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回購條款

钋元素 2024-04-10 12:36 11次浏览 0 条评论 taohigo.com

羅永浩的事情沸沸揚揚,那什麼是一級市場的回購條款呢

回購條款內容: 一級市場的回購條款本質是一種對賭,一般國內比較多觸發回購對賭條件是當投資人投資5-8年後,如果被投公司未能完成IPO, 被投公司或者創始人需要回購投資人的投資款。 少數回購觸發條件是當被投公司未能完成約定的業務指標。

回購的價格計算:一般條款上約定是投資人的投資款+約定的年化投資收益率(單利復利都有),收益率實踐中8-10%單利的比較多。

回購的承擔主體:如果是外資架構,一般回購主體是公司。 如果是內資架構,回購主體一般是創始人。 產生這個差異的兩個原因,一個是國內公司回購投股份註銷的法律流程比較復雜,司法實踐中操作起來流程復雜、漫長、還有一定不確定性。 而境外比如設在香港、開曼的公司回購註銷股份的操作相對比較簡單。 另個一個原因確實是國內部分資本對創始人連帶比較看重。

回購承擔主體的變通環節:因為上述國內公司回購的實操障礙問題,實際操作中創始人承擔回購往往以創始人在公司的股份為上限。 也就是說如果創始人無力償還投資人的投資款,最差就是把其在公司的股份全部抵給投資人,而創始人的其餘個人財產,比如房產等則不受影響。

回購是否普遍 :是的,目前為止,在國內無論是美元基金,還是人民幣基金,基本都要求回購條款。 完全沒有的我隻在個人投資人上見到過,機構投資人90%以上都需要回購條款。

為什麼要有回購條款:

  1. 資金成本和期限: 投資人無論是投資機構、產業公司、政府基金,其實背後都是有期限的,投資機構背後是投資人,到期拿回報天經地義,可以時間長,但不能沒有期限。 產業公司其實投資也是有期限的,比如10年來看,任何公司都可能遇到發展不順,需要更多資本的時候,所以不可能無限期提供資金。 政府基金也是相同道理,且還有想過負責人輪替風險。
  2. 道德控制: 站在投資人角度,如何制約創始人不亂搞,掏空公司呢?(信任不能代替條款約束,道德不能代替法律)。回購客觀上說是最有效的條款。 這裡不展開,老實說過去三年,很多領域的很多投資如果不是連帶瞭實控人,可能投資人實際更慘。

回購條款是否會取消:這是市場競爭的產物,如果大傢都可以不要回購條款,我相信回購條款也不會存在。但反過來,資本稀缺,買方市場的環境下,創業者恐怕也缺乏博弈空間。老實說這條確實是投資人和創始人的博弈,兩邊立場差異比較大。

項目騰挪:確實按老羅說的,新項目是否平移往往更多初於投資人和創業者信任道德考量,單獨靠法律條款約定確實不容易說清楚。 但其實這條這幾年國內非常流行的原因可能和某個基金在某個項目上的超級超級超級回報有很大關系。

說回到錘子科技,當年其實錘子科技的投資人中信金石,是逼迫羅永浩個人回購瞭投資款,如果站在LP的角度,確實要為金石的行為和條款談判能力點贊,可能不厚道,但是確實是保全瞭出資人的錢。

實踐中早期基金一般回購條款的執行方面比較松,早期基金更多看重單個項目的高倍數回報,對失敗項目考慮投資成本、實踐中執行回購的難度,對基金在創業者中的聲譽考量,對回購的執行往往比較松。 後期基金因為單個項目投資金額大,對回購的執行訴求往往要求比較高。 產業資本我實際觀察其實回購執行力度比大傢想的要高,可能和執行回購條款的往往是法務部門,和投資部門是平行關系,執行條款的力度往往比較大,有時候其實比基金還較真。

任何市場都有一些規則,最大的利用好法律規則,保護好各自利益,才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