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案件中,

怎麼做能對被申請人審計調查?

首先,被申請人應該符合的條件是,

他是一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而不能是一個自然人,

目前,自然人是無法進行審計調查的。

申請的原因可以是,

申請人認為被執行人有逃避債務的情形,

比如通過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逃避債務,

或者是通過隱匿、轉移財產這類行為逃避債務。

申請的原因也可以是,

申請人認為股東、出資人的出資不實,

或者他們有抽逃出資的情形。

那這個審計調查應該怎麼啟動呢?

通過書面的方式,

申請法院委托審計機構對被執行人進行審計。

那然後呢?

法院就會在收到書面申請那天起的十日內,

會作出是不是準許審計的決定。

如果法院決定同意審計,

就會在具備資格的專業機構裡面隨機確定一傢,

同時,要求被執行人提交相關的財務資料,

像是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這些都要交給法院。

如果被執行人故意藏起來,就是不交可咋辦?

那根據法律的規定,法院就要去搜查瞭。

如果被執行人的審計資料被他自己折騰報廢瞭,

比如資料被他藏起來瞭、轉移走瞭、改瞭、毀棄瞭,

就是不提供資料,或者提供假的資料,那咋辦?

再比如不讓審計人員查看現場,

想方設法不讓人傢好好工作,那咋辦?

被執行人、或者他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

法院會根據情節輕重,

對他們該罰款的罰款,該拘留的拘留。

構成犯罪的,還會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