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公章臺灣地區法院公章

首先說說我的看法,我認為圓形章不符合中國人的審美,以及中正仁和的秩序感和莊重感。自古以來,象征權利的玉璽或公章都是方形的,什麼時候開始變圓的,嚴格來說,肇始於上世紀三十年代,通行於上世紀五十年代以後。

在1931年,也就是中國的江西湖南交界,曾有一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那裡借鑒蘇聯的公章形式,誕生瞭中國最早的圓形官印。在此出現之前,方形印章曾是不二之選。與中國國印設計傳統相似的日本和韓國,至今也仍保留著傳統的方形印璽樣式。但是,方形印章在當代中國卻有瞭不同命運,如今隻在一個地方碩果僅存——人民幣背面的“行長之章”和“副行長章”,相反,圓形公章已通行於世。無論政府公職部門,還是公司企業,正式的公章都變成圓的瞭。那麼,中國的官印為何由方變圓?

中國最早的印章出現於春秋時期,當時文字寫在竹簡上,印章主要是用來鈐印封泥。《周禮·地官·司市》有“凡通貨賄,以璽節出入之”的記錄,《左傳》襄公二十九年魯襄公參加楚康王葬禮,從楚返魯,到達方城時,魯國正卿季武子占領瞭卞邑,然後派人去見襄公,“璽書追而與之”。當時公私印章都可以稱為“璽”。秦始皇規定璽為天子專用,臣民印章隻能稱為“印”。秦始皇曾經命李斯把著名的和氏璧制作成傳國璽。璧是中間有孔的圓形玉,但西漢末年王莽篡位,向其姑母孝元太後索取傳國璽時,王太後怒擲玉璽於地,“損其一角”,可見這時傳國璽已變成方形,不知是用原先圓形的和氏璧磨制成方形,還是李斯另找瞭一塊玉來制作傳國璽。史書稱和氏璧曾在楚威王時期失蹤,後來被趙國太監繆賢購得;秦始皇巡遊至洞庭湖時也曾為平息風浪而將傳國璽投入水中,八年後有人獻璽於路旁。可見傳國璽本身的早期傳承史也是撲朔迷離的,很可能前後指的不是同一塊玉璽。

方形中國印章體現中國人的傳統美感,印章圖案完全由文字組成,字形的形體美對印章佈局之美起決定作用,最常見的大篆、小篆和漢篆,宋元以後隸書、楷書和各種宋體書也開始出現在印章中。由於漢字本身結構,無論采用何種文字入印,漢字整體形狀都成方塊狀,為體現對稱之美,從秦代到明清,皇帝、王侯、官署的正式印章都是方形的。

最早的傳世玉璽-西漢皇後之璽

中國古代皇帝、皇後、太後、太子、親王的璽印稱為“寶”或“璽”,用玉和金制作,印鈕為盤龍、交龍、蹲龍或龜。正一品至九品官員的印章用銀或銅鑄造,印的邊長從三寸四分到一寸九分,厚度從一寸到二分二厘不等。文官的印鈕均為直鈕,隻有禦史的印鈕上面有穿孔,便於隨身攜帶,而總督、將軍等高級武官的印綬為虎鈕。明清頒予朝鮮、安南、琉球等國國王,以及授予蒙藏回部王公的印章,是鍍金銀印或銀印(朝鮮國王為金印),印鈕為龜或駱駝。朝鮮國王之印雖然現在青玉價格低於白玉和碧玉。但古代璽印中青玉地位高於白玉。明初六璽中,等級高的天子之寶、天子信寶、天子行寶是青玉制,次一級的皇帝之寶、皇帝信寶、皇帝行寶是白玉制。金璽再低一級,主要是皇後、太後、太子用。金滅北宋,從皇宮運走兩枚青玉璽(傳國寶、受命寶),十四方白玉璽,九方金璽。明清未入流的官署衙門印章稱為“條記”,是銅做的長條形印章。用於鈐印非正式文件的印章有“圖記”、“圖書”等稱呼,清朝領隊大臣、八旗佐領和各省協領的印章也叫“圖記”。清朝臨時派遣的官員印章為長方形,叫做“關防”,這個傳統始於明初。明太祖發現各佈政司使用蓋有戶部印章的空白錢糧文書,遂興起大獄,叫“空印案”,之後為防止官員作弊,改用半印,以便拼合驗對,後來發展為長方形的“關防”。

明代關防之印

《大明會典》中記載的明朝傳國寶璽有二十四方,其中十七方制作於明初,七方制作於嘉靖年間。這些寶璽分別用於不同的場合,比如祭天時用“皇帝奉天之寶”,頒發詔書用“皇帝之寶”,祭享百神用“天子之寶”,調兵征伐用“皇帝信寶”,調發番兵用“天子信寶”,冊賞賜勞用“皇帝行寶”,賜封藩邦用“天子行寶”等。清朝的傳國璽在乾隆時期最終完備,大體上仿照明朝,但增加瞭一顆“大清嗣天子寶”,變為二十五方寶璽,存放於交泰殿。此外,乾隆帝傳位嘉慶後,又用青玉制作瞭一方“太上皇帝之寶”,用於任命正三品以上官員,但這方寶璽隻使用瞭一代。清朝各帝制作的“古稀天子之寶”、“十全老人之寶”、“嘉慶禦覽之寶”、“禦賞”等印璽,大多屬於鈐印書畫用的閑章,故並不限於方形。不過咸豐帝在熱河避暑山莊臨終時,曾把“禦賞”和“同道堂”(圓明園內一處建築)兩方閑章交給皇後鈕祜祿氏和皇子載淳(同治帝),成為頒佈諭旨的憑證。由於載淳年幼,“同道堂”印章被其生母慈禧太後控制在自己手裡,作為垂簾聽政的印信,一直使用至同治十二年。1912年袁世凱就任中華民國大總統後,曾設立總統府政事堂印鑄局,制作瞭“中華民國之璽”、“封策之璽”、“榮典之璽”、“大總統印”和“陸海軍大元帥之印”五方印璽。

乾隆玉璽印章

1915年,袁世凱稱帝前,還曾制作瞭一套帝國用璽,包括黃金鑄造的“中華帝國之璽”和“皇帝之璽”,以及特制的“誕膺天命,歷祚無疆”玉璽。1927年,國民政府完成北伐、統一全國後,將舊有的璽印截角銷毀,並著手制作五方新國璽,其設計尺寸均大於袁世凱時期的舊璽。但由於沒有合適玉料,隻制作瞭兩方國璽,分別是用從緬甸購買的青玉制作的“中華民國之璽”,以及用新疆主席金樹仁進獻的和田羊脂玉制作的“榮典之璽”。前者用於鈐印國書、批準書、接受書、全權證書、領事證書等官方文件;後者為頒發勛章、勛位專用。至於其他三方玉璽,至今沒有找到制作記錄。1940年汪偽政府也用銅鑄造過一方“中華民國之璽”。

中華民國之璽(現藏臺灣)

東亞國傢傳統上視印璽為權力的象征。明清乃至民國時期對公印的管理非常嚴格。民國時期所有的官府印信都由南京的國民政府文官處印鑄局制作頒發,舊印則要截去一角後封固,上交給印鑄局統一銷毀。明清時期也有類似規定,制作和銷毀官印的衙門為禮部鑄印局。明朝頒給朝鮮、琉球、安南的印信,在清朝時都被銷毀瞭,由清朝禮部另行頒發滿漢文合璧的新印信。近代日本吞並琉球和朝鮮後,也銷毀瞭清朝頒贈給兩國的金質“朝鮮國王之印”和銀鍍金“琉球國王之印”;清朝頒發給越南的“安南國王之印”則在20世紀初被法屬印度支那當局銷毀。

安南國王之印

在日本和韓國,公私印章至今仍具有至高無上的法律效力,因此必須妥善保管。 日韓兩國用於鈐印重要文件的名章需要在專門的政府機構登記,然後頒發“印鑒證明書”,稱為實印(日本)或印鑒(韓國);沒有登記的人名章被稱為“認印”或“圖章”,隻能用於非正式場合。至於兩國的國印——大日本國璽和大韓民國國璽,也是傳統的正方形印璽。日本國璽韓國現在使用的國璽已是第五代,第一代韓國國璽為玉篆龍鈕,璽文為漢字“大韓民國之璽”,1962年樸正熙“軍事革命”後下落不明。第二代韓國國璽為銀鑄龜鈕,使用至1998年。第三代韓國國璽為鳳鈕,2008年因發現裂縫而被棄用。第四代國璽是在2007年鑄造的,因鑄造工匠貪污黃金的醜聞而棄用,隨後在2011年鑄造瞭新國璽,重3.38公斤(用金2.6公斤)。韓國國璽舊式公文在蓋印時,要把印的上邊蓋在年份(比如“咸豐六年”、“光緒十五年”、“民國廿三年”等)的第一個數字上,或者將印的下邊壓蓋在月份上,這叫做“齊年蓋月”。明清皇帝禦璽動輒重達數公斤,“中華民國之璽”也重達3.2公斤。由於尺寸和重量過大,因此在鈐印時通常采用“倒蓋印”的方法:將玉璽倒過來固定好,刷上印泥(平時用朱紅,國喪時用藍色),然後把公文正面向下蓋在印璽上,用小象牙尺刷印。明清時期宮中使用玉璽之後,要用蜂蜜、熟艾、白芨、皂莢熬制藥水,在皇極門(太和門)“洗寶”,以免朱砂印泥日久滲入玉中。

1949年以前中國普遍使用方形公章,例外情況一是圓形的郵政印章(郵戳),一是中國海關日戳。後者是蓋在海關單據上用的。這種日戳為雙線圓形,上為“中國海關”英文,中間是年月日,下面是地名。民國時期,海關總署以及北京、漢口、鎮江、大沽、牛莊等地的海關日戳一共有三十餘種。

另外,古代中國還有一種與今天的個人簽名類似、具備法律效力的簽字方式,叫做花押。南宋周密在《癸辛雜識》中寫道:“古人押字謂之花押印,是用名字稍花之,如韋陟五雲體是也”。至於周密所說的這個“古”究竟有多古,宋朝有人考證到瞭北齊、南梁,還有人推到瞭戰國的田嬰。花押在宋朝得到廣泛應用,出現在紙幣和公用器物上,宋徽宗的畫作上也有一個類似於拉長瞭的“天”字的花押,意思是“天下一人”。宋太祖趙匡胤即位前的花押是“廣”字裡面一個阿拉伯數字“5”的圖案,底下加上一橫;宋太宗即位前的花押是“仁” 字上面加一橫,宋哲宗花押是上立下巾,宋寧宗的花押是“可”字去掉最後一筆的豎提。明朝崇禎帝朱由檢的花押類似“由檢”二字。恭親王溥偉之子毓嶦回憶說,偽滿時期溥儀每次派人去關內天津的銀行取存款、字畫,也都要在憑據上簽上自己的花押。1840年中英《南京條約》是一份很有意思的樣本,在其末頁既可以看到西式的火漆印章和簽名,又可以看到清朝的滿文關防和騎縫章,還有中方簽約大臣耆英、伊裡佈等人的花押。

南京條約中的印章、火漆和花押

目前收藏於國傢博物館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印應當可以算作中國最早的圓形官印。這枚印章從1931年使用至1937年,用從蘇區征收的白銀鑄造,印鈕為木柄,印章的上下呈弧形排列著隸書“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和“中央執行委員會”兩行字,字的兩端各有一枚五角星。印章中間是地球和鐮刀錘子圖案,兩旁環繞著麥穗,上方有一顆五角星。“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這枚印章屬於典型的西方式印章,與同時期蘇聯及共產國際所使用的公文印章相似。它與傳統中國印章最大的區別是將圖徽符號加入印章,打破瞭以往中國印章隻有文字而無圖徽符號的結構,為追求對稱以及必須將鐮刀錘子圖案置於中央,隻能選擇圓形。這也是西方國傢印章多為圓形的原因。西方印章的圓形佈局結構影響瞭今日世界大多數國傢,日本、韓國和臺灣等則成為少數例外。

中國最早的圓形公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曾經請北京琉璃廠同古塘的張樾丞制作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之印”,於1949年10月31日使用。它是邊長9厘米的直鈕銅印,用於鈐印國傢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頒發的各種法令和公文。與以往印璽使用篆書不同,該印章使用的是宋體字。1954年頒佈憲法後,這枚印章停止使用,並交給國務院,目前存於中國國傢博物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之印實際上在50年代前半期,新政權各級機關和地方政府所使用的印章都是方印,但是到1955年之後統一改成瞭圓形公章。1955年國務院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國傢機關印章的規定》,規定國傢機關公章改為圓形,省部級以上公章中央為國徽,其餘機關公章中央為五角星,並且規定瞭各級印章的尺寸。其中等級最高的是國印,直徑七公分,中央為國徽,國徽外刊印“中華人民共和國”七字,使用時由國務院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鈐用。其次為國務院、國防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印章,直徑六公分。這份文件對其他各級政府和機關的印章樣式也做出瞭規定,全國的公章全都統一改為圓形。

1955年以國務院規章的形式確定瞭公章樣式

圓形國印在這之後,規范印章格式的類似文件還有1971年中央辦公廳發出的《關於各級黨組織印章問題的規定》,以及1979年、1993年和1999年《國務院關於國傢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等。這些文件規定各級黨組織印章的中央為鐮刀斧頭;有行政職能的國務院部委,駐外使館,以及省、自治區、市、縣的政府公章中央為國徽;地區行政公署和鄉鎮政府,沒有行政職能的機關、企業、公司、社會團體,公章中央為紅五星。印文均用簡化的宋體字(自治區域加上民族文字),自左而右環行。政府公章此外這些公文對各級單位公章的直徑、印邊寬度也做出瞭規定。

1955年將公章由方形改為圓形,主要是為瞭配合1954年新憲法的頒佈,使公章的文字環繞國徽、黨徽或五角星,從而構成更加合理美觀的印章構圖,並且與蘇聯這樣的“先進國傢”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