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性分析WTO背後的烏拉圭回合

莞深高速 2024-06-21 14:36 12次浏览 0 条评论 taohigo.com

背景

從1947年開始,關稅總協定共進行8次談判,經過前七次談判,發達國傢的關稅水平大大降低瞭。從1986年開始,開始進行“烏拉圭回合”貿易談判,經過在 1986 年和 1994 年的烏拉圭回合審議期間,國際上的商業活動取得瞭非常重大的進展。它標志著第一次在全球范圍內談判和實施瞭一套全面的貿易協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非常廣泛、議題非常復雜,對世界經濟結構影響之深遠在關貿總協定的歷史上都是空前的。烏拉圭回合期間達成的協議促進瞭新市場的開放、貿易壁壘的降低以及為世界各地的公司和消費者創建瞭一個更可預測和穩定的貿易環境。

在貿易的過程中,雙方都需要履行義務,如果其中一方未能履行其義務,即使是國際協議中最有利的條款對於爭端中的他們來都是也毫無意義的。所以在爭端發生之後必須及時、有效和系統地解決爭端。根據規則來處理爭端,而不是看這個國傢發展的強弱程度。根據規則處理爭端有助於解決全球貿易問題的負面影響,並減少弱勢方和強勢方之間的不對稱。在許多人看來,在這一回合取得的眾多成功中,最重要的或許是創建瞭 WTO 作為解決貿易爭端的場所,並構建瞭一個新的、統一的和具有約束力的爭端解決機制。

烏拉圭回合創立瞭——現代爭端解決制度 (DSS) ,而現代爭端解決機制是WTO 條款的重要組成部分。 WTO 協議非常詳細說明瞭爭端解決的進程和規則。現在我們見到的現代爭端解決機制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4之下近半個世紀的實踐、規則和進程逐漸發展的結果。這個系統的最主要的目的是確保國際貿易的能夠長期穩定的發展,以及再出現相似問題時能夠被預測。雖然 WTO 將國際貿易定義為在其成員之間轉移商品和服務,但這種交換通常不是由國傢而是由個體經濟運營商來進行提供的。如果這些個體運營商要從事長期交易,那麼他們就需要需要政府提供法律確定性和監管一致性。

在這篇這篇文章中主要是評估烏拉圭回合的重要性和影響及其當前的挑戰。

WTO 當中的現代爭端解決機制在現在通常被稱為該組織的“皇冠上的明珠”。這種主權國傢之間的強制性第三方爭端解決制度在國際公法中並不常見。不過它也可能是最繁忙的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在 25 年多的時間裡處理瞭近 600 起案件。與他相比較而言值得註意的是,在國際刑事法院成立近16年的時間裡,它隻審理瞭23起案件,隻作出瞭6項判決。與世貿組織同時成立的“國際海洋法法庭”僅審理和解決瞭25起案件。這樣作對比,國際投資仲裁是唯一能夠在案件處理量上可以與世貿組織相媲美的組織制度。從這方面來講,這表明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是非常有效的,這個機制能夠得到成員國信任。成員國認為其可以解決貿易爭端,並且其處理的案件量很大。但該系統並非十全十美的,它也存在著一點的缺陷,也會受到成員國的詬病。

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 (DSU)

目前實施的爭端解決機制是在烏拉圭回合期間創建的,部分是為瞭 WTO 協議。該系統在概述解決沖突和爭端或 DSU 的進程和規則的理解中有所概述,它是 WTO 公約附件 2 的一部分。 DSU概述瞭當今管理 DSS 的規則和進程。爭端必須及時和有組織地解決,因為它可以防止未解決的國際貿易沖突產生不利影響,並確保爭端是根據既定規則而不是優勢和權力來調解的。自 1995 年 WTO 協定實施以來,現代爭端解決制度變得越來越重要,因為成員經常使用它來解決爭端。

現代爭端解決制度DSS的特點

爭議系統的使用是強制性的。比如在使用時,“應”一詞廣泛用於確定 WTO 公約的條款規定,所謂強制性就是使其所有成員在發生沖突的時候,一定必須使用該框架來處理他們的沖突。由於 DSU 是 WTO 公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有 WTO 成員都承諾受其約束。 DSU 使 WTO 的現代爭端解決機制對 WTO 成員之間可能出現的所有問題具有強制性。與其他一些國際沖突解決機制不同,爭端方無需單獨聲明或同意承認WTO 的的主權。隻要其加入世貿組織就意味著同意遵守世貿組織的沖突解決進程。因此,所有會員都可以不受限制地進入系統解決爭議,任何會員都不能因不作出反應而逃避系統的管轄。

及時解決糾紛

WTO的現代爭端解決機制旨在及時解決爭端,對爭端解決過程的各個階段都有嚴格的時間表。根據 DSU 第 3.2 條,“本諒解規定的進程應以確保爭端得到積極解決而不會無故拖延的方式適用。”此外,第 3.7 條規定,除非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英文簡稱為DSB ,一致投票延長該期限,否則專傢組應盡快(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自專傢組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向 DSB 提交報告。此外,DSU還規定瞭60天的磋商期,在此期間,爭端各方必須通過雙邊磋商解決分歧。如果在此期間爭議未得到解決,投訴方可以請求成立爭議解決小組。小組必須在收到請求後 20 天內成立,並在成立後六個月內完成報告,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 90 天。上訴機構必須在上訴移交之日起 90 天內提交報告,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 30 天。 DSU 還允許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加快爭端解決進程,例如當此次爭端涉及對投訴方的貿易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措施時。這對於防止爭端糾紛無限期拖延並給所有相關方造成經濟困難和不可預測性至關重要。快速和公平地解決沖突有助於避免進一步的關系緊張和深一步的報復行為。

有約束力的決定

爭端解決小組或上訴機構做出的決定對爭端涉及的各方都具有約束力。這意味著當事雙方都有義務去遵守爭端解決機構做出的決定,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都可能導致 WTO 采取進一步行動。根據第 3.7 條,“專傢組應對其審理的事項進行獨立和客觀的評估,包括對案件事實的準確評估以及相關適用協議的適用性和符合性,並應做出有助於協助的其他調查結果DSB 提出建議或做出涵蓋協議中規定的裁決。”這是 WTO 解決爭端和追究成員遵守其規則和承諾的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各方必須遵循爭端解決機構的判斷,無論他們在國際貿易中的相對實力或影響力如何,這也有助於該系統確保根據規則而不是其成員的力量解決沖突。第 4.9 條也規定瞭專傢組和上訴機構的調查結果將由 DSB 采納,除非 DSB 以協商一致方式決定不采納該報告。具有約束力的決定功能還確保各方承諾執行決議並且不能反悔,確保各方貿易關系的連續性。

替代性爭議解決 (ADR)

盡管 DSU 禁止使用其他規則解決與 WTO 相關的問題,但 DSU 第 25 條規定在 WTO 內進行仲裁作為上訴機構和專傢組審議的沖突解決方案。仲裁為爭議解決過程提供瞭靈活性,並允許相關各方在不經歷整個專傢組進程的情況下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根據第 3.6 條,“有關成員可在專傢組報告傳閱前的任何時間尋求與投訴成員共同商定的解決方案。”這對於就分歧達成雙方都同意的解決方案,並確保爭端解決進程可以量身定制以滿足個別情況的要求。允許不激進的爭端解決有助於防止爭論加劇和報復的風險。由於 ADR 流程的自願性質,DSU 進一步指出,各方必須同意在仲裁發生之前進行仲裁,並且各方將選擇流程規則。

禁止任意決定

禁止會員采取單方面措施解決爭議。這意味著,沒有經過世界貿易組織的授權,成員不得實施貿易制裁或者自行采取其他行動應對沖突。根據第 23.1 條,“除根據本諒解的規定外,任何成員不得根據本諒解對另一成員采取任何行動。”此外,第 23.2 條規定,“任何成員不得根據其國內法對另一成員采取任何行動,除非該行動符合其在適用協議下的義務。”

成員們應該意識到單邊行動的弊端,這主要是因為於該體系的多邊歷史背景。為瞭說明這一點,假設一個成員聲稱另一個成員違反瞭 WTO 規定。被指控的那個成員可以通過違反其他成員的 WTO 義務(通過設置貿易壁壘)或不采取任何行動來單方面做出回應。假設一名成員侵犯瞭另一名成員的權利以回應最初的侵權行為。在這種情況下,違規成員可能會爭辯說他們的行為是根據國際法的習慣原則進行的。但是,如果被指控成員對其措施違反WTO義務提出異議,WTO將不會接受正當反措施的論點。相反,指控的一方可以聲稱這種反制措施是非法的,並以此為理由為報復行動辯護。最初的申訴人的法律觀點表明他們不同意並認為第二個對策是非法的。

首選解決方案通常是雙方同意的

這意味著鼓勵雙方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而不是僅僅依賴上訴機構或專傢組的決定。現代爭端解決機制的主要目的不是做出判斷或制定法律,而是保護受害成員的權利並界定義務和責任的界限,從而提高安全性和可預測性。相反,與其他法院系統和 WTO 協定一樣,重點是為爭端找到雙方都同意的解決方案。根據第 3.7 條,現代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是對分歧達成有利的解決方案,最好的結果是各方相互接受並遵守有爭議的協議。隻有在當事方已用盡所有其他爭議解決途徑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裁決。 DSU 是一種機制,在該機制中,爭端各方必須通過將正式討論作為任何爭端的初步階段,做出合理的努力來談判達成妥協。盡管案件可能進入審判階段,但仍鼓勵各方嘗試雙邊解決。

現代爭端解決機制DSS機制的弊端

WTO 的爭端解決機制設立的主要目的是為瞭全球市場能夠順利運作。除瞭防止濫用職權外,它還能促進穩定性和可預測性。不幸的是,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進程目前正在經歷危機。批評者認為,WTO 的現代爭端解決機制偏向於擁有更多資源和影響力的發達國傢。這可能導致爭端解決的不平衡,使發展中國傢處於不利地位。例如,發達國傢有更多資源向世貿組織提起訴訟,並聘請法律代表為其案件辯護。這使他們比發展中國傢更有優勢,發展中國傢可能沒有同樣的資源來參與沖突解決進程。此外,美國作為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傢之一,被指控利用其權力和影響力阻止新成員被任命為上訴機構成員,這使地美國在爭端中具有優勢,因為美國可以直擊影響上訴機構成員的任命。這可能導致做出有利於美國利益而非其他國傢(尤其是發展中國傢)利益的決定。例如,2018 年 9 月,由於美國反對在 8 月下旬再次任命現任成員連任,上訴機構隻有 3 名成員(原計劃有 7 名成員)。自這些進程以來,上訴機構一直面臨危機,使其無法有效運作。這導致批評現代爭端解決機制沒有按其應有的方式運作,並且爭議沒有得到解決。

批評者還認為,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僅涵蓋一些有限范圍的爭端,這些爭端不包括與人權和勞工標準等問題相關的爭端。 DSU 僅涵蓋與貿易相關的爭端,例如關稅、補貼和貿易壁壘方面的爭端。它不包括與人權和勞工權利、知識產權和環境保護權等事項有關的糾紛。在涉及“蝦龜案”等環境案件的情況下,上訴機構的建議沒有定論。這個涉及蝦進口的案例受到更多關註,案例的原因是美國的為瞭保護烏龜而作出的一項政策變化,即禁止從不部署海龜排除設備的國傢進口蝦。美國被賣蝦的四個亞洲國傢成功起訴並在世貿組織中獲勝。專傢組報告強烈譴責美國為實現保護海龜的環境安全目標單方面行事;但是,上訴機構以支持保護環境為前提,軟化瞭對美國政策的批評,同時仍然撤銷瞭美國采取的具體措施,後續允許美國將此類行為推廣到全世界。這個例子說明世貿組織在對強國執行嚴厲判決的時候並沒有那麼嚴厲。

此外,世貿組織的沖突解決過程有時很緩慢,一個案件需要數年時間才能解決。這可能會給有關各方帶來經濟損失和不確定性,並可能阻止各國找到解決爭端的辦法。例如,中美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持續瞭15年多,直到2019年才得到解決。其次,歐盟和加拿大的海豹產品糾紛持續瞭8年多,直到2013年才得到解決。美國和印度之間關於印度太陽能電池和組件的國內含量要求的沖突持續瞭四年多,直到 2016 年才得到解決。這些例子說明爭端解決過程可能很慢,需要幾年時間才能解決。這可能會給相關各方帶來經濟損失和不確定性,並且因為時間進展緩慢,同時也阻止各國找到解決爭端的辦法。這有可能削弱 WTO 的爭端解決機制及其整體信譽。

建議

當根據更嚴格的標準評估 WTO 的表現時,例如公平競爭以及在貿易和非貿易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它表現不佳。雖然有更多的發展中國傢參與其中,但其他國傢仍未參與其中。因此,基於上述對 WTO 的批評,如果WTO今後需要有一個更好的未來。這可以通過增加資源和支持發展中國傢參與沖突解決進程來實現。發展中國傢向世貿組織提起訴訟和聘請法律代表為其辯護的資源往往有限。為發展中國傢參與沖突解決進程提供更多資源和支持,有助於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減少對發達國傢的偏見。此外,應增加發展中國傢在爭端解決機構中的代表性。發展中國傢在爭端解決機構中的代表性往往較少,這可能導致偏向發達國傢的利益。增加發展中國傢在爭端解決機構中的代表有助於確保所有國傢的利益都得到考慮。最後,世貿組織應提高沖突解決過程的速度和效率,以幫助減少有關各方的財政損失和不確定性,並有助於防止各國找到解決爭端的辦法。

結論

總而言之,WTO 的 DSS 在解決成員國之間的貿易爭端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DSS 提供瞭一個公平、高效和有效地解決成員國之間貿易爭端的機制。通過根據規則而不是強度來裁決爭端,有助於減少未解決的國際貿易沖突的負面影響,並縮小強弱參與者之間的差距。然而,DSS 因偏向發達國傢、范圍有限和進程緩慢而受到批評。針對這些批評,有必要增加對發展中國傢參與爭端解決進程的資源和支持,擴大DSU的范圍,提高沖突解決進程的速度和效率等。通過解決這些批評, DSS 可以得到加強,以確保它是解決成員國之間貿易爭端的公平、高效和有效的機制。

更新:感謝知友私信告知文章裡的幾處錯誤,現更正一下

1.專傢組報告

2013年11月23日,經過歐盟,加拿大(挪威)雙方的爭論,WTO發佈瞭專傢組報告,認為歐盟的措施違反瞭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從專傢組的報告中可以看出來,WTO認同歐盟關於保護動物福利屬於公共道德的范疇,並且認可保護的正當性和合理性。但是在法律運用上又認為直接使用禁令不合法。所以嘗試在雙方爭議中尋找一個平衡點。但是專傢組報告並沒有得到雙方認可,2014年1月24日加拿大、挪威分別就專傢組報告提起上訴,29日,歐盟也提起上訴。

2.上訴機構報告

2014年5月22日,WTO爭端解決機構發佈上訴機構報告。維持瞭上訴機構專傢組在報告中關於歐盟的海豹禁令違反瞭GATT1994協定中的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