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也就是大傢俗稱的“打官司”,對於律師來說是傢常便飯,但對普通老百姓來說,這個詞有點陌生。

那麼,如果有一天我們遇到民事糾紛,想要到法院“打官司”。應該怎麼做呢?需要準備些什麼呢?別擔心,今天孫政律師團隊給您詳細介紹下打官司全流程,讓您有備無患,少跑冤枉路!

打官司全流程 ——立案環節

什麼是立案登記制?

立案登記制是指法院接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材料時,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應該出具一次性補正通知書。立案審查制變為立案登記制後,立案變得不再復雜,立案時隻做“形式審查”(隻審查“可不可以告”,不審查“能不能告得贏”),隻要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就可以立案。

起訴要符合什麼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句話解釋:誰→告誰→訴求有哪些→有什麼證據→到哪裡告。

步驟1

【被告是個人還是公司?】

先確定一個問題,你是原告麼?如果你是原告,再確定一個問題,你的被告是誰?

被告的存在兩種情況,個人與公司。

如果被告屬於個人,你需要清楚瞭解他的姓名、年齡、民族、住址等基本情況。如果你調查不出這些基本情況怎麼辦呢?不用怕,你需要做的就是到對方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調取他的戶籍證明。當你走到這一步的時候,我需要強調一點,你不能單槍匹馬自己去派出所,因為派出所是不接受個人的查詢申請,你隻能通過委托律師讓你的律師去調取。

如果被告屬於公司或者是個體工商戶,那麼你就需要詳細瞭解該單位的相關工商登記信息,這些信息包括:名稱、負責人或法人、註冊地址或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必要時需要你去到工商局調取該單位詳細的基本註冊信息。

步驟2

【寫起訴狀】

上一步做完之後,被告的基本情況你應該已經清楚掌握瞭!下邊你就要開始著手寫民事訴訟狀 ,這一步是相當重要的!

首先起訴狀格式一定要正確!因為這個格式將影響到法院是否立案。

民事起訴狀格式

NO.1 標題

標題,一般為“民事起訴狀”。

NO.2 事實與理由

訴訟當事人,按原告、被告逐一列明,當事人是個人的要寫“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戶籍地,身份證號、現住址、聯系方式”,當事人是公司的要寫“單位名稱、住所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及職務”。這將影響到責任的承擔主體和執行能力問題。

NO.3 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盡量做到“具體、明確”,比如“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至起訴之日利息暫計**元)”。訴訟請求還應該做到“務實”,也就是結合自己的證據來提訴求,不要漫天要價,動輒“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幾十萬”是不可取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一定要得當!因為這將直接影響到該案件的勝與敗。

NO.4 事實與理由

一般按時間順序真實的描述事情前因後果可以采用“記敘文”的形式,再列明依照法律規定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與訴請對應即可。

NO.5 文尾

此致xx法院,具狀人親筆簽名按手印及落款時間。

步驟3

證據需要怎樣準備?

起訴時法院隻要求有初步的證據即可,立案後舉證期內可再補充提交證據(被告方也可提交證據),過瞭舉證期的證據由法官視情況處理。建議盡量在立案時將全案的證據準備妥當,並列好證據目錄,按對方人數(n)提供n+1份副本。

步驟4

訴訟費交多少?誰來交?

訴訟費的收費標準是《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可通過互聯網搜索“司法速算器”來查詢,一般以訴訟標的多少而定,立案後由原告先預交(對於一些特殊案件和特殊群體可向法院申請訴訟費的減、免、緩),後期由法官根據案件審理情況決定訴訟費誰承擔、承擔多少。如原告拒絕預交訴訟費的,案件按自動撤訴處理。

打官司全流程 ——審理環節

分案1

法院立案後,訴訟服務中心會將案件隨機分配給審判庭的具體某位法官承辦(溫馨提醒您:現在都執行隨機分案,所以別在立案的時候要求工作人員把你的案件指定給某個法官,這是違規的),承辦法官在分配到案件後,需先將訴訟材料(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傳票等)送達對方當事人。與此同時,法官會安排一個開庭時間及地點,具體情況以承辦法官安排為準。

送達傳票2

送達是指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文書,這是訴訟的必須流程,即通知對方,畢竟打官司涉及的利益主體是當事人之間,法院是居中裁判方,所以原告立案後,法院要將“原告起訴”通知到被告,這樣被告才知道“自己被告瞭”,為提高效率,法院一般將“起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一同送達。

傳票

送達方式

NO.1

法官首選打電話通知被告來法院拿材料或者郵寄給被告,這就是法院要原告提供對方當事人準確的聯系方式和郵寄地址的用途。

NO.2

如果對方不來、郵寄也失敗,法院則要直接送達,當面送給當事人或同住成年傢屬,原告方當事人一定要積極尋找、主動配合,不然你讓法官去找一個素不相識的人,真的是很為難他。

NO.3

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則采用“公告”送達,采用這種方式後不論被告有沒有實際知曉自己被起訴都視為他知道瞭。公告的時間要求比較長,國內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不能隨意采用,是一種別無他法的兜底送達方式。

開庭審理3

送達完成後,法官會按照送達的傳票或開庭通知書所確定的時間、地點準時開庭審理案件,屆時當事人要準時到庭參加庭審,如果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官會按自動撤訴處理,如果被告拒不到庭,法官會按缺席審理案件,不影響案件進度。

打官司全流程 ——執行環節

協商履行

法院生效判決出來後,勝訴方可以直接聯系敗訴方要求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雙方自行聯系解決就行瞭,稍加註意一些手續即可,如打款時雙方盡量是裁判文書上當事人的帳號,並保留好打款憑證或者收條。

強制執行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請大膽、及時的申請。如果敗訴方不理睬或拖延履行,那勝訴方可向案件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履行期屆滿兩年內及時申請,所需材料為“強制執行申請書、生效判決書、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當事人身份信息材料”等。

強制執行的威懾力

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多種多樣,如“要求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搜查被執行人隱匿的財產;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以上措施還是執行不到對方財物的,還可采取“罰款、拘留、將對方納入失信人名單、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或通過媒體公佈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等措施來懲罰被執行人,甚至會影響其子女的上學或者工作,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刑法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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