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這兩種招標采購方式很相似,這兩者有什麼區別嗎?”

很多企業覺得這兩種招標采購方式像雙胞胎一樣,總是傻傻讓人分不清楚。當招標采購項目采用談判或者磋商時,不知道該如何區別應對?不瞭解兩者的本質區別,就難以有的放矢,成功率自然也就降低瞭。

今天保標小編就和大傢一起詳細解讀瞭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有哪些區別,以及各自的適用條件。

01評審方法的區別

競爭性磋商采取綜合評分法,而競爭性談判采取最低價法。

1、競爭性磋商的評審方法是競爭性磋商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在明確招標采購需求之後,要求所有參與供應商進行最終報價,最後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各項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即為中標候選供應商。

2、而競爭性談判的評審方法則是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並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二輪報價以及最終報價,然後招標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選出最符合招標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對等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並將最終結果告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02招標采購文件發售期限區別

競爭性談判:空白,沒有明確規定。

競爭性磋商:磋商文件的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03供應商確定方式的區別

競爭性磋商和競爭性談判除瞭發佈公告外,還可由招標采購人、評審專傢分別作書面推薦,或者是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

04使用條件區別

競爭性談判有4種使用條件,競爭性磋商有5種使用條件。

其中,談判和磋商有兩種使用條件是相似的。

另外,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更適合使用競爭性磋商方式。

符合使用競爭性談判招標采購方式的有如下4種情形,包括: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但應當是招標采購人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招標采購人拖延導致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這裡指因招標采購藝術品或者因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導致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符合使用競爭性磋商招標采購方式的有如下5種情形,包括: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招標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以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以上就是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的本質區別,總之競爭性談判最後比的是價格,誰價格最低誰成交;競爭性磋商最後比的是綜合實力,誰綜合得分高誰成交。

相比之下,競爭性磋商對不太明確需求的招標采購單位,對供應商向磋商小組展示產品質量、服務等都是有優勢的。

政府招標采購六種招標采購方式適用情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