誡勉談話就是談談話嗎?帶你瞭解誡勉

摇晃的红酒杯 2024-09-15 10:44 7次浏览 0 条评论 taohigo.com

在各地紀委監委的官方通報中,組織處理措施

和紀律處分(之後會專題介紹)是經常看到的,但還有一種處理措施——誡勉,偶爾也會出現在公眾視線中,比如

吃瓜群眾:誡勉談話算個P的處理!不就是談個話勸誡、勉勵一下嘛!

呃······誡勉談話的目的確實是這樣的,但也不是想象的那麼簡單。那誡勉到底是個啥嘞?

筆者認為,誡勉是與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相並列的一種特殊處理措施。有的地方將誡勉與批評教育、通報、責令作出檢查等都作為組織處理措施,筆者認為這是一種在實際操作中形成的廣義上的理解,而中央文件規定的組織處理措施僅包括以上鏈接中的幾種,誡勉在嚴格意義上不屬於組織處理。

我們來看一下官方文件中對誡勉的規定: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報。進行嚴肅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切實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危害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危害嚴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中:發現輕微違紀問題的,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對其誡勉談話,並由本人作出說明或者檢討,經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上級紀委和組織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十五條: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結合被監督對象的職責,加強對行使權力情況的日常監督,通過多種方式瞭解被監督對象的思想、工作、作風、生活情況,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應當及時約談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提高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九條: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吃瓜群眾:不明覺厲···但···還是不知道誡勉有啥厲害!(攤手狀)

好的,那我們就再深入看看:

誡勉對象:剛開始是對黨員幹部適用的,但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後,最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對公職人員也明確作出瞭規定,所以所有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都是適用的。

誡勉方式: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可以采取書面和談話兩種方式進行誡勉。但誡勉談話是最常用的方式,所以在口語中,很多人將“誡勉談話”等同於“誡勉”瞭。

適用情形:1998年《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已廢止,參考學習,2019年出臺瞭《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條例》)規定“領導幹部在考核中被評定為基本稱職的,考核機關應對其提出誡勉”。2003年《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規定 “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黨委(黨組)、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時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2005年《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第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一)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四)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五)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六)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七)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從2005年《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適用情形可以看出,誡勉已經側重於對輕微違紀問題的處置。

《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中組發〔2015〕12號)第十三條:領導幹部存在下列問題,雖構不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免於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明確瞭“雖構不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免於黨紀政紀處分的”的大方向。

再綜合近年來出臺或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等黨內法規來看,誡勉適用於黨員和公職人員輕微違紀違法行為但不需要追究紀律法律責任的,或者應給予黨紀政紀輕處分但具有減輕情節或者免予黨紀政紀處分情形的,或者應當被問責的黨員領導幹部

影響後果:《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吃瓜群眾:哦哦哦,那確實是處罰瞭呢!是不是很嚴重呢?不夠嚴重沒意思呀!

論起嚴重程度呢,就要看其影響後果瞭紀律處分不用說瞭,這是組織給予的最嚴重的處理方式瞭;組織處理的影響大傢可以看文章開始的鏈接(再貼一次鏈接)

組織處理中停職檢查要視情況作出後續處理,單就本身來說隻是暫時停止其職務職權,其影響程度可大可小;其他的組織處理措施都要是比誡勉嚴重的。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檢查是沒有影響後果的(名譽影響不算),比誡勉後果要輕。所以,就影響後果來說,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檢查<誡勉<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總之,誡勉已經算是對未構成違紀或者輕微違紀幹部的比較嚴重的處理方式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