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詐騙罪的概念與犯罪構成

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

1.構成要件的內容為,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數額較大財物。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是指以下行為:

(1)使用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騙取財物。使用,是指按照票據的功能及其通常使用方式,將偽造、變造的票據作為真實票據予以利用,從而騙取財物。如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匯兌;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支付貨款騙取財物;轉讓偽造、變造的票據;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結算等。

(2)使用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騙取財物。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使用的票據,包括過期的票據、無效的票據與依法宣佈作廢的票據。當然,如果使用作廢的票據,使自己的一般民事債權消滅,沒有造成相對人財產損失的,不能認定為票據詐騙罪。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這是指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使用自己沒有支配權利的他人票據的行為。冒用的對方必須是不明真相的人。行為人所冒用的票據的來源,不影響冒用他人票據的性質。重復使用支票提取現金的行為,視情形認定為冒用他人支票或者使用作廢的支票。

(4)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空頭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簽發空頭支票,是指行為人制作並交付空頭支票。但開始制作空頭支票時,並不是本罪的著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空頭支票交付給他人時,才是本罪的著手。簽發空頭支票不是為瞭騙取財物,而是為瞭延緩債務履行的,不成立本罪。先騙取他人貨物,事後將空白支票交付給對方的,不應認定為本罪,隻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簽發與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一般是指票據簽發人在其簽發的支票上加蓋與其預留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印鑒不一致的財務章或者支票簽發人的名章。但是,對“印鑒”應作擴大解釋,即對於簽發與預留簽名不同、與預留密碼不同的支票,騙取財物的,也認定為本罪。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偽記載,騙取財物。簽發匯票、本票的行為人有無資金保證,不能單純從時間上作形式的認定,而要從實質上考察簽發行為是否足以造成持票人、承兌人、付款人財產損失。在出票時作虛偽記載,僅限於匯票、本票的出票環節,而不包括票據的背書、提示承兌、付款以及保證環節,而且隻有作影響匯票、本票效力的虛假記載,才成立票據詐騙罪。

利用金融票據實施詐騙行為,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才成立本罪。根據立案標準,個人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單位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追訴。沒有達到該追訴標準的,應視具體情況以詐騙罪或者本罪的未遂犯論處。

2.責任要素除故意外,還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時,必須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冒用他人票據時,必須明知是他人真實有效的票據。誤將偽造的票據作為他人真實有效的票據而冒用的,屬於同一構成要件內的錯誤,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雖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五節僅對部分犯罪規定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應認為,非法占有目的是所有金融詐騙罪的責任要素。

(二)票據詐騙罪的認定

盜竊支票並使用的案件存在不同類型,需要具體分析與判斷。(1)盜竊定額支票的,不管行為人盜竊後是否使用、如何使用,都成立盜竊罪。(2)盜竊定額支票之外的不記名、不掛失支票的,成立盜竊罪。(3)盜竊記名的空白支票,然後補記收款人或支票金額並使用的,如果符合前述票據詐騙罪的行為類型(如冒用他人支票),成立票據詐騙罪;否則應認定為詐騙罪。(4)盜竊記名支票後,無論在掛失之前還是之後使用的,均應認定為票據詐騙罪。(5)盜竊格式票據(票據用紙)並偷蓋印章或者偽造印鑒,記載相關事項,無論在掛失之前還是之後使用的,都觸犯瞭偽造金融票證罪與票據詐騙罪,應從一重罪處罰(在票據詐騙未遂的情況下,宜認定為偽造金融票證罪既遂)。此外,盜竊記名的支票,沒有兌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的,不應當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因為盜竊數額隻能是行為人轉移他人占有的財物的數額,在行為人沒有兌現的情況下,行為人並沒有將失主所損失的財產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對失主所損失的財產不可能成立盜竊罪。如果盜竊支票的行為本身構成盜竊罪,則僅就盜竊支票本身認定為盜竊罪。如果行為人盜竊支票時沒有利用意思,其行為就不成立盜竊罪,但可能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

內外勾結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需要根據詐騙罪的構造得出結論。票據詐騙罪的成立,要求有受騙者,受騙者要麼是占有財產的人,要麼是雖然沒有占有財產卻對財產具有處分權限或地位的人。如果在一個案件中根本沒有受騙者,就不可能成立票據詐騙罪。因此,一般公民與銀行內部具有財產處分權限的人相勾結,使用偽造的票據從銀行取得財產的,由於沒有受騙者,不能認定為票據詐騙罪,而應認定為貪污罪或者職務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一般公民與銀行內部不具有財產處分權限的人相勾結,使用偽造的票據從銀行取得財產的,由於存在受騙者,成立票據詐騙罪(共同正犯)。

(三)票據詐騙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194條和第200條的規定,犯票據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袁長倫,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財產犯罪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學刑法碩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