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人管轄原則的荒唐性

海德先生 2024-04-22 17:12 18次浏览 0 条评论 taohigo.com

有些法律體系中存在著屬人原則——即該國公民無論在何地均受該國法律管轄。屬人原則是封建的,把國民和國傢之間視為依附關系,而非平等的協調與合作關系。現代的、正當的國民與國傢關系顯然是平等的協調與合作關系,國民為瞭更好的生活而合作結成國傢,協調彼此的沖突。顯然是平等的關系,而絕不是依附的聽命關系。

屬人原則除瞭本質上的封建性外,在實踐上也有可能造成很強的荒唐性——比如與當地法律的沖突。如果一國公民身在另一國,那他是否能夠不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如果要求公民同時遵守本國的法律和所在地的法律,那麼極易出現沖突的情況,在當地合法而在本國非法的行為公民是否能做,在當地非法而在本國合法的行為公民又是否能做?如果公民同時受兩種法律管轄,那會受到過度的不合理的限制。

更極端的情況,如果當地法律要求必須做的行為是本國法律所不允許的,那將置公民於絕對矛盾的境地。舉個例子,假設公民的本國嚴禁公民狩獵老虎,而公民所在的當地老虎泛濫成災,要求所有人必須參與狩獵老虎,否則違法,那麼公民任何不當的行為都沒有做出,就已經處於必然違法的境地,甚至公民無論采取什麼行動,都無法避免違法。

有些國傢的屬人原則中為瞭修補一些問題,對於違反本國法律不嚴重到一定程度的、本國公民在海外做出的行為不予追究。問題是比如所舉的非法狩獵的例子,在有些國傢的法律中是極其嚴重的違法行為,而老虎泛濫的地方要求所有人參與狩獵也並非天方夜譚,這就會產生極其荒唐的情況。

無論從本質的封建性來說,還是從實踐中產生的沖突情況來說,屬人原則都是極其荒唐的封建原則,除非經過更充分的修補和更嚴格的限制使用,屬人原則才能有一定的合理性與正當性,而現在則明顯不符合充分修補與嚴格限制使用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