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返利,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深海安康鱼 2024-05-15 08:36 12次浏览 0 条评论 taohigo.com

文 |FreeCity(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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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引 言

返利,是企業根據一定的評判標準,以現金或實物的形式對經銷商進行的獎勵,一般是滯後兌現。

為激勵經銷商,很多企業都會制定相關的返利政策,擴大銷售規模,達到“薄利多銷”。

目前實務中最常見的返利有兩種:

  1. 達標後直接返還貨款或者沖抵貨款;

  2. 達標後贈送實物。

而結合時間來看,又分為月度返利、季度返利和年度返利等。

針對實務中各式各樣的銷售返利,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我們今天結合案例來聊聊。

02

準則依據

我們先來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2號》的要求:

可見,要清楚銷售返利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則要判斷這項返利,是屬於“可變對價”還是“附額外購買選擇權”。

那我們不禁好奇,這兩者的會計處理的差異在哪呢?

可變對價,應作為對“交易價格的調整”,也就是說,它屬於合同中這一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的“組成部分”,在財報上所屬的會計期間是同一期間。

在沒有確定具體可變金額時,應采取合理的估計來處理。

而附額外購買選擇權,則和合同中的這一項履約義務,屬於兩項不同的履約義務。相當於在這一份合同中,存在兩項義務:

  1. 提供合同中約定的商品和服務;

  2. 提供在未來購買商品時可以享受折扣的權利

如果第2項權利“重大”,則應該將該合同交易價格在這兩者之間進行合理分攤,並按照這兩項義務的完成情況,相應確認收入。

此時,這兩項在財報上所屬的會計期間是不同期間。

這兩項處理,都會導致本期確認收入的減少,但其背後的原因卻不同,因此要加以區分。

我們結合案例,來看看銷售返利的會計處理。

03

案例分析

案例一:美智光電

公司是一傢專註於照明及智能前裝產品設計、研發、生產和銷售的高新技術企業,主要產品為照明產品,也就是各類燈具。

公司將其對經銷商返利按照“可變對價”進行會計處理:

第一步,是按照“權責發生制”,預提銷售返利,並作為可變對價,調整當期收入確認金額。

後續第二步,則陸續根據實際金額,調整預計的返利估計金額。

也就是計提返利和兌現返利兩大步驟。

在兌現返利時,公司采用兩種方式:

  1. 按扣除返利後的金額(凈額)確認收入;

  2. 直接開具紅字發票,沖減收入。

這也是我們針對現金返利,最常見的會計處理方法。

這裡要註意的是稅會差異。

在預提返利時,由於尚未開票,納稅的義務也還沒有產生,因此不需要考慮相關稅費。

而在返利實際兌現時,則根據“直接扣減”或者“沖紅”的方式,考慮相關稅費。

我們再來看案例二:愛迪特

公司是國內領先的口腔修復材料及口腔數字化設備提供商,主營業務為口腔修復材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其產品口腔修復材料主要用於制作牙冠。

公司將其對經銷商返利按照“附有額外購買選擇權”進行會計處理:

公司認為實物返利構成瞭一項“重大權利”,因此將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並將交易價格在商品和權利之間進行分攤。

比如,客戶A達到瞭獲取返利的銷售目標,公司按照其當年采購金額的一定比例,計提返利金額,並在下一年將返利金額折算成指定產品後,以產品的形式向其兌現返利。

如果對方下一年不再購買公司產品,那這項權利也就失去瞭效力。這也就是和上述現金返利的區別之處,和前述這兩者的本質區別是相對應的。

我們來看看公司的會計處理:

第一步,也是結合實際交易情況,計提銷售返利,並借營業收入,貸合同負債。

這裡要註意,和前述不同的是,此處是貸“合同負債”,而不是貸“其他流動負債”,這是因為此處的返利,是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那麼根據新收入準則來看,就應該列示在合同負債(核算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

第二步,在下一年實際兌現返利時,借合同負債,貸主營業務收入。

如果對方最終放棄瞭這項權利,會計操作也是如此。

但一般來說不太會,因為在前一年計提返利時,就應該合理預估,對方很有可能行使這項權利。

如果對方很有可能會放棄這項權利,事實上,在前一年也就無需計提此項返利瞭。

此外,可變對價的處理不需要考慮成本端的處理。

那麼對於“額外購買選擇權”呢?是否要考慮對成本端的調整?事實上我認為不需要。

對於本期來說,這部分銷售的產品成本已經產生,對應的交易價格也已經過合理分攤,預提返利的結果最終導致瞭當期收入減少,在成本不變的情況下,體現為當期的利潤變薄。

對於下一期來說,由於這項權利會導致公司要交付一定數量的產品,就需要據此來結轉成本。

由於這部分產品所對應的名義價格是0元,大傢會認為,是不是出現瞭“有成本無收入”的情況?

但事實並非如此。這部分產品實際“分攤瞭部分交易價格”。

我們可以舉例來說明:

我們再來看看稅會差異。

在第一年計提返利時,公司事實上已經按照全額開票,因此包括返利在內的收入,對應的納稅義務已經產生。

在第二年返利兌現時,公司雖然會確認這部分收入,但是卻不影響實際開票金額,因此相當於這部分交付的產品,事實上還是繳納瞭稅金,但體現在上一年的“開票”中。

此處就會導致稅會差異。

上述兩個案例,是根據準則規定,按照可變對價或者額外購買選擇權來做的。

當然也有公司,“另辟蹊徑”,采用其他處理的。我們來看案例三。

案例三:紅星美羚

公司申請在創業板上市,主營業務是以羊乳粉為主的羊乳制品研發、生產和銷售,產品包括嬰幼兒配方乳粉、兒童及成人乳粉等。

可見,公司對其實物返利的會計處理是確認相應的銷售費用,雖然對利潤的影響和沖減收入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對於報表列示科目卻是完全不同的。

在第一年計提返利時,應沖抵收入而非確認費用;在第二年兌現返利時,應確認收入結轉成本,而非相互抵消後凈額列示。

同時,從金額來看,沿用前述的例子,此處確認的促銷費為100*5%=5萬元,而按照“附有購買選擇權”的交易價格分攤來看,則是4.76萬元,兩者也存在差異。

當然,這傢單位的申報比較早。前述兩個案例都是近期的申報案例,因此都按照《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2號》的規定來進行處理。

我們也查瞭下,這傢單位的IPO申報被拒,似乎也和其經銷商的問題密切相關。

有關於經銷商的核查,大傢有興趣也可以戳下述文章:

IPO審計中,經銷商和貿易商應如何核查?(上)

IPO審計中,經銷商和貿易商應如何核查?(下)

05

總 結

最後,我們也簡單來總結一下,銷售返利的會計處理:

  1. 如果是現金返利,一般作為可變對價來進行處理;

  2. 如果是實物返利,同時構成一項重要的額外購買選擇權,則對其分攤交易價格,進行處理;

具體的會計處理,可以參考前述案例。

如果大傢有要補充的,有疑惑的,都歡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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