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新政辦理操作指引

來 源

國傢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企業所得稅處

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100 萬元部分優惠再減半

(一)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號)

2.《國傢稅務總局關於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 8 號)

(二)政策要點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減按 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 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 100 萬元但不超過 300 萬元的部分,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 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案例解析

案例一:A 企業(查賬征收)2021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 100 萬元,資產總額年平均額為 4500 萬元,從業人數為 290 人,非從事國傢限制或禁止行業,假定該企業不符合其他優惠政策條件,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12.5%×20%=2.5 萬元,減免稅額 22.5 萬元(100×25%-2.5)。假設其他條件不變,A 企業 2021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 300 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12.5%×20%+(300-100)×50%×20%=22.5 萬元,減免稅額 52.5 萬元(300×25%-22.5)。

案例二:B 企業(核定應稅所得率)2021 年收入總額為 2500 萬元,資產總額年平均額為 4500 萬元,從業人數為 290 人,非從事國傢限制或禁止行業,無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為 10%,應納稅所得額為 250 萬元(2500×10%),假定該企業其他條件均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不符合其他優惠政策條件,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50%×12.5%×20%+(250-100)×50%×20%=17.5 萬元,減免稅額 45 萬元(250×25%-17.5)。

(四)填報方法

本指引不考慮其他稅費,申報表中填入的金額單位均為萬元。

1.查賬征收企業

(1)小型微利企業免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項目;免報《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

(2)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103 資產總額”、“104 從業人數”、“105 所屬國民經濟行業”、“106 從事國傢限制或禁止行業”判斷是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如果符合在“109 小型微利企業”選擇“是”,將減免稅額填入《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 1 行;否則選擇“否”。

以案例一第二種情況為例:

2.核定征收企業

根據企業年度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平均數、是否從事國傢限制或禁止行業、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判斷是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如果符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 類,2018 年版)》(B100000)“按年度填報信息-小型微利企業”選擇“是”,將減免稅額填入《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 17 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否則選擇“否”。

以案例二為例:

(五)註意事項

1.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該優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傢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30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 30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 5000 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3.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4.非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二、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號 )

(二)政策要點

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 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 200%在稅前攤銷。

(三)案例解析

B 企業為醫藥生產企業,2021 年度營業收入 3000 萬元,其中醫藥制造收入 1600 萬元,全年發生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研發費用 500 萬元。制造業收入占比=1600/3000=53.33%>50%,判斷為制造業,可以享受研發費用 100%加計扣除優惠,享受金額=500×100%=500 萬元。

(四)填報方法

將有關數據填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

(五)註意事項

1.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 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確定,如國傢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2.本政策自 2021 年度匯算清繳起實施。

三、調整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計算方法和輔助賬樣式

(一)政策依據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號)

(二)政策要點

1.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由原來按照每一研發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改為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企業按照以下公式計算《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 號)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 6 目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其中資本化項目發生的費用在形成無形資產的年度統一納入計算:

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

“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是指財稅〔2015〕119 號文件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 1 目至第 5 目費用,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和“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於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

2.《國傢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97 號,以下簡稱 97 號公告)發佈的研發支出輔助賬和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樣式(以下簡稱 2015 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繼續有效。另增設簡化版研發支出輔助賬和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樣式(以下簡稱 2021 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企業按照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時,可以自主選擇使用 2015 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或者 2021 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也可以參照上述樣式自行設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企業自行設計的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應當包括 2021 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所列數據項,且邏輯關系一致,能準確歸集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三)案例解析

假設某公司 2021 年度有 A 和 B 兩個研發項目。項目 A 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為 90 萬元,其他相關費用為 12 萬元;項目 B 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為 100 萬元,其他相關費用為 8 萬元。

(一)按照原來的計算方法

項目 A 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 10 萬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則,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 10 萬元;項目 B 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 11.11 萬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則,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 8 萬元。兩個項目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合計為 18 萬元。

(二)按照新的計算方法

兩個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 21.11 萬元[(90+100)*10%/(1-10%)],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 20 萬元(12+8),大於 18 萬元,且僅需計算一次,減輕瞭工作量。

(四)填報方法

將有關數據填入《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

四、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優惠辦理及留存備查資料

(一)政策依據

《國傢稅務總局 國傢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於落實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 國傢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 2021 年第 11 號)

(二)政策要點

1.優惠事項辦理方式:第三方防治企業依照 60 號公告規定享受優惠政策時,按照《國傢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號)的規定,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

2.第三方防治企業依照 60 號公告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為:

(1)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一年以上的情況說明,與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有關的合同、收入憑證。

(2)當年有效的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或執(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及工資發放記錄等材料。

(3)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的年度營業收入、總收入及其占比等情況說明。

(4)可說明當年企業具備檢驗能力,擁有自有實驗室,儀器配置可滿足運行服務范圍內常規污染物指標的檢測需求的有關材料:

①污染物檢測儀器清單,其中列入《實施強制管理計量器具目錄》的檢測儀器需同時留存備查相關檢定證書;

②當年常規理化指標的化驗檢測全部原始記錄,其中污染治理類別為危險廢物的利用與處置的,還需留存備查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5)可說明當年企業能保證其運營的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標能夠連續穩定達到國傢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要求的有關材料:

①環境污染治理運營項目清單、項目簡介。

②反映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期間主要污染物排放連續穩定達標的所有自動監測日均值等記錄,由具備資質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全部檢測報告。從事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餐飲油煙治理的,如未進行在線數據監測,也可不留存備查在線監測數據記錄。

③運營期內能夠反映環境污染治理設施日常運行情況的全部記錄、能夠說明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的材料。

(6)僅從事自動連續監測運營服務的第三方企業,提供反映運營服務期間自動監測故障後及時修復、監測數據“真、準、全”等相關證明材料,無須提供反映污染物排放連續穩定達標相關材料。

(三)填報方法

填報方法詳見《2019 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新政辦理操作指引》第二條。

(四)註意事項

該政策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五、完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等四部門關於公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 年版)>以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 年版)>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 2021 年第 36 號)

(二)政策要點

1.《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 年版)》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 年版)》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企業從事屬於《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 國傢發展改革委關於公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 號)和《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 國傢發展改革委關於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 號)中目錄規定范圍的項目,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已進入優惠期的,可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企業從事屬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 年版)》規定范圍的項目,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可在剩餘期限享受政策優惠至期滿為止。

3.企業從事資源綜合利用屬於《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 國傢發展改革委關於公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 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 號)中目錄規定范圍,但不屬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 年版)》規定范圍的,可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優惠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六、明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程序,以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

(一)政策依據

《國傢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於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 號)

(二)政策要點

1.申請列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的企業,原則上每年 3 月 25 日至 4 月 16 日在信息填報系統中提交申請並將必要佐證材料(電子版、紙質版)。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對企業申報的信息進行初核推薦後,報送至國傢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3.清單印發前,企業可依據稅務有關管理規定,先行按照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享受相關國內稅收優惠政策。清單印發後,如企業未被列入清單,應按規定補繳已享受優惠的企業所得稅款。

4.企業對所提供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申報企業應簽署承諾書,承諾申報出現失信行為,接受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傢有關規定處理,涉及違法行為的信息記入企業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並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

(三)填報方法

填報方法詳見《2020 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新政辦理操作指引》第六條。

(四)註意事項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並適用於企業享受 2020 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和財關稅〔2021〕4 號規定的進口稅收政策。

七、公益性捐贈支出相關費用的扣除問題

(一)政策依據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號)

(二)政策要點

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過程中發生的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等相關支出,凡納入國傢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開具的公益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上述費用未納入公益性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企業相關費用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三)註意事項

該政策適用於 2021 年及以後年度匯算清繳。

八、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權投資的稅務處理

(一)政策依據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號)

(二)政策要點

1.購買方企業的稅務處理

(1)購買方企業購買可轉換債券,在其持有期間按照約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購買方企業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票時,將應收未收利息一並轉為股票的,該應收未收利息即使會計上未確認收入,稅收上也應當作為當期利息收入申報納稅;轉換後以該債券購買價、應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該股票投資成本。

2.發行方企業的稅務處理

(1)發行方企業發生的可轉換債券的利息,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2)發行方企業按照約定將購買方持有的可轉換債券和應付未付利息一並轉為股票的,其應付未付利息視同已支付,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三)註意事項

該政策適用於 2021 年及以後年度匯算清繳。

九、跨境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一)政策依據

1.《國傢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號)

2.《國傢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13 年第 41 號)

(二)政策要點

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從事混合性投資業務,滿足《國傢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13 年第 41 號)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對於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投資企業應於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並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於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支出,並按稅法和《國傢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2011 年第 34 號)第一條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但同時符合以下兩種情形的除外:

1.該境外投資者與境內被投資企業構成關聯關系;

2.境外投資者所在國傢(地區)將該項投資收益認定為權益性投資收益,且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同時符合上述第 1 項和第 2 項規定情形的,境內被投資企業向境外投資者支付的利息應視為股息,不得進行稅前扣除。

(三)註意事項

1.《國傢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13 年第 41 號)第一條規定的條件:

(1)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後,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

(2)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並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後,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

(3)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4)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2.《國傢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2011 年第 34 號)第一條: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3.該政策適用於 2021 年及以後年度匯算清繳。

十、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後有關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政策依據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號)

(二)政策要點

1.企業能夠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以發票載明金額為計稅基礎;不能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可以憑購置資產的合同(協議)、資金支付證明、會計核算資料等記載金額,作為計稅基礎。

2.企業核定征稅期間投入使用的資產,改為查賬征稅後,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扣除該資產投入使用年限後,就剩餘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攤銷額並在稅前扣除。

(三)註意事項

該政策適用於 2021 年及以後年度匯算清繳。

十一、文物、藝術品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政策依據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號)

(二)政策要點

企業購買的文物、藝術品用於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為投資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文物、藝術品資產在持有期間,計提的折舊、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三)註意事項

該政策適用於 2021 年及以後年度匯算清繳。

十二、企業取得政府財政資金的收入時間確認

(一)政策依據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 17 號)

(二)政策要點

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財政支付,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

(三)註意事項

該政策適用於 2021 年及以後年度匯算清繳

十三、延續政策匯總

(一)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 6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 7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 14 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傢鄉村振興局關於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號)

(二)政策要點

(三)註意事項

政策發佈之日前,已征的相關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