。廣義的文化是指人類的物質活動和精神活動的所有成果,而法律文化是人類文化的一部分,通常是指,某一固定區域全部法律活動的成果,包含法律意識、法律制度、法律實踐、法律教育、法律研究等等一系列的內容統稱為法律文化。狹義的法律文化是指某一民族長期共同的生產生活中所形成的相對穩定的與法相關的思想、觀念、制度的總體。楊月樓案件所反映出的法律文化的沖突可以稱之為傳統法律文化與西方法律文化之間的沖突。我國現實的農耕文明決定著我國很難自發的形成法制的文化,因為農耕文明意味著要“靠天吃飯”“天人合一”,人身存在這一定的隸屬關系,人與土地的關系捆綁相對緊密,而在廣大的地域中依靠“禮”“習慣”進行治理,依靠老人權威、鄉村民俗、社會規矩而進行治理。而這種治理是傢長式的管理,中國古代傢天下的概念由來已久,齊傢和治國之間也是層層遞進的關系。依照儒傢的理解,皇帝就是天下的傢長,而傢族中自然存在著長幼有序的差別,禮教的管理強調身份的差別、貴賤的區別、長幼有序、貧富有別,依靠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傢庭倫理和社會道德來進行治理。從農耕文明慢慢發展出來的法律文化可以看出,本質上是傢長式的權利壟斷,傢國一體的概念,權利大於法。這種傢長式的權利與法律的平等性和普遍性的原則是背道而馳的。農耕文明相對應的是商業文明,商業文明多是建立在平等的權利主體的契約為基礎而形成的商品經濟之上的,平等的權利主體和對自由限制較少必然會導致人的能動性和創造性的解放,具體到楊月樓案,可以看出以下兩種法律文化的對立和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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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