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說“老幹媽”是完全具備上市條件的,能夠持續穩定的盈利,財務狀況也很健康,一旦上市完全可以對標海底撈,成為餐飲行業又一隻獨角獸。但老幹媽迄今為止還是沒有選擇上市,到底是為什麼呢?其實老幹媽是真不敢上市!因為其股權設計存在很大的缺陷。

2014年,陶華碧把自己手上僅有的1%的股權轉讓給小兒子,老幹媽的股權結構變成瞭大兒子持股49%,二兒子51%,這樣的股權架構看似平衡瞭兩個兒子的利益,但也為上市埋下瞭隱患!

因為上市就避免不瞭會稀釋股權,按照規定,任何一傢企業上市,都需要經過2輪股權稀釋,第一輪稀釋掉10%,第二輪稀釋掉25%,所以一旦上市,老幹媽陶華碧的兩個兒子的股權就會被稀釋到34.425%和33.075%,這樣一來,如果兄弟兩人能夠始終保持共進退,則完全沒有問題。

然而若是兄弟兩人出現瞭分歧,這時候其他股東的意見就成瞭關鍵瞭,如果另外一個股東持股17%,隻要他站哪一邊,哪一邊就勝瞭,所以兩個大股東就需要不斷讓渡利益以求得到小股東的支持,這樣一來小股東反而成瞭公司老大,而這就是典型的“小三上位”。

其實不隻是上市,這樣的股權架構就算隻是簡單的融資都是問題,一旦有投資人參與進來,勢必就會打破平衡,兩個大股東的股權都會被稀釋到51%以下,這樣很容易產生“小三上位”的風險。

所以,對於公司而言,設計出合理的股權結構非常重要,可以保證公司的可持續發展,而錯誤的股權架構必然會造成股東內耗反目,導致公司蒙受損失,那麼合理的股權架構應該如何設計呢?

首先,要避免像老幹媽那樣可能產生“小三上位”風險的結構,就必須保證大股東持股超過51%,通常有兩種方式:

1、創始人占67%以上的股權,合夥人占18%的股權,剩下的15%的股權預留作為員工激勵股份。這樣可以保證創始人的對於公司的絕對控制權,大事小事都由創始人說瞭算。

2、創始人占51%的股權,其他合夥人加在一起占34%的股權,剩下的15%的股權預留作為員工激勵股份,並由創始人代持。這樣可以保證創始人的相對控制權,公司的日常事務都由創始人說瞭算,但重大事項決策則需要需求其他股東的支持。

其次,千萬要避免采用股權平分,這樣看似公平,但由於沒有絕對的老大,創始團隊很容易發生內訌,例如當年真功夫蔡達標和小舅子就是采用瞭股權平分,最終因為爭奪控制權而對簿公堂,多年的親人一夕反目成仇,令人唏噓,所以分配股權時一定要保證有且隻有一個人掌握公司的話語權。

那麼如果幾個合夥人的貢獻都差不多,股權分配差額太大的話肯定是不行的,這對於其他人來說就很不公平,這種時候應該怎麼辦呢?這個時候就需要用到同股不同權瞭,把股份的分紅權和投票權分離開來,即大傢可以平分股份,但是為瞭公司的長遠發展,就要保證公司隻有一個聲音,所以要約定其他人要把投票權都轉讓給創始人,由創始人掌握全部的投票權,但分紅還是按照持股比例平分。

當然,這個時候僅僅是口頭約定肯定是不夠的,還需要簽署相關協議,包括《一致行動人協議》和《投票權轉讓協議》,其中《一致行動人協議》約定其他合夥人無條件支持創始人的決定,大傢始終保持共進退。而《投票權轉讓協議》則是聲明其他股東的投票權都轉讓給創始人。隻有形成紙質文件,這樣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有足夠的約束力。

而除瞭上述的兩份協議外,合夥創業時還需要簽署以下協議,否則合作就很難長久:

1、《股東合作協議》,該協議是合夥創業的基礎,要約定好各自出給多少錢,占多少股,職位如何安排,問責機制是怎樣的,尤其是約定好分紅方案,包括分紅方式、分紅周期以及分紅的額度等都要講清楚。

2、《股東退出機制》,合夥創業最怕股東中途退出,所以一定要事先約定好鎖定期限和退出方式,例如要求鎖定期內以及在公司為盈利之前股東不能退出,否則隻能凈身出戶;如果是在鎖定期滿後正常退出,則由公司按凈資產價格回購其所有股份。

3、《競業保密協議》,對於中途退出的股東,要防止他出去後單幹成為競爭對手或者直接加入對手公司,所以要約定要在一定期限內,中途退出的股東不得從事相關行業。

以上的方案和協議我都放在下方的股權工具包裡,你拿過去稍作修改就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