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補貼的標準各地方都不太一樣,殘友們經常給殘之傢留言討論說標準太低瞭,無法維持生活。其實國傢已經開始行動瞭,民政部、財政部和中殘聯聯合發佈瞭《關於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將給殘疾人補貼帶來全新的變化。

一些省份的最新補貼標準已經出來瞭:

江蘇省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自2021 年1 月1 日起,省定城鎮、農村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分別按不低於130、90元/月·人發放。各地民政部門和殘聯應統籌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調整及照護市場勞動力價格變化等情況,在統籌考慮省定標準調整的基礎上,合理測算本地區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並適時會同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請同級黨委和政府確定。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按照低保標準調整同步調整。落實補貼資金和工作經費,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調整後應於2021 年7 月1 日前落實到位。(來源:江蘇省民政廳)

四川: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民政廳、財政廳、省殘聯結合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適時研究調整全省殘疾人兩項補貼最低標準。各地可根據當地殘疾人保障需求、財政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對補貼標準進行科學測算和全面論證,合理確定本地區補貼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根據護理等級、服務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別化的待遇保障政策,確保最大程度發揮制度效果。各地標準調整方案要及時報民政廳、財政廳備案。(來源:四川省民政廳)

山東:殘疾人這兩項補貼標準將實行動態調整

山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殘聯聯合印發《關於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的通知》。省級按照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並兼顧殘疾人生活保障和長期照護需求的原則,與相關民生政策標準銜接,合理確定全省殘疾人兩項補貼指導標準,原則上每2-3年啟動標準調整研究程序。各市實際補貼標準不得低於該指導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殘疾等級、護理等級及服務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別化的補貼保障標準,提高補貼的精準度。(來源:經濟導報)

使殘疾人更有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讓殘疾人補貼發揮應有的作用,能夠切實有利於減輕殘疾人的生活負擔。使殘疾人更有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生活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關於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

原文摘錄:

一、合理確定補貼標準。

各地應研究確定合理的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確保殘疾人兩項補貼現行補貼標準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並能兼顧殘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長期照護需求。

生活補貼標準應參照當地殘疾人的基本生活費支出以及因殘疾額外增加的衣食住行等費用支出的一定比例予以確定;

護理補貼標準應參照當地殘疾人購買護理產品和護理服務等基本照護支出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根據護理等級、服務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別化的待遇保障政策。

原有補貼標準明顯過低的地區,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補貼標準進行科學測算和全面論證,充分考慮殘疾群眾需求滿足的層次性和有效性,適當調整補貼標準,確保最大程度發揮制度效果。

二、建立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各地民政部門、殘聯組織應統籌考慮當地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調整及照護市場勞動力價格變化等情況,適時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的調整方案,報請同級黨委和政府確定。補貼標準的調整應切實有利於減輕殘疾人生活負擔,體現黨和政府對殘疾群眾的格外關心、格外關註,並讓殘疾群眾有持續獲得感。

三、加強組織保障和政策落實。

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是國務院的明確要求,是幫助困難群體改善生活、實現脫貧的重要制度支撐,關系到廣大困難和重度殘疾人的切身利益。各地應繼續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殘聯配合、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要求,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部門責任分工,理順工作機制,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區實際的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確保把政策落到實處。

四、強化部門協同,做好輿論宣傳。

各地民政、財政部門和殘聯組織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精心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共同做好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的測算和調整工作。要采取多種方式全面準確解讀調整機制政策,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讓殘疾群眾形成合理的預期。要嚴格落實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加強動態管理,確保精準施補、一個不漏。要廣泛宣傳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著力提升服務質量,切實維護殘疾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