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訊 公開資料顯示,吉林省德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德卡公司)是一傢通過招商引資進入吉林省扶餘市的民營企業,由於政府不講誠信,承諾的政策不能兌現,德卡公司與政府的訴訟不斷。但是,德卡公司向媒體披露:扶餘市乃至松原市中級法院在對待涉及德卡公司的訴訟案時,往往采用雙重標準,哪條法律對德卡公司不利,就采用哪條,這令德卡公司感到十分不公平。他們說:由於松原中院行政庭庭長薛靜波、吉林省高院行政庭高光法官的枉法裁判,給我公司造成巨額損失,黨中央、國務院一再強調要保護好民營企業,可是在扶餘市,尤其是在扶餘、松原兩級法院那裡,法官卻與政府勾結起來坑害企業,甚至是政府與法院聯手對民營企業進行謀殺!

王恩鵬起訴嚴重超過時效卻能勝訴違建已被合法化

德卡公司所稱的薛靜波法官“雙標”問題起源於2012年。王恩鵬購買後進行擴建的房產,經扶餘市政府調查並經松原市政府復議,認定為違法建築。詳見松原市政府於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松府復決字[2012]95號行政復議決定和扶餘縣政府行政處理決定書(扶政處字[2012]第003號)。

此事本來是沒有爭議的,隻是因為拆遷才出現瞭所謂的爭議。因為拆遷補償問題,王恩鵬與德卡公司產生糾紛。德卡公司認為,王恩鵬的建築屬於違建,不應該享受合法建築的補償,遂於2022年7月5日到扶餘市法院對扶餘市自然資源局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為王恩鵬違規辦理的房產證號為00015165、00015166、00034100的三個房產證。一審法院依據訴訟時效作出(2022)吉0781行初12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起訴。德卡公司依法上訴後,松原市中級法院行政庭庭長薛靜波未經開庭審理就直接作出(2022)吉07行終53號行政裁定,以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為由駁回瞭德卡公司的上訴,維持原裁定。而王恩鵬在政府的決定做出六年、並且拆遷補償已經完成四年後,開始起訴政府瞭,其在起訴德卡公司的訴狀裡稱其等待復議決定時間長達6年,並稱其房屋所有權證合法有效,扶政處字[2012]第003號行政處理決定及松府復決字[2012]95號行政復議決定違法,請求予以撤銷。

法院認為,因《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於2008年7月廢止,故原扶餘縣政府據此作出的處理決定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復議機關維持該處理決定錯誤,應予糾正。法院判決:一,撤銷被告扶餘市政府於2012年10月11日作出的扶政處字[2012]第003號行政處理決定;二、撤銷被告松原市政府於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松府復決字[2012]95號行政復議決定。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扶餘市政府負擔。

令人感到狐疑的是,扶餘市政府敗訴後並沒有上訴。更令德卡公司不解的是,在這起王恩鵬起訴扶餘、松原兩級政府的案件中,同樣是薛靜波辦案,卻不受最長起訴期限的限制,薛法官還進行瞭實體審理,而不對案涉房屋是否屬於違規建築進行審理,僅以扶餘市政府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把違章建築變成合法建築,作出(2018)吉07行初65號判決,撤銷扶餘、松原兩級政府的行政處理決定。王恩鵬以此為依據起訴德卡公司支付拆遷補償款近百萬元(詳見[2020]吉0781民初2182號)。

德卡公司對法院判決提出質疑要求重審至今無果

對於薛靜波法官采用雙重標準審理案件的做法,德卡公司提出強烈質疑,認為其涉嫌枉法裁判,要求松原中院啟動院長發現程序,重新審理此案,其理由是:

一、王恩鵬起訴扶餘、松原兩級政府已經超過最長起訴期限。

王恩鵬的訴訟時效嚴重超限,法院受理超限起訴違法。王恩鵬2018年5月2日行政起訴撤銷扶餘市政府2012年10月11日作出的扶政處字[2012]第003號處理決定書和松原市政府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松府字[2012]95號行政復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九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王恩鵬的行政復議居然一等就是六年!其訴訟時效是否嚴重超限?如果其最終收到松原市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嚴重超限的話,人民法院就根本不該立案。

二、薛靜波法官作出(2018)吉07行初65號行政判決書,撤銷扶餘、松原兩級政府的行政處理決定書,公然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王恩鵬於2003年5月9日經松原拍賣行競拍買下原城西糧庫辦公室及倉庫,2003年8月對此房產開始改建、擴建,其中對北側進行瞭改擴建,由原來的主體部分向北擴3.56米,此處長28.2米、寬3.56米,面積核定為一至二層共計200.78平方米。經扶餘市政府調查發現,雖然此處改擴建部分經過瞭規劃部門審批,但違反城市總體規劃,手續不全,其中《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內容不全,審批不規范,沒有領導簽字,也沒有編號。縣規劃管理處違規為其發放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根據《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條第七款“違反規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許可文件的”,應該撤銷該許可文件,並確定此處200.78平方米部分為違法建築。扶餘、松原兩級政府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2001年8月15日至2008年7月1日)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一)屬於違章建築的”,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有權註銷房屋權屬登記“(一)申報不實的”。因此,扶餘市政府決定撤銷對宋玉傑、王恩鵬、陳華、杜彥茹(王恩鵬妻子)、潘桂艷、王恩鵬、王艷明七人所持有的房屋產權證,分別為扶房權證城字第00016479、00015166、00018421、00016683、00018420、00015165、00035826號。王恩鵬違章建築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申請審批表》時間為2003年8月,《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雖然於2008年7月1日廢止,《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7月1日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是為瞭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之規定,扶餘、松原兩級政府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撤銷王恩鵬等七人房屋產權證適用法律正確。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在行政訴訟領域,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以前,行政行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後,人民法院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實體問題適用舊法規定,程序問題適用新法規定。薛靜波法官知法不依法,超過最長起訴期限仍對王恩鵬行政訴訟扶餘、松原兩級政府一案進行實體審理,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以扶餘、松原兩級政府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把違章建築變成合法建築,作出(2018)吉07行初65號判決,撤銷扶餘、松原兩級政府的行政處理決定。王恩鵬以此為依據起訴德卡公司支付拆遷補償款近百萬元(見【2020】吉0781民初2182號),給德卡公司造成近百萬元的經濟損失。

雖然德卡公司要求重審的理由言之鑿鑿,但至今無果。

在政府承諾補償案中兩法官被指違法裁定訴訟時效過期

涉及到德卡公司對外補償的案子,薛靜波法官是想方設法裁定不過訴訟時效,而涉及到政府應該給予德卡公司損失、補償的卻想方設法裁定過期。德卡公司提供的證據證明:

2012年德卡公司幫助扶餘市政府對華夏棚戶區進行改造,政府無理由限價導致德卡公司損失2000萬元。

2015年8月10日,扶餘市委、市政府作出《關於德卡公司反映問題的答復》的書面答復,其中第五項對關於經濟適用房與市場同期價格差價款問題做出處理意見:“市醫院周邊區塊正常掛牌價應為950元/㎡以上,市政府確定擬由德卡公司開發10萬㎡區塊掛牌底價為750元/㎡,變相讓利2000餘萬元,可彌補德卡公司提出的經濟適用房銷售中限價帶來的損失。”但是,政府兌現800萬元以後就沒有下文瞭。德卡公司起訴,要求扶餘市政府兌現當初的承諾,松原中院和省高院卻均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駁回起訴(詳見【2021】吉07行初51號)。

2012年德卡公司以750元/㎡的價格摘取市醫院周邊10萬平方米其中的4萬平方米土地,總價為29913000元。扶餘市委、市政府以200元/平方米的掛牌差價彌補瞭德卡公司800萬元限價損失,而剩餘的6萬平方米土地已經被政府征用建成花海,扶餘市政府已無法以土地差價彌補剩餘1200萬元的限價損失。因此德卡公司訴請要求現金補償德卡公司剩餘1200萬元的限價損失及利息。松原市中級法院卻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不予立案,德卡公司上訴後,吉林省高院作出(2021)吉行終311號行政裁定書,對10萬平方米土地扶餘市政府已經履行瞭4萬平方米土地(彌補限價損失800萬元)的事實予以認定。省高院的裁定書稱:“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吉林省德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否超過起訴期限。本案中上訴人稱,2012年8月20日扶餘市政府向其兌現10萬平方米中的4萬平方米土地以後,2015年8月10日扶餘市人民政府又向其作出書面答復,用10萬平方米土地的掛牌價格差價補償對德卡城市花園項目限價銷售的損失計2000萬元。由於該允諾一直具有履行的可期待性,原審裁定認為上訴人德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2021年6月9日提起訴訟已經超過最長起訴期限不當,應予糾正。”

但令人感到不可思議的是,此案由松原中院和吉林省高院審理後,卻出現瞭驚天的反轉,一二審法官對扶餘市政府已經實際彌補瞭德卡公司800萬元的限價損失的事實出爾反爾,不予認定,仍以重復訴訟和超過最長起訴期限為由駁回德卡公司的起訴,導致本案“案結事未瞭,程序空轉”。德卡公司認為,由於兩級法院法官的枉法裁判,導致其正當訴求沒有得以解決,給其造成1200萬的經濟損失。

德卡公司稱:政府針對我公司棚戶區限價,給我公司造成6000多萬的損失,政府卻隻承諾彌補我公司2000萬,履行瞭800萬元,剩餘1200萬不給,我公司起訴政府,一二審法官就說超過起訴期限瞭,在他們眼裡,政府欠錢,要幾年不給,就說過訴訟時效瞭。這就是 “府院聯動”害我公司。華夏棚戶區我公司2009年改造完成,不但沒有賺錢,還賠瞭2000萬,投資的本錢想拿回都如此艱難,更別說利潤瞭。負責審理此案的就是松原中院行政庭庭長薛靜波法官和吉林省高院行政庭高光法官,他們的枉法裁判,給我公司造成1200萬元的巨額經濟損失,我公司要求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項“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即“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對松原中院行政庭庭長薛靜波法官和吉林省高院行政庭高光法官給予追責處理。

然而,就是薛靜波這樣的法官,居然還對律師進行培訓!據網易新聞2023年9月7日報道,近日,松原中院行政庭庭長薛靜波和刑事審判庭第一庭庭長叢峰走進2023年度全市律師業務培訓大講堂,對全市250名律師進行培訓!看來這個薛法官應該屬於松原中院中的精英瞭,似乎是有兩下子,但是其心不正、枉法裁判,能培訓出來啥好律師、好法官?不會是培訓他們如何按薛靜波法官枉法裁判開庭審理案件背書吧?他們培訓的人數也真夠吉祥的:250!薛靜波法官是不是想把松原的律師培訓成250,還是薛庭長本人是250?

德卡公司稱,接下來將對枉法裁判的法官一個個揭露出來。我公司是在扶餘市投完資、對扶餘市做出重大貢獻的外來企業,政府竟花700多萬元聘請全球最大律師事務所大成長春分所律師與我公司打官司,扶餘市政府欠企業錢不給和企業打官司,政府主使自然資源局虛假訴訟,一二審均已敗訴(見案號:吉民初145號),可他們的訴訟費竟全額給退回,這明晃晃的就是府院聯動謀害企業,我公司將對枉法判決的法官審理的案件一個一個的揭露出來,看看他們是不是在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2023年7月14日)和9月18日吉林省法院發佈“十項措施”全面服務經營主體、助力提振市場信心的政策唱對臺戲,松原中院行政庭庭長薛靜波、省高院行政庭高光法官,是不是和對民營企業的政策唱反調,還是對著幹?

有律師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在涉及到德卡公司的兩起案子中,薛靜波法官明顯屬於知法卻不依法辦案,采用雙重標準判案,典型的同案不同判,是典型的枉法裁判。日前,德卡公司已經就兩名法官枉法裁判給其造成1200萬元經濟損失的問題向中央12309中國檢察網、國務院互聯網+督察網、人民網領導留言板、中央紀檢委和吉林省紀委、監察委進行瞭進行瞭實名舉報。

對於本案的進展,媒體將密切關註。(記者光瑞 峻嶺)

原文來自今日頭條:http://toutiao.com/article/7278488107744641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