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北戰爭的結束後,由於遠離瞭歐洲的紛爭提供瞭安全的環境,同時龐大的人口數量帶來瞭巨大的優勢,美國於十九世紀末成為瞭世界GDP第一,同時也逐步替代英法成為瞭世界經濟學理論的主要發源地。

時代背景

早期美國公共資金的絕大部分由州致府和市鎮來籌集並開支。雖然當前美國的情況已有所改變,但州政府與市鎮致府國整體的財政結構中仍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這可以用來解釋,為什麼美國聯邦政府直到最近(戰爭期間除外),在收入方面從未發生過大的問題;關稅和以促進節儉為目的的國內消費稅足以為美國聯邦政府提供必要的財政收入,有時甚至帶來令人尷尬的財政盈餘,當然與此同時也帶來瞭地方政府沒有中央財政兜底,可能會破產或者提前結束財政年度。

美國憲法列明瞭有關政府制度的條款,還規定瞭有關直接稅的條款:直接稅必須在州之間按人口進行分配。在美國內戰期間,聯邦政府第一次采用瞭所得稅(對至少包括薪酬在內的收人征稅),當時這一稅收得到瞭聯邦最高法院的支持。不過,在19世紀90年代經濟蕭條時期,美國聯邦政府在嘗試第二次征收所得稅時,聯邦最高法院卻宣佈其違憲。這件事情發生在一個著名的判例(即“波洛克訴農民貸款與信托公司案”)之中。最高法院的結論是,美國建國者已經考慮過所得稅但他們基本排除瞭聯邦政府征收直接稅的可能性。《美國憲法第十六條修正案(1913年)在相當大的程度上為聯邦政府排除瞭直接征稅的麻礙,不過對收入人款項直接征稅仍需排除一個障礙,那就是最高法院可能不認為收人款項就是所得。

自美國內戰結束以後,美國國會和學術界一直在斷斷續續地討論所得稅這一主題。反對所得稅最常用的兩個理由,一是征收管理困難,二是它在懲罰成功者。當時甚至有人說,所得稅將使美國變成一個騙子的國傢,而且如果沒有“一套與美國人觀念相反且為自由公民所厭惡的糾問與偵查系統”的話,所得稅就無法操作。更進一步地說,“對於那些在財務上獲得成功的人,我們應該給他們額外的報酬才對”,而不是向他們課征所得稅。

個人簡介

塞利格曼是一位美國經濟學傢,由於在稅收方面寫出瞭諸多傑出的論著而知名。他的論著包括《稅收的轉嫁與歸宿》(1892年)、《累進稅收的理論與實踐》(1894年)、《稅收論文集》(1895年)和《所得稅》(1911年)等。這裡列舉的隻是其著作中特別知名的幾本,而且有一些多次再版(比如《稅收論文集》達到創紀錄的10版)。這些著作之所以出名,更多的不是因為原創性,而是因為其中的學識淵博性。塞利格曼在寫作時極具洞察力,他的研究不受時間和語言的限制:在闡述一個主題時,塞利格曼典型的做法是從亞裡士多德開始,並且滴水不漏。對於文獻回顧與分類,塞利格曼的能力無人可及。他個人的藏書後來被哥倫比亞大學買去,數量達到驚人的2萬冊。塞利格曼也確實充分利用瞭這一據說是美國經濟學傢中最大的私人藏書館。

塞利格曼的傢境良好,他父親是一傢銀行的創始人,獲得哥倫比亞大學的學士學位之後,塞利格曼曾先後赴德國、瑞士及法國等地學習瞭3年。隨後,他又在哥倫比亞大學獲得法律博士與哲學博士學位。憑借這些優異的條件,他於1888年獲得哥倫比亞大學的教授職位。塞利格曼熱衷於參與公共事務,曾在紐約市、紐約州與國際聯盟等地方的諸多委員會工作。他作為主要發起人,於l885年創建瞭“美國經濟學會”。在20世紀30年代初期,塞利格曼擔任《社會研究百科全書》的總編輯。在政治立場上,他被人描述為“非常謹慎的”自由派。

財政學

塞利格曼說:“財政學是總體融資活動的一部分,而融資活動又是經濟學的一部分。但在更重要的意義上,應該說,財政學是一門獨立的或分離的學科。”財政學與政治學、會計學、心理學、法學,當然還有倫理學等,交叉融合在一起。

國傢

馬塞利格曼遠遠強於其他大多數美英學者的地方,在於他嘗試著奠定財政哲學的基礎,即構建國傢的概念,並據此從總體滿足人類欲望出發來探尋政府活動的地位。在這裡,他區分出兩種欲望:一種可由個人活動予以滿足;另一種需要團體組織才能予以滿足。在這些團體組織中,政府是用來滿足“共同欲望",其獨特性在於它的服務對象具有普遍性並運用瞭強制的力量。政府所滿足的共同歐望是無法測定也不能分制的。不過,政府也被用來滿足一些“專門欲望”。在稅收中,受益原則與量能原則並車互相對立的理論,但各有適用的范圍。國傢並不是一個有機體,但它確實是遠遠超越個人的集合:個人組成團體,但個人又會被自己的團體再次塑造。

所得稅

塞利格曼論述所得稅的著作,其內容從分析納稅能力標準的歷史開始。在最初階段(原始條件下),似乎隻要納稅人存在,就足以證明有納稅能力,因此廣泛采用的是人頭稅。在第二階段(尤其在農業社會),土地是標志社會地位的主要指標,因此土地財產看上去足以衡量納稅能力。然而,在今天,土地財產作為衡量指標就明顯有限:它沒有考慮職業的和專業的收入,也沒有考慮價值相同但種類不同的財產在收益上的種類不同與數額差距,另外對負債和無形資產(如由成功事業帶來的商譽)等也沒有考慮。在第三階段(即在一個相對水平更高、更成熟的社會),我們發現支出可以作為衡量納稅能力的指標,或將其作為估定所得時的指標。當然,這個指標的粗糙性是明顯的 一個人支出的數額與他支出的能力並不必然一致。在第四階段,毛收入或總產值可以被認為是衡量納稅能力的指標,但這個指標對人的因素考慮過少,也沒註意到有些項目可能會降低納稅能力。到最後的階段(即第五階段),用凈收人來衡量納稅能力。凈收入似乎是納稅能力衡量指標進化過程中的最高峰:它直接與人相關,而且是對納稅人現行納稅能力的精確估計。

對應到我國的情況:

第一階段:人頭稅 清雍正攤丁入畝取消

第二階段:土地稅(農業稅) 2006年1月1日取消

第三階段:對支出征稅(流轉稅) 我國目前主要稅種

第四階段:對毛收入征稅(個人所得稅除經營所得部分)

第五階段:對凈收入(利潤)征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

稍微解釋一下:

第三階段“一個人支出的數額與他支出的能力並不必然一致”典型的就是增值稅的稅負倒置,假設增值稅稅率16%

一個人月收入一千的全部收入都去購買生活必需品沒有儲蓄,那麼他的增值稅占收入比是16%;一個人月收入一萬的每月消費五千儲蓄投資五千,他的增值稅占收入比是8%;一個人月收入十萬的每個月消費2萬,儲蓄投資8萬,他的增值稅占收入比是3.2%。

從上面的說明可以看出,雖然增值稅稅對每個人的絕對稅率是一致的,但是由於收入越低,消費占收入比例越高。增值稅由於稅率固定導致收入越低增值稅占收入的比例越高。

增值稅這種絕對比例公平相對比例累退的特性導致發明增值稅的法國並沒有選擇這種稅制,而我國以增值稅為第一大稅種的情況也導致低收入者的實際稅負高於高收入者,嚴重違法瞭稅收對收入進行二次調節的功能。

在第四階段,“但這個指標對人的因素考慮過少,也沒註意到有些項目可能會降低納稅能力。”對應的就是我國的 個稅專項扣除,也總是有人說扣除的不公平。

按照這五階段來衡量,我國的稅收管理目前還處在第三階段主要稅收收入為對消費的征稅,對毛收入或者利潤征稅普遍認為監管不到位,有大量逃避稅存在。

塞利格曼對於所得稅制的保留意見主要集中於稅收管理方面,管理糟糕的好稅收,可能較之管理良好的壞稅收更加不公平。他作為美國凈所得稅的最早倡議者之一,但就這一主題而言,他在自己的那些先驅性著作中隻給出瞭兩點確定性的結論:一是州政府不宜進入所得稅領域;二是聯邦憲法應該修正,以便授權給聯邦政府至少可以去征收所得稅。

盡管塞利格曼就所得稅做出的預言在學識上顯得非常淵博,但在後來的實踐中卻被事實所否定。大多數州政府(以及某些市鎮當局)都嘗試開征瞭凈所得稅,而且基本上都是成功的。他明顯低估瞭社會大眾自感接受他們廣泛資同的稅收的可能性,同時也低估瞭行政管理適應新挑戰的潛在能力。(希望我國征收房地產稅、遺產及贈與稅和棄籍稅時也能有這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