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公司創始人張建寧回傢鄉投資,一是沖著政府招商引資的政策,二是為瞭回報傢鄉。“山東濰坊昌邑市(縣級)兩傢公司的股東戴志傑說,“但是我們萬萬沒想到,企業經歷5年多虧損後剛剛盈利,就開始遭遇政府“關門打狗”。政府違約把企業逼入絕境,企業創始人張建寧也被抓捕判刑,至今已被關押1360多天!”

2022年10月,戴志傑持股的昌邑市龍之源熱力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昌邑市政府違反當初與該公司簽訂的協議,在15公裡范圍內審批同類項目。2023年4月4日,濰坊中院一審判決,認為昌邑市政府批準新項目是為瞭及時彌補供熱缺口,是為瞭公共利益,駁回企業的訴訟請求。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山東省高院,認為所謂的公共利益的理由並不成立,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判決政府違約。

而三年前即2019年11月16日,龍之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張建寧等高管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後被逮捕。2023年6月21日,濰坊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張建寧創辦的龍之源公司及另一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張建寧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半。對此,兩傢公司和張建寧已提起上訴,認為法院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兩傢公司和張建寧都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招商引資座上賓變成犯罪嫌疑人

2009年3月,張建寧根據傢鄉山東昌邑市政府的招商引資政策,以北京京龍源熱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昌邑市沿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簽訂《昌邑市沿海經濟發展區項目投資協議》,註冊成立昌邑市新源熱力有限公司,投資建設瞭昌邑柳疃工業園集中供熱項目。2011年12月,其又與濱海(下營)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簽訂《昌邑濱海(下營)經濟開發區項目投資協議》,註冊成立昌邑市龍之源熱力有限公司,投資建設瞭下營化工產業園集中供熱項目。

在上述協議中,政府方均承諾“該項目自簽訂合同之日起,作為園區唯一的供熱站”,“保證乙方供熱區域(供熱半徑15公裡范圍)內,不再審批同類供熱企業和不再審批供熱鍋爐(餘熱鍋爐除外)”。

供熱項目運營前期,由於園區規模小、企業數量少,龍之源熱力一直處於虧損狀態,近幾年隨著園區逐步發展,用熱量增長之後,才逐步扭虧好轉。

“這符合我們的投資預判,供熱企業是個特殊行業,回報主要看後期。”戴志傑說,“2016年後企業才逐步扭虧為盈。2018年,與昌邑主要領導關系密切的一個投資商,多次提出低價收購我們兩傢供熱企業。張建寧拒絕賤賣,結果開始遭遇來自政府方面的不公平待遇。”

2019年,山東省因環保新政策要求淘汰35噸以下燃煤鍋爐。戴志傑說,兩傢企業開始自籌資金,向政府部門申請集中供熱鍋爐升級改造,以滿足環保要求和園區企業日益增長供熱需求。但是卻遭遇政府有關部門的層層推諉,始終得不到批準。其中,昌邑市新源熱力有限公司的鍋爐升級申請自始至終都不給立項批準;昌邑市龍之源熱力有限公司雖然在2019年6月21日獲準立項“將原來2臺30噸/小時的鍋爐合並為1臺60噸的鍋爐,並建設備用鍋爐60噸/小時1臺”。但之後的環評審批卻一直被推拖不辦。

2019年11月5日,由於兩傢企業申請鍋爐升級的指標遲遲得不到批準,園區用熱需求又不斷增加,鍋爐燃煤指標和環保排放指標都不夠用,若繼續生產就會發生超排違法,所以兩傢企業不得不被迫減產、減排,園區用熱企業因此無法正常生產。

“兩天後,昌邑市政府代表約談企業。政府代表一方面答應可以解決指標不足的問題,要求先開啟鍋爐繼續供應熱汽;一方面答應辦理昌邑市龍之源熱力有限公司鍋爐升級環評審批。”戴志傑說,“到瞭11月14日,因為鍋爐升級的環評審批仍被推拖不辦,企業準備向進駐昌邑的山東省委巡視組進行舉報投訴。結果,11月15日,昌邑市公安局就出動瞭近百名警力,把企業董事長張建寧和十幾名中高層人員全部抓捕,扣押賬本,凍結資金。第二天,張建寧等人被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事拘留並隨後被逮捕,市政府招商引資的座上賓一下子成瞭犯罪嫌疑人!到今天,張建寧已經被關押1300多天瞭。”

政府公然違約,讓國有公司在隔壁未批先建同類熱力項目

戴志傑說,公司董事長被抓後,昌邑市政府一方面繼續對企業的設備改造項目不予審批;另一方面又違反招商引資協議中的承諾,在2020年7月新建瞭昌邑市昌盛循環經濟能源島項目,在2021年1月新建瞭昌邑錦盛環保能源(下營)熱源中心項目。

據介紹,後來,因為上述項目未批先建、高污染、高能耗,被山東省有關部門叫停,造成數千萬元巨額國有資產損失。此事當時被網絡曝光後,曾引起社會強烈反響。

“自2019年2月至2021年10月31日,我們公司數十次遞交鍋爐升級申請,均未獲得政府方面的審理。2021年11月1日,兩傢企業的供熱鍋爐被山東省有關部門關停,兩個園區的企業因此被迫停產停工。”戴志傑說,“當時正值生產旺季,園區的企業損失慘重,所以紛紛投訴上訪。”

2021年11月5日,昌邑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向龍之源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請你單位務必於2021年11月5日24點前恢復供汽,造成的一切責任由昌邑經濟開發區全部承擔,與你單位無關”。

戴志傑說,在這樣的情況下,龍之源公司被迫按照政府要求恢復生產。此後,昌邑市有關部門才批準瞭該公司3臺30噸每小時的鍋爐改造成3臺40噸每小時的升級改造項目。

2022年4月13日,龍之源公司向政府申請建設2臺150噸每小時的燃煤供熱鍋爐,政府答復沒有煤炭指標,不予受理。然而,“聲稱沒有煤炭指標的昌邑市政府,卻在2022年6月將38.82萬噸煤炭指標批給瞭昌邑市城投集團的全資公司昌邑錦盛環保能源有限公司,並且公然違反合同約定,批準該公司在我們隔壁建設合同總價3.579億元的熱源項目。”戴志傑說,該項目一旦建成投產,我們的市場將直接被搶占,我們的投資將面臨血本無歸的重大危險!

企業起訴昌邑市政府行政違法,政府辯稱當初簽的合同條款不合法,審批新項目是因為公共利益

2022年10月,龍之源公司向濰坊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昌邑市政府未按照約定履行《項目投資協議》,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由法院責令其停止錦盛公司的熱源項目建設。

對此,昌邑市政府答辯稱,昌邑濱海(下營) 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不具有簽訂涉及供熱特許經營內容協議的行政主體資格,不具有法定職權,其簽訂的涉及供熱特許經營限定性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條款;同時,政府批準新建熱源是為瞭替代原有的山東海天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兩臺機組關停熱源缺口,並未影響龍之源熱力公司現額定蒸汽供應量,對其供熱經營沒有造成違約。

2023年4月4日,濰坊市中院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項目投資協議》中約定的供熱特許經營限定性條款合法有效。但是本案中,錦盛項目是替代投資協議簽訂前就存在的其他熱力公司被關停的機組,項目沒有改變原被告之間投資協議簽訂的狀態,目前也無證據證明會對龍之源現有的經營業務產生沖擊。並且昌邑市政府建設新項目是為瞭及時彌補供熱缺口,為當地經濟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是為瞭公共利益,不存在過錯。因此判決駁回龍之源熱力公司的訴訟請求。

對此,龍之源公司不服判決,立即提出上訴。在上訴狀中該公司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事實認定錯誤,也就是錯誤將商業判斷當成客觀事實,所謂的供熱缺口並不存在,所謂的“公共利益”也是憑空想象找出的借口。被告政府違約在原告企業特許經營許可的范圍內建設同類項目,明顯嚴重侵犯原告企業的合法權益。同時,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即使存在“公共利益”,政府也不可逾越基本的誠信原則,違反之前簽訂的協議。即便被告的行為尚未對原告的現有經營權益及業務造成損害,也不影響對其違約行為的認定。被告政府的行為,不僅違約,而且明顯對民營企業不公平,屬於嚴重破壞營商環境的行為。

2023年6月21日,張建寧等人的刑事案件因疫情拖瞭兩年多後也有瞭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龍之源公司及新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張建寧作為公司負責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判決後,兩傢公司和張建寧當庭提出上訴,並在上訴書中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企業沒有騙取增值稅的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造成國傢增值稅的損失,依法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這就是我們在昌邑投資的噩夢!”戴志傑認為,昌邑市政府的行為是公然的違約失信行為,嚴重破壞營商環境。

截至目前,山東省高院尚未對上述兩個案件作出二審終審判決。

政府批準國有公司建設項目解決未來可能發生的供熱缺口,是公共利益還是商業利益?政府變更行政協議應當履行哪些程序?

202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簡稱“民營經濟31條”)發佈,就持續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加大對民營經濟政策支持力度、強化民營經濟發展法治保障、著力推動民營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促進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以及加強組織實施等方面給出瞭31條具體措施。這份重磅文件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像愛護眼睛一樣愛護民營企業,像對待親人一般對待民營企業傢,與企業同舟共濟、攜手共進,厚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真情實感,並通過建立重點民營企業成長庫,幫助制定成長路線圖,支持企業開拓市場、創新商業模式,導入精益管理,加速發展壯大。

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薑明安教授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胡錦光教授等多位著名法學傢參與研討瞭張建寧及其公司的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薑明安教授認為,昌邑市政府批準新建錦盛項目,法律性質上屬於單方變更具有法律效力的《項目投資協議》第三條關於“特許經營”的明確規定,以錦盛項目是替代海天熱電抽凝式發電機組熱源為由單方變更協議是違法的。

胡錦光教授在研討中指出,昌邑市政府單方變更行政協議的理由是,繼續履行該案涉及的行政協議會對公共利益存在損害,而所稱的“公共利益”是存在供熱缺口。但昌邑市政府並無證據證明存在供熱缺口,更不能證明京龍源公司不能彌補該供熱缺口。如果說批準國有企業轄下的熱能建設項目是為瞭公共利益,那麼為民營企業發展壯大提供必要的幫助,比如協調解決用煤指標、遵守招商引資承諾的協議條款,從而更好地讓民營企業為當地企業經濟服務,難道就不是為瞭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