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虎牙兒 (智信禾IP版權所有,轉載需載明作者及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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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訴珠海多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的再審判決,認定多玩公司作為直播服務經營者,對於主播人員通過其“YY HD”軟件的直播平臺播放涉案作品《盜墓筆記》的行為,不存在明知或者應知的過錯,符合避風港原則的適用條件,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避風港原則作為該案的焦點問題,再一次進入人們的視野當中。

當今社會,互聯網在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隨著網絡信息和資源的充分共享,網絡著作權保護的問題受到人們日益廣泛的關註。基於網絡信息和資源獲取的便利性,網絡著作權保護面臨著十分嚴峻的考驗和挑戰。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網絡著作權保護中的關鍵一環,如何界定其在侵權行為中的責任承擔尤為重要。

釋 義

避風港原則,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網絡服務提供者隻提供空間服務,並不制作網頁內容時,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網絡服務提供者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紅旗原則,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事實是顯而易見的,就像是紅旗一樣飄揚,網絡服務提供者就不能裝做看不見,或以不知道侵權的理由來推脫責任,即在按常理和應盡的基本審慎義務的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卻不刪除鏈接,即使權利人沒有發出刪除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適用條件

避風港原則最早來源於美國1998年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在我國,則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予以詳細規定。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並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並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絡地址;(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通過上述規定可知,避風港原則的核心內容即為“通知+刪除”。如果符合此條件,網絡服務提供者即可免於承擔侵權責任。避風港原則的確立,主要是為瞭平衡互聯網時代下著作權人、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及社會利益這三者之間的關系,這一原則也確實為各大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迅速發展壯大提供瞭有利條件。但同時,也必須要避免避風港原則被無限制濫用,過度適用避風港原則必然會對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紅旗原則便是由此而生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3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紅旗原則的核心內容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侵權行為主觀上的“明知、應知”,也即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盡到合理的註意義務。紅旗原則從另一角度出發,對避風港原則的適用進行瞭合理限制,更加註重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

在司法實踐當中,適用避風港原則時,往往需要著作權人舉證說明,其就侵權行為已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而網絡服務提供者確實接到通知但卻並未履行刪除義務,以此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主觀上存在過錯,但因實際案情的復雜多變,著作權人的舉證常常存在一定困難,此時,如符合紅旗原則的標準,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著作權人的舉證難度,而由法院直接判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以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避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二者相互制約,相互補充,以期達成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人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利益平衡。 總結

綜上,在關於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界定上,依據避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可遵循以下步驟予以判定:1、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明知、應知”侵權行為的存在。如確為“明知、應知”,則直接適用紅旗原則,承擔侵權責任。2、如網絡服務提供者並不知悉侵權行為存在,在收到著作權人的侵權行為通知後,是否積極采取瞭刪除或斷開侵權鏈接等措施。如及時刪除或斷開侵權鏈接,則能夠受到避風港原則的保護,免於承擔侵權責任,如不采取任何行動,那麼依然要承擔侵權責任。

避風港原則雖然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給予瞭一定程度上的保護,但卻並非無條件、絕對的“避風港”,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也絕不可濫用避風港原則行侵權行為之實,而應在合理范圍內主動擔負起監測及排除侵權行為的義務,樹立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意識,營造良好的互聯網知識產權環境。