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案件中,
怎麼做能對被申請人審計調查?
首先,被申請人應該符合的條件是,
他是一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而不能是一個自然人,
目前,自然人是無法進行審計調查的。
申請的原因可以是,
申請人認為被執行人有逃避債務的情形,
比如通過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逃避債務,
或者是通過隱匿、轉移財產這類行為逃避債務。
申請的原因也可以是,
申請人認為股東、出資人的出資不實,
或者他們有抽逃出資的情形。
那這個審計調查應該怎麼啟動呢?
通過書面的方式,
申請法院委托審計機構對被執行人進行審計。
那然後呢?
法院就會在收到書面申請那天起的十日內,
會作出是不是準許審計的決定。
如果法院決定同意審計,
就會在具備資格的專業機構裡面隨機確定一傢,
同時,要求被執行人提交相關的財務資料,
像是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這些都要交給法院。
如果被執行人故意藏起來,就是不交可咋辦?
那根據法律的規定,法院就要去搜查瞭。
如果被執行人的審計資料被他自己折騰報廢瞭,
比如資料被他藏起來瞭、轉移走瞭、改瞭、毀棄瞭,
就是不提供資料,或者提供假的資料,那咋辦?
再比如不讓審計人員查看現場,
想方設法不讓人傢好好工作,那咋辦?
被執行人、或者他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
法院會根據情節輕重,
對他們該罰款的罰款,該拘留的拘留。
構成犯罪的,還會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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