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完整的質量管理制度,供參考使用!

经济学家茶座 2024-06-08 01:00 13次浏览 0 条评论 taohigo.com

內容簡介

質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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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為實現集團規范、快速、健康發展,為瞭保障一體化管理體系持續有效運行,確保集團各單位產品質量符合各項標準,滿足市場要求與期望,不斷提高顧客滿意度,不斷提高各單位市場競爭力,創造寶世達產業品牌,根據國傢《質量法》、《計量法》等法律法規,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管理職責

第一條 管帶職責各單位管理者代表貫徹執行與質量相關的國傢法律、法規,負責一體化管理體系的持續有效運行,負責監督、匯總各階段質量管理體系與產品質量的運行情況及品牌建設工作。

第二條 職責確定人力資源管理中心負責確定各單位各崗位的工作職責。

第三條 技術責任技術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各項產品技術、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並對特殊工序和關鍵質量控制點進行有效監控,負責與產品相關的各項強制性認證的獲取。

第四條 生產控制各單位(各公司)的生產部負責產品實現過程中的質量控制。

第五條 過程監控各單位質保部負責產品實現的監視與測量,負責生產過程中和產品交付後顧客反饋的各項數據統計及分析,建立質量考核制度,把關產品質量。

第六條 其他管理其他與質量相關的部門按照集團公司的一體化管理體系的要求開展工作。

第二章 一體化管理體系運行管理

第七條 體系建立集團各單位務必按照一體化管理體系標準建立管理體系,新建單位建立一年後,務必按照一體化管理體系要求建立組織架構並運行管理,各單位生產工作務必得到質保、技術部門的支撐,違者,視情況,對單位負責人給予500-1000元不等的處罰並待崗檢查。

第八條 管理評審各單位管理者代表每年12月份根據一體化管理體系運行的情況,負責召開管理評審會議,評審一體化管理體系持續的充分性、適宜性和有效性,同時評審管理體系變更的需要,包括方針和目標的適宜性和符合性。

第九條 內部審核各單位管理者代表每年根據本單位一體化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至少組織一次內部審核工作,促進一體化管理的充分、有效運行,並將審核報告上交企業管理中心備案,違者,視情況,對單位負責人給予500-1000元不等的處罰。

第十條 企管監督集團企業管理中心日常不定期對各單位體系運行情況進行監督審核,以此促進各單位一體化管理體系的持續、有效運行。

第十一條不符合管理1歷次審核中,管理部室存在一項嚴重不符合項,對部門負責人給予200元的罰款,超出3項一般不符合項,每項對部門負責人給予50元的罰款,不符合項未按期關閉,視情況,對部門負責人給予50-200元不等的罰款。

第十二條不符合管理2內部審核、監督審核時,因各單位管理不善,導致體系未能持續、有效運行,企業管理中心上報集團批準後,收回責任單位的體系證書,並對單位負責人給予2000-5000元不等的處罰。

第十三條不符合管理3外部審核時,因各單位體系運行管理不善,導致不能達到審核預期時(獲得證書),各單位管理者代表承擔責任,視情況,對責任人給予2000-5000元不等的處罰。

第十四條 文件管理所有頒發的體系文件,包括一體化管理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文件,各單位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更改、破損、丟失,違者,視情況,對責任人給予100-200元不等的處罰。

第三章 技術管理

第十五條 技術文件技術管理部門將編制的原物料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在制品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成品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等相關文件按“文件控制程序”的要求發放到相關部門,因各項標準和檢驗規范的不正確或不健全所導致的質量事故,技術部門承擔100%的責任,視情況,技術管理部門負責人承擔10-50%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 技術指導技術管理部門定期對相關部門進行技術監督和指導,並對特殊工序和質量關鍵控制點進行有效監控,發現問題及時更正並根據情況對違規工作人員予以50-100元的處罰,情形嚴重的一日內形成書面材料報管理者代表,未監督、指導,導致質量事故,技術管理部門負責人承擔10-50%的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強制認證技術管理部門在新產品開發生產上市前,負責與產品相關的各項強制性認證的獲取,違者,視情況承擔10-50%的意外損失。

第十八條 接受監督相關部門嚴格按照技術部門頒發的文件進行工作,並按照程序文件的要求建立相關質量記錄,接受技術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章 過程管理

第十九條采購物資物資采購部按照生產部門的采購計劃,根據技術部門編制的物資采購規范,按照“物資供應控制程序”進行物資的采購,負責對未能達到要求的物資進行退換貨,若出現不能退換的物資,視情況,承擔10-50%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進貨檢驗各單位質保部負責對采購物資進行進貨檢驗,不按標準進行檢驗的,由質保部主管給予責任人50元罰款,對因不檢驗或檢驗失誤,造成損失的,視情況,承擔10-50%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一條 過程檢驗各單位的生產部門按照技術部門編制的生產流程及生產工藝,結合車間設備、人員狀況,合理安排生產,在生產過程中開展自檢、互檢活動,按照“記錄控制程序”記錄各項生產數據,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無檢驗記錄或記錄不清晰,質保部視情況,對責任人給予5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標識追溯各單位的生產部門按“5S”現場管理要求規范保證生產現場生產秩序,劃分“合格品存放區”、“不合格品暫存區”,在制品、產成品做好狀態標識,質保部負責監督、指導上述工作的完成情況,未能執行上述規定或執行不到位,質保部視情況,對責任人予以50-100元不等的罰款,質保部監察不到位,集團企業管理中心視情況,對質保部責任人予以50-100元不等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持證上崗各單位的生產部負責特殊工序和關鍵質量控制點控制,並接受技術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作業人員持證上崗,質保部把關作業人員的作業資質,對無資質人員,視情況,對責任人與生產管理人員給予50-100元不等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質量獎罰各單位的質保部根據工藝技術資料結合生產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產品質量獎罰規定”,保證產品質量的有效控制,“產品質量獎罰規定”需到集團企業管理中心備案並批準。未制定“產品質量獎罰規定”、未進行備案的單位,集團企業管理中心視情況,對責任人予以50-200元不等的處罰。

第五章 監視和測量設備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臺賬校驗各單位的質保部編制監視和測量設備臺帳,編制校驗計劃定期進行精度資質校驗,保證監視和測量設備的準確性,違者,視情況,對負責人給予50-200元不等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企管監控集團企業管理中心負責建立集團監視和測量設備臺帳,督促各生產經營單位監視和測量設備定期校驗,違者,視情況,對負責人給予50-200元不等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損壞索賠各單位的質保部建立監視和測量設備發放臺賬,對其進行控制,損壞、丟失,視情況,責任人承擔10-50%的經濟損失。

第六章 質量活動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組織活動集團企業管理中心分階段負責組織開展形式各異的質量活動,包括質量分析會、QC小組活動和質量培訓等。

第二十九條 活動事項各單位的質保部負責組織其單位質量活動的開展,各生產經營單位每月必須提報並完成一項QC課題,集團企業管理中心負責評定課題的完成情況和創造的價值,未開展質量活動、未提交QC課題的單位,集團企業管理中心視情況,對責任人給予50-100元不等的罰款。

第七章 不合格品的管理

第三十條 組織評價各單位的質保部負責不合格品的管理,對不合格品進行標識、隔離,組織評價,違者,視情況,對責任人給予50-200元不等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質量事故不合格品構成質量事故,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責任追溯,視情況,對責任人給予如下額度的罰款:

1、經濟損失在2000元以下的一般質量事故:在線產品,生產員工負責,承擔損失的40%;退貨產品,質保部負責人承擔損失的5%,檢驗員承擔損失的20%,生產員工承擔損失的15%,由質保部負責責任追溯;

2、經濟損失在2001至10000元之內的較大質量事故:在線產品,生產員工承擔損失的20%,車間主任承擔損失的10%、生產部負責人、質保部分別承擔損失的5%;退貨產品,質保部負責人承擔損失的10%,檢驗員承擔損失的15%,生產員工承擔損失的10%,車間主任承擔損失的5%,生產部負責人承擔損失的5%,由質保部負責責任追溯;

3、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嚴重質量事故:在線產品,生產員工承擔損失的15%,生產部承擔損失的10%,質保部承擔損失的15%,公司領導承擔損失的5%;退貨產品,質保部負責人承擔損失的10%,檢驗員承擔損失的15%,生產員工承擔損失的10%,車間主任承擔損失的5%,生產部負責人承擔損失的5%,公司領導承擔5%,單位負責人負責責任追溯,集團企業管理中心監督管理;

4、在線漏檢產品由質檢員和生產員工或相關部門共同承擔責任,分別承擔20%的經濟損失;

5、其他質量事故責任由質保部報公司總經理或集團企業管理中心進行責任落實。

第八章質量月報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月報時間各單位的質保部負責各單位質量月報的編寫,並與每月3日17:00前報集團企業管理中心,每延時一天或上報內容不正確、不完善、集團企業管理中心視情況,對責任人予以50-100元不等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月報內容質量月報的內容包括:

1、原材料檢驗報表;

2、當月各工序、各車間、本單位各種產品的生產合格數量、一次合格數量、讓步接收數量(次品數)、一次合格率、合格率;

3、內部質量處罰統計;

4、市場客訴統計;

5、顧客滿意度、信譽影響級別統計;

6、當月各類產品的質量缺陷、異常工序、車間、產品的分析和糾正預防措施報告;

7、QC課題完成情況。

第三十四條 上報領導集團企業管理中心匯總資料後,編制集團月度質量報表,並於每月5日17:00前報管理者代表。

第三十五條 反饋發放每月10日前,集團企業管理中心將管理者代表審批的報表發與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

第九章基建工程質量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 建設職責工程建設部門負責在建工程的質量管理,負責施工單位資質、能力的甄別、選定及在建工程的質量確認。

第三十七條質量管理工程建設部門建立項目質量記錄清單,並到企業管理中心批準、備案,記錄在建工程的過程管理情況,違者,視情況,對單位負責人給予50-200元不等的處罰,質量記錄不完善,未能正確反應工程質量情況,視情況,對單位負責人給予50-200元不等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 監督檢查企業管理中心不定期組織對在建工程進行質量查檢查,工程建設部門積極配合並給予支持,違者,視情況,對單位負責人給予50-200元不等的處罰。

第三十九條 整改措施企業管理中心對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要求工程建設部門進行整改並達到工程質量標準,違者,視情況,對單位負責人給予50-200元不等的處罰。

第四十條 事故責任在建工程發生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或建設事故,建設工程部門負責人負責對施工方進行責任追溯,追溯未果,建設工程部門負責人承擔50-100%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一條 造假行為對在建工程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人員,經查處,承擔工程造價的全部損失。

本管理制由集團總裁批準後下發執行!各單位管理制度若與此管理制度沖突、矛盾的,以此制度為標準,進行修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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