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統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UPC)和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UP)新體系於2023年6月1日正式實施,申請人在歐洲申請發明專利時將有瞭更多的選擇。

依據《統一專利法院協議》(Unified Patent Court Agreement,UPCA)第89條的規定,德國作為最後一個必須批準UPCA的成員國,德國政府於2023年2月17日向歐盟理事會交存瞭《統一專利法院協議》的批準書之後,歐洲專利新體系(UP和UPC)已於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到目前為止,單一專利的保護地域僅覆蓋17個已批準UPCA的國傢,它們分別是: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葡萄牙、斯洛文尼亞、瑞典,而這17個國傢也都是歐盟成員國。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瞭解下歐洲單一專利的相關內容:

01、什麼是歐洲單一專利(UP)

歐洲單一專利是一種“具有統一效力的歐洲專利”,也被稱為具備單一效力的歐洲專利。在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的規則和程序授予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EP)後,專利權人可以在歐洲專利授權公告後的一個月內向EPO提交“單一效力請求”的申請,而無需像傳統歐洲專利分別到各個國傢登記,也無需分別繳納相應費用,該專利就可以在單一專利體系的全部參與國生效,獲得統一保護。

需要說明的是,單一專利途徑不會完全取代傳統的歐洲專利逐個國傢登記生效的途徑,而是為申請人在歐洲獲得專利保護提供瞭一種新的選項,單一專利在申請和審查程序方面跟傳統歐洲專利是完全一樣的,都是根據EPC進行的。單一專利途徑將與傳統歐洲專利途徑同時存在,由申請人根據需求自行選擇。

02、單一專利與傳統專利的區別

1、生效程序不同

截至目前,單一專利體系的參與國有17個(未來預計會新增7個國傢: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在歐洲專利授權公告後的一個月內,專利權人隻需向EPO提交“單一效力請求”的申請,生效後便可在17個參與國獲得統一保護。而傳統歐洲專利,申請人可基於授權的歐洲專利,在多達44個國傢(39個EPC成員國、1個延伸國和4個生效國)分別登記生效,並在各個生效國傢獲得法律保護。

2、翻譯要求不同

在單一專利制度開啟之後,有一個關於專利翻譯要求的過渡期(過渡期為6年,最多可延長至12年),在此過渡期內,專利權人通過單一專利途徑將歐洲專利登記為單一專利時,應當按照下述要求提供授權專利的全文譯文:

A、如果授權專利的語言為英語,專利權人則應提供授權專利全文的其他任何一種歐盟官方語言的譯文;

B、如果授權專利的語言為法語或德語,專利權人則應提供授權專利全文的英語譯文。

需要說明的是:該授權專利的全文翻譯僅供參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而在過渡期結束之後,專利權人無需再額外提交翻譯。

相比於單一專利,傳統歐洲專利則要求申請人在收到授權通知書後,需要將權利要求翻譯成另外兩種語言(如果申請人在遞交專利申請時用的是英語譯文,當收到授權通知書後則需要將權利要求書翻譯成另外兩種歐洲專利的官方語言德語和法語,反之亦然),而在歐洲專利授權公開後,專利權人需要在3個月內到各個目標國去辦理生效手續,在進入生效國時,專利權人需要根據各個國傢的法律要求提供該生效國的官方語言譯文,以一件英語譯文的專利申請文本為例,在各EPC成員國進行登記時的翻譯要求如下:

A、在下述國傢進行登記時,無需提交其他國傢語言的譯文(10個):

比利時、法國、德國、愛爾蘭、列支敦士登、盧森堡、馬耳他、摩納哥、瑞士和英國

B、在下述國傢進行登記時,必須提交授權權利要求書的本國官方語言譯文(13個):

阿爾巴尼亞、克羅地亞、丹麥、芬蘭、匈牙利、冰島、拉脫維亞、立陶宛、荷蘭、馬其頓、挪威、斯洛文尼亞和瑞典;

C、在下述國傢進行登記時,必須提交授權專利全文的本國官方語言譯文(15個):

奧地利(除非以德語授予專利)、保加利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希臘、意大利、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聖馬力諾、塞爾維亞、斯洛伐克、西班牙和土耳其。

3、專利年費繳納不同

歐洲專利生效後,在專利年費繳納方面,對於單一專利,專利權人隻需每年以一種貨幣向EPO一次性繳納即可;而對於傳統歐洲專利,專利權人需要每年到各個生效國繳納年費,並且要以該生效國的國傢貨幣為準。

4、法院管轄不同

由於單一專利是在所有UPCA參與成員國統一授權生效的,其相關的爭議和糾紛(包括侵權、專利撤銷和不侵權聲明等)將始終受統一專利法院(UPC)專屬管轄,所以單一專利一旦被無效(撤銷),其將在所有成員國統一無效(一榮俱榮,這對於勝訴方來說是比較有利的;一損俱損,對於敗訴方則是不利的)。

而對於傳統歐洲專利,由於其需要在指定的每個目標國傢單獨生效,在生效後成為瞭各個生效國的國傢專利,所以傳統歐洲專利的無效隻會在作出無效決定的目標生效國有效,也就是說,在個別EPC成員國被訴專利無效,並不影響其在其他成員國的專利有效性。

需要說明的是:歐洲統一專利法院(UPC)將負責處理UPCA成員國范圍內與單一專利和傳統歐洲專利相關的爭議和糾紛,而其判決結果適用於所有UPCA成員國。不過,對於傳統歐洲專利而言,UPC設定瞭一個過渡期(過渡期暫定為7年,可延長至14年,此過渡期不同於單一專利的翻譯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對於在UPCA成員國范圍內生效的傳統歐洲專利來說,與其相關的爭議和糾紛將受到其生效成員國國傢法院以及UPC的雙重管轄(單一專利則受到UPC的強制管轄)。在過渡期內,對於傳統歐洲專利,UPCA還設置瞭“退出(opt-out)”程序,專利權人可以選擇將其傳統歐洲專利從統一歐洲專利管轄范圍中退出(opt-out),從而僅保留其生效國的國傢法院專屬管轄權。關於退出程序,有4點內容需要註意的:

A、單一專利自始至終都受到UPC的專屬管轄,不能請求退出;

B、在過渡期結束之後,不再允許專利權人選擇退出;

C、在聲明退出前,UPC若已受理針對該專利的訴訟,權利人則不能聲明退出。

D、專利權人一旦針對某一傳統歐洲專利選擇退出,那麼在過渡期結束後,該專利相關的爭議和糾紛也仍然僅受生效國國傢法院的專屬管轄,不受統一專利法院的管轄。

5、專利維護成本不同

A、從專利的維權角度來看,由於單一專利是由UPC專屬管轄,所以其涉及的訴訟程序(包括專利侵權和無效等)都將由UPC統一裁決。這樣可以將原本需要在多個UPCA成員國分別處理的爭議和糾紛一次性集中處理,能夠有效地縮減多國訴訟所耗費的人力、時間和金錢成本。相比之下,傳統歐洲專利則需要通過各個生效國的國傢法院進行訴訟,從而會耗費更多的人力、時間和金錢。

B、專利年費總成本的區別

對於在專利權維持方面,我們以傳統歐洲專利經常生效的3個國傢(英國、德國、法國)加上意大利(總共4個國傢)為例,分別從單一專利和傳統歐洲專利的20年專利權維持費來作個對比:

上述費用是按照實時匯率折合成人民幣來計算的,同樣維持20年的專利權,單一專利的維持官費總計約為278737元人民幣,而英國、德國、法國和意大利的維持官費總計約為251754元人民幣,選擇傳統歐洲專利的話,專利權人在20年的專利權維持中可以節省約11%的官費。問題是,傳統歐洲專利的4個國傢在每年繳納維持官費的同時,還必須為每個國傢分別支付一筆律師費;而單一專利隻需支付一筆律師費,假如每個國傢每年需要支付的律師費為1000元人民幣,那麼上述4個國傢20年需要支付的律師費總計為69000元人民幣,而單一專利隻需支付19000元人民幣。這樣算下來,傳統歐洲專利20年專利權的維持費總計約為320754元人民幣,而單一專利的總費用則約為278737元人民幣,相比可以節省約15%的總費用。

綜上所述,專利權人如果想要在4個以上的UPCA成員國得到專利保護的話,從專利總成本的角度考慮,那麼專利權人可以選擇走單一專利途徑,選擇的國傢越多,在節省成本方面將越發有優勢。反之,如果申請人想要在少於4個國傢得到專利保護的話,我們建議可以選擇走傳統歐洲專利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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