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市場上基金產品的平均收益率雖然較 2014 年至 2015 年股票牛市期間 下降,但依然受到眾多企業的青睞,特別是高分紅率基金產品,在其分紅權 益登記日前銷售火爆。據介紹,部分基金公司以“合理避稅”為噱頭推銷相 關基金產品,附帶詳細的“企業購買基金利用分紅避稅操作方案”,這讓很 多企業財務人員躍躍欲試。筆者認為,通過購買投資基金,利用基金分紅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轉讓基金份額帶來賬面虧損的辦法,達到少繳企業所得 稅的目的,這種避稅模式面臨很大的稅務風險。

購買證券投資基金如何避稅

當前,部分基金公司推送的避稅基金分紅產品,產品名稱為《XX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目前基金份額凈值(單位:元)1.8813,本次計劃 分紅方案(單位:元/10 份基金份額)6.400(註:分紅率 34.02%),登記日 為 xx 年 11 月 29 日,除息日為 xx 年 11 月 29 日,現金紅利發放日為 xx 年 12 月 1 日。經基金公司解釋,假若公司稅前利潤為 5000 萬元,則可以安排 利用資金在公告日前買入基金 10000 萬元,分紅比例為 35%,即分紅所得 3500 萬元,賣出基金所得 6500 萬元,造成交易虧損 3500 萬元,最終,分紅部分不征收所得稅,虧損部分還能達到抵稅效應。

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公司在購買此類基金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1250 萬元(5000×25%,企業所得稅按 25%稅率計算),而購買此類基金並贖回後, 因造成交易虧損 3500 萬元,稅前利潤僅為 1500 萬元,相應所得稅為 375 萬元(1500×25%),則有效規避應納企業所得稅 875 萬元(1250-375)。

盡管基金公司給出的避稅方案十分誘人,但是是否真的如其所言能夠達到合 理的避稅效應呢?

購買基金避稅存在潛在風險

盡管利用投資基金避稅所引用的稅法規定有所依據。《財政部、國傢稅務總 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 號)第二條和《中 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12 號) 第三十二條都規定,為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 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 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 發生的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但是,從證券交易行為本質來說,通過分紅基金避稅的行為背離瞭資本市場的功能和稅收政策的本意。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發現企業價值進而實現投資收益,是企業多渠道投資的一個重要平臺,而證券投資基金的優惠 政策本意是鼓勵我國基金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和基金市場的發展。利用證券投資基金“快進快出”的交易方式,不單單給資本市場帶來不確定的因素,違背其功能定位,也造成國傢稅收的損失。

此外,根據目前稅務機關反避稅的一般性條款,即通常所說的“合理商業目的原則”,企業如果以少繳企業所得稅為目的而購買投資證券基金,“快進快出”沒有合理商業目的,那麼將面臨稅務機關的嚴格監管核查,因此不鼓勵相關企業采取此投資方式避稅。

防止“快進快出”購買基金避稅的建議

據相關專傢介紹,考慮到目前絕大多數基金分紅率較低、抵稅效率不明顯,且市面上很多證券投資基金掛鉤股票二級市場,風險較大,對操作人員要求 很高,因此不建議企業通過購買相關基金公司推送的此類避稅分紅基金產品。

為瞭引導納稅人合理運用稅收優惠政策,降低企業潛在稅收風險,建議國傢有關部門出臺相關規定,明確限定證券投資基金最短持有期限。對於證券投 資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超過最短持有期限,則分配取得的收入適用暫不征收所得稅優惠政策,若持有期低於半年,則分配取得的收入需要沖減該筆基 金賣出或贖回造成的損失的餘額,方能進行暫不征收所得稅處理。規定最短 持有期能夠帶來兩方面的好處,一方面能夠避免基金公司在分紅公告日之前 短時間內通知相關企業進行申購贖回達到避稅操作,避免造成國傢稅款流 失。另一方面,能夠保留既有的稅收優惠政策,繼續鼓勵真正有需求的企業 進行證券投資基金,合理優化金融市場運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