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餐費不是午餐費

誤餐費,是指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註意一

而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註意二

誤餐費是國傢勞動部門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而設立的,具有一定的關愛和保護意義。

註意三

若是企業以發放誤餐費的名義,人人有份、月月有份,則實際屬於午餐費,仍然應當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註意四

誤餐費是不用員工提供發票的,直接列表發放領取。以相應的簽領單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

註意五

誤餐費的標準建議企業財務上也要制定相關的制度和標準。

參考政策

1、《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 82號)規定:國稅發[1994] 0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3、《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二、關於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二)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傢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